文档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4年4月15日法发〔199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 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保证合同成立的认定
     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 带责任并为债权人接受的,保证合同成立。
     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或者主合同中虽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 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保证合同成立。
    二、有效保 证合同保证人的责任
    ,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 方式和期限承担保证责任。
    ,经债权人请求被保证人履行合同,被保 证人拒不履行时,债权人可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不能代为履行合同,且强制执行被保证 人的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的,当被保证人到期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既可向被保证人求偿,也可直接向 保证人求偿。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 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应当首先请求被保证人清偿债务。 强制执行被保证人的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保证合同没 有约定保证范围或者对保证范围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被保证人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 责任。
    ,作出该项保证的人,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义 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限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 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如果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书面要求债权人向被保证 人为诉讼上的请求,而债权人在收到保证人的书面请求后一个月内未行使诉讼请求权的,保 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如保证合同中约定有保 证责任期限,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责任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如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责任期 限,保证人仍在被保证人原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被保证人未经保证 人同意,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内变更合同其他内容而使被保证人债务增加的,保证人对增加的 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将债权转移给他人,并通知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向债权受 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将债务转移给他人 ,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