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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我国金融犯罪的立法概述
一、国民党政府关于金融犯罪的立法
年颁布施行的国民党《中华民国刑法》,第二次世界大战
后先后多次对个别刑法条文作了修改,其基本内容和大多数刑法
条文都没有变动。台湾的国民党政府现在适用的仍然是经过修改
的年的《中华民国刑法》。该《刑法》对金融犯罪作了较详细的
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伪造变造货币罪
伪造变造通用货币罪。该《刑法》第章第条第项
规定,行为人意图供行使之用,而伪造、变造通用之货币、纸币、银
行券的,构成本罪,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元以下罚
金。
行使伪造变造货币罪。该《刑法》第条第项规定,行
使伪造、变造之通用货币、纸币、银行券的,构成本罪,处年以上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元以下罚金。该条第项规定:
收受后方知为伪造、变造之通用货币、纸币、银行券,而仍然行使
的,同样构成本罪,处元以下罚金。本罪在主观上以明知是伪
造、变造的通用货币、纸币、银行券而故意行使为构成条件。
收集或交付伪造变造货币罪。该《刑法》第条第项后
段规定,行为人意图供行使之用而收集伪造或变造之通用货币、纸
币、银行券,或将伪造、变造之通用货币、纸币、银行券交付于人的,
构成本罪,按该《刑法》第条第项规定处罚。
减损通用货币罪。该《刑法》第条第项规定,行为人
意图供行使之用,而减损通用货币之分量的,构成本罪,处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并科元以下罚金。
行使减损通用货币罪。该《刑法》第条第项前段规
定,行为人行使减损分量的通用货币,构成本罪。在主观上要求行
为人必须明知是减损而不足量的货币,而故意行使的,才能成立本
罪。犯本罪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元以下罚金。
收集或交付减损货币罪。该《刑法》第条第项后段规
定,行为人意图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减损分量之通用货币或将减损
之通用货币交付于人的,构成本罪。犯本罪的,按第条第项
的规定,处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元以下罚金。
制造交付收受伪造变造货币之器械原料罪。该《刑法》第
条第项规定,意图供伪造、变造通用之货币、纸币、银行券之
用,而制造、交付或收受各项器械原料的,构成本罪,处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并科元以下罚金。
(二)伪造有价证券罪
有价证券是文书的一种,其内容均为表示财产权利,证券本身
与其所表示的财产权利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大多数有价证券都
具有相当的流通力,故其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并不下于通用货
币。因此,各国刑法都将伪造货币罪与伪造有价证券罪纳入金融犯
罪一类。该《刑法》第章专章规定了伪造有价证券罪。该章规定
的伪造有价证券罪,主要有:
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该《刑法》第章第条第项
规定,行为人意图供行使之用,而伪造或变造公债票、公司股票或
其他有价证券的,构成本罪,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
科元以下罚金。
人意图供行使之用,而伪造或变造船票、电车票或其他往来客票
的,构成本罪,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元以下罚金。
行使伪造变造交通客票罪。该《刑法》第条后段规定,
行为人行使伪造或变造之往来客票的,构成本罪。犯本罪的,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元以下罚金。
制造交付收受伪造变造有价证券之器械原料罪。该《刑
法》第条规定,行为人意图供伪造或变造有价证券、邮票或印
花税票之用,而制造、交付或收受各项器械原料的,构成本罪,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元以下罚金。
二、新中国关于金融犯罪的立法
(一)第一部《刑法》和单行刑法关于金融犯罪的规定
新中国建立以后,党和政府一贯重视对金融犯罪的惩治。早在
年政务院就颁布了《妨碍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规定了伪
造国家货币罪,变造国家货币罪以及行使伪造、变造的货币罪。
年月日公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刑法,即《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年月日正式实施。该《刑法》第条规定:伪
造国家货币或者贩运伪造国家货币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罪的首要分子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和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动日益突出,新的
犯罪行为开始出现,伪造货币、票据、信用证、信用卡以及货款、集
资、保险等金融诈骗活动明显上升,诈骗数额越来越大,危害十分
严重。有的犯罪分子直接诈骗银行资金;有的欺骗银行开具承兑汇
票;有的不法外商利用信用证骗取我银行资金;等等。一些银行或
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