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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权处分行为.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7/10/9 文件大小:5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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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浅析无权处分行为
[论文摘要]:《浅析无权处分行为》这篇论文讨论的是无权处分制度这一在民法上最具争议的问题,论文首先从评析与该条文相关的无权处分行为、合同、处分三概念入手,继而以我国不区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立法思想为基础,讨论无权处分的合同的效力问题,无权处分行为涉及权利人和无处分权人、无处分权人和受让人、受让人和权利人三个法律关系,为了协调好各个法律关系的利益,提出了善意取得制度,并论述该制度与无权处分的关系及对无权处分制度的影响。合同法第51条涉及的问题很复杂,该论文主要是以对实际案例的解决为角度做的浅显的讨论。
[关键词]:无权处分行为处分合同无效物权行为债权行为善意取得
[正文]:
浅析无权处分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该合同有效。”这个条款是关于因无权处分行为而订立的合同效力问题的规定。自合同法颁布实行以来,对该条款含义的解释及与相关法律的关系问题,在整个法学界一直都颇具争议。
笔者从自己的理解角度来分析了该条款中的若干概念。
一、无权处分行为的概念
1、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没有处分权的人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财产权利不是人人都有权使其发生变动,只有财产所有人或有处分权的人才有放弃、转让等权利。不具备处分权的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就构成了对他人财产权利的侵害。对财产权利的保护是所有有财产权制度的法律体系的共识。
2、合同民法上的合同有债权合同、物权合同和身份合同之分。我国的立法模式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所以排除了本法对物权合同的使用,同时合同法也排除了本法对身份合同的使用。所以从合同法的主要内容来看该条所称的“合同”应为而且仅为债权合同。
3、处分该词在合同法中虽然多次出现,但我国没有对处分的含义作过立法解释也无任何的司法解释,所以存在的争议也较大。首先,处分有广狭义之分,最广义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狭义的处分仅指法律上的处分。目前在法学界多数学者都同意处分指法律上的处分一说,这包括财产的转让、出让、赠与,在财产上设定抵押、质押、买卖、互易等行为。总之,以转移、变更财产权为目的的行为均属于处分行为。但是在对处分成立要件和效力方面目前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处分”是单纯的债权含意,不以财产交付行为为构成要件,也不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效力。如有关机构在解释合同法第51条时认为:权利人对于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的追认,使“此种效力待定的合同得以补正,合同溯及既往地发生效力,权利人及其相对人有权互相请求对方履行债务。”[*1]由此可以概括出:(1)“处分”指的是一种债权即合同权利的合意,与承担转移财产义务的合同为同义。(2)处分行为成立时,债务尚未履行所以在权利人追认之后还有一个双方互相请求履行的问题。
另一种观点认为“处分”是合意加交付的完整的交易行为。将物权的变动作为其中心内容和直接效力。如有学者认为“交付”是转移财产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实际上是债权合意与履行转移所有权的行为作为处分行为的构成要件。理由是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所以单纯地移转所有权占有不能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果,但仅有移转合意而无交付行为一般也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果。所以作为一个完整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