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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保全措施.ppt

上传人:fxl8 2012/2/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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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临时措施
一临时措施的概念
interim measures又被称为interim measures of protection、conservatory and interim measures、interlocutory measures、provisional measures、interlocutory relief、临时性保全措施等等,但无论是相关国际组织的文件、各国仲裁法、民事诉讼法还是学者著述,对其概念作出明确界定的却不多,一般都采取列举其特点或宗旨的方式揭示其内涵,例如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工作组于2002年3月召开的第36届年会上,
其报告中写道:“一般而言,保护性临时措施本质上是临时性的,其有效期仅限于最终裁决作出之前。不管具体称谓如何,其目的主要有二:其一,在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获得最终解决前,维持各方之间的现状不变,即所谓的“维持现状”(preserving the status quo)功能。其二,通过在将来的裁决执行地采取财产保全等临时措施确保最终裁决或裁判的执行。”
我国学者赵秀文在其所著《论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性保全措施的发布与实施》一文中则将interim measures of protection 译作临时性保全措施,指出:“在国际商事仲裁中, 临时性的保全措施旨在防止在仲裁程序进行中, 当事人利用其所处的优势地位, 转移或销毁证据或财产, 致使仲裁裁决不能合理地作出, 或者即便在裁决作出后, 也难以执行。”将临时措施等同于我国仲裁法第26条规定的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
事实上,临时措施的范围大大超过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是指由仲裁庭或有权的司法部门(一般指法院)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进行中作出的,旨在维持待决争议中双方现状或保证最终裁决得以执行的一系列指令、命令或裁决,该指令、命令或裁决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财产、证据的保全、要求申请方提供仲裁费用担保、要求一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做某事或禁止一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做某事、要求一方当事人申请知识产权展期等等。
二临时措施的性质
关于临时措施的性质,国际上一般承认其是:
临时性的
非终局的
程序性的
临时措施作出之日起至最终裁决生效之日止。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工作小组
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7条修正
草案,临时措施不得超过二十天。
而非终局性是指临时措施在作出之后并非不能修改,仲裁庭或法院所谓临时性是指临时措施是有期限限制的,最长仅限于认为导致作出某一临时措施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可以修改、中止该临时措施。
临时措施属于程序性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占据优势地位的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危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实体争议的裁决并无影响和导向。
三临时措施与中间裁决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7条规定:“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经仲裁庭同意时,可以在仲裁过程中在最终仲裁裁决作出之前的任何时候,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中间裁决,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也不影响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6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对于中间裁决内涵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
1、认为中间裁决是指仲裁庭在争议事项已部分审理清楚时,为便于进一步审理和作出最终裁决而作出的某项暂时性裁决,也被称为临时性裁决。认为中间裁决不是终局的,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也无须由法院来执行。当事人不履行中间裁决一般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也不影响终局仲裁裁决的作出,只是仲裁庭可以据此在最终裁决中划分责任,由此而引起的后果,通常由该方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