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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如何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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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如何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外国企业如何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


【正文】
钟税官:
某外国公司在我国几个城市设有营业机构,由于市场情况不同,各营业机构经营有盈有亏。请问,公司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如何对各营业机构进行盈、亏互补?
某公司财务人员
某公司财务人员:
关于各营业机构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盈亏相抵处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各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应当按有盈利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2号)做出补充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我国境内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企业所得税时,当某些机构发生亏损,首先应当用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若没有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可用与亏损机构相近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
综上,该外国公司在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各营业机构可以进行盈亏互补。对发生亏损的机构,应先以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抵补;如果没有相同税率机构或者相同税率机构没有盈利的,再以与亏损机构相近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抵补后仍有盈利的,以盈利机构所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此外,根据《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合并申报的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对其他各营业机构的经营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二是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正确反映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