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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宣传广告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正文】
钟税官:
我公司是生物药品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1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220万元,利润280万元,。最近,我市地税局对我公司进行了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对我公司2001年度实际发生的广告费支出140万元(直接在“销售费用”列支),只允许我们按销售收入的2%进行税前列支,,。请问:地税局这样计算税前扣除广告费支出正确吗?
某制药公司
某制药公司:
关于广告费的税前列支问题,《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通常情况下,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准予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只能在销售收入的2%以内据实扣除。
考虑到某些特殊行业或企业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标准进行了调整。《通知》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据此,你公司2001年度可税前列支的广告费支出应该是1220×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