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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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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太平盛世疾病保险条款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年8月核准)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XX个人万能型
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主险合同”)。本保险合同由主险合同和
本合同的保险单、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
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X围
本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与主险合同一致。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主险合同有效且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
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后180天内,初次进行了本
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或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保险人
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初次进行了本合
同列明的重大手术或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保险人按
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患或进行本合同列明的重
大疾病或重大手术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时已患有的重大疾病或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而进
行的重大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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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
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
通工具;
五、战争、军事行动、***及武装叛乱;
六、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所患重大疾病或进行的重
大手术;
七、先天性疾病;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引起的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为定期保险,保险期间分10年、15年、20年、25年、
至被保险人55周岁、60周岁、65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的
二十四时止等7种(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不超过75周岁),供投保
时选定,但必须与主险合同一致。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
日零时开始,至主险合同终止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件发
生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0元。
二、本保险的保障费用标准视被保险人的性别、年龄而定(详
见保障费用表)。
第七条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为:
一、心肌梗塞:指由于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缺血性
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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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突发性、持久而剧烈胸痛或胸骨后压迫性疼痛;
2、近期心电图呈异常变化,常伴有严重心律失常和(或)急
性循环功能障碍;
3、心肌酶异常增高。
二、恶性肿瘤:指由遗传性发生改变并伴有相对自主性生长
能力的细胞所构成的新生组织,具有向周围正常组织浸润和向远
处器官的转移特性。凡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门公布
的“国际疾病伤害及死亡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
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三、四肢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
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以上机能
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是指经6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
失者。
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
动超过6个月以上者。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关节、肘关节、腕关节。
下肢三大关节包括髋关节、膝关节、踝关节。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
竭而必须且已进行定期透析治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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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脑
血栓形成和脑栓塞、脑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
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6个月后,经保险人
认可的医疗机构脑神经专科认定,仍遗留下列障碍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生活无法自理。
所谓生活无法自理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穿***服、起居
步行、入浴等基本生活能力都不能自理,而需要别人扶助的状态。
六、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若
烧伤为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
不在本合同保障X围之内。
七、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
失去功能(自行服毒或酒精中毒者除外),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
列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性脑病。
八、帕金森氏病:缓进性的神经系统退化疾病,主要症状包括
行动迟缓、反应迟钝、肌肉僵硬、休息时有不自主震颤及姿势摇
摆。须同时满足下列各项:
1、无法以医疗方法控制;
2、渐进的损害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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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常生活活动评定确认被保险人在无旁人协助下无法完成
下列至少三项事情:洗澡、穿衣、进食、上下床、排便;
4、病因不明。有明确病因如食物中毒或毒品引起者除外;
5、须由神经科专科医生作出判断。
此保障至65岁止。
九、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被保险人必须且已进行心脏、肺
脏、肝脏、胰脏、肾脏或骨髓移植手术。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
手术不包括在内。
十、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必须且已进
行的血管绕道手术。
此手术是指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
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从而必须接受
的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十一、主动脉手术:指必须且已进行胸、腹主动脉手术以矫
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腹主动脉的分支手术除外。
十二、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因心脏瓣膜狭窄或闭锁不全必须
且已进行心脏瓣膜更换手术,但瓣膜修复手术或切除手术除外。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
人不受理其他指定。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申领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保险金须凭保险合同及最后一
次缴费凭证、上一年度个人XX对帐单、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XX
明,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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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
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的病史资料。
二、如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
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XX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在确
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
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
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适用于主险合同
一、投保人解除主险合同时,本合同的效力同时终止。
二、其它未尽事宜,按主险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附加太平盛世疾病保险季保障费用表
(第一保单年度内使用)
保险金额:1000元
单位:元
投保年龄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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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太平盛世疾病保险季保障费用表
(第二保单年度起使用)
保险金额:1000元
单位:元
被保险人年龄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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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被保险人年龄=投保年龄+保单经过年度(不足年部分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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