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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九条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或其他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注册的有关要求。●新增条款●提出对委托生产、委托检验过程中的变更控制的管理要求
第二节委托方
第二百八十条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确认其具有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保证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新增条款●提出委托方对受委托进行质量评估的管理要求,已确保受托方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资源条件。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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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一条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使受托方能够按照药品注册和其他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的操作。
●委托方应当使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对受托方的环境、厂房、设备、人员及其他物料或产品可能造成的危害。
●新增条款
●提出委托方与受委托方进行技术转移的管理要求
第二百八十二条委托方应当对受托生产或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新增条款
●提出委托方对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进行过程监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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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三条委托方应当确保物料和产品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新增条款
●提出委托方对委托生产所使用的物料和产品质量控制的要求。
第三节受托方
第二百八十四条受托方必须具备足够的厂房、设备、知识和经验以及人员,满足委托方所委托的生产或检验工作的要求。
●新增条款
●提出受托方资源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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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五条受托方应当确保所收到委托方提供的物料、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适用于预定用途。
●新增条款
●提出受托方对委托生产中使用的物料、产品不得挪作它用并进行保护的管理要求。
第二百八十六条受托方不得从事对委托生产或检验的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新增条款
●提出受托方对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风险控制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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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合同
第二百八十七条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当详细规定各自的产品生产和控制职责,其中的技术性条款应当由具有制药技术、检验专业知识和熟悉本规范的主管人员拟订。委托生产及检验的各项工作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并经双方同意。
●新增条款
●提出委托方与受托方合同编制的基本原则。如签订合同内容、签订合同的人员要求、合同审批等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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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八条合同应当详细规定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每批药品的程序,确保每批产品都已按照药品注册的要求完成生产和检验。●新增条款●提出合同中应当规定委托生产放行责任落实的管理要求
第二百八十九条合同应当规定何方负责物料的采购、检验、放行、生产和质量控制(包括中间控制),还应当规定何方负责取样和检验。
在委托检验的情况下,合同应当规定受托方是否在委托方的厂房内取样。
●新增条款
●提出合同中有关对物料管理责任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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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条合同应当规定由受托方保存的生产、检验和发运记录及样品,委托方应当能够随时调阅或检查:出现投诉、怀疑产品有质量缺陷或召回时,委托方应当能够方便地查阅所有与评价产品质量相关的记录。●新增条款●增加合同中对相关生产与质量记录管理的管理要求。
第二百九十一条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委托方可以对受托方进行检查或现场质量审计。
●新增条款
●提出在合同中明确受托方接受委托方检查或质量审计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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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二条委托检验合同应当明确受托方有义务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新增要求●提出合同中需明确受托方有义务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的义务规定
第十二章产品发运与召回
目录:
●本章修订的目的
●《产品发运与召回》的主要内容
●与98版相比主要的变化
●关键条款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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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修订的目的
●企业建立必要的药品发运和召回系统,以便必要时能够迅速、有效召回任何一批有安全隐患的产品。
●建立具有可追溯性的产品发运记录系统,保证发运药品的可溯源性。
《产品发运与召回》的主要内容
●产品的发运控制
●产品召回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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