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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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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和变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篇一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熟悉,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许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躲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准确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消失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商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连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消失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篇二
一、无固定劳动合同解除的赔偿标准
1、若双方协商全都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违法的,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
2、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方法
1、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全都同意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全都,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可以协商变更,还可以协商解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消失法定解除合怜悯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怜悯形有两种,一种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怜悯形,另一种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怜悯形。
(1)、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怜悯形该情形又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用人单位不须提前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只有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才能行使这种权力: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c、严峻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次种情形是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受其约束: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种情形是在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展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峻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但是,用人单位在行使上述权力时,还要受到以下法定情形的限制,即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a、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丢失或者局部丢失劳动力量的
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怜悯形该情形也分两种:
一种情形是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只有在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才有权力行使:
a、在试用期内的
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逼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c、用人单位未根据劳动合同商定支付劳动酬劳或者供应劳动条件的。
3、商定解除。
商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商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待商定的事由消失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由当事人事先商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立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有一点必需留意,就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商定为终止条件。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篇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不是无终止时间,而是指没有确定的终止时间,即期限长短无法提前预料和确定。没有固定的合同终止期限,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间的最大区分。
一、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全都,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其次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拒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如何变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其他类型的劳动合同一样,可以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进展变更。变更合同条款时,双方应当根据自愿、公平原则进展协商,不能实行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需留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
四、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像许多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所认为的那样一旦签订就无法解除。法定情形消失或者双方协商全都,同样可以解除。以下状况消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解除: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全都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峻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展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峻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及经济补偿金问题
(一)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全都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提前三天通知劳动者,但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取得相关证据后,可马上通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劳动者严峻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取得相关证据后,可马上通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取得相关证据后,可马上通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取得相关证据后,可马上通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取得相关证据后,可马上通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此条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随后还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用人单位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篇四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留意:只是没有确定终止时间而非没有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下是具体内容: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除双方协商全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只要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就可以要求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没有要求该十年劳动关系都要有书面劳动合同证明。
此外,这里指的连续工作满十年是指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时间应当是连续的,其起算时间是自用工之日起而非有些读者所误会的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其次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非因本人缘由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实践中,假如劳动者与同一个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有连续,但是连续时间不长(如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半年内又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一般状况下还是会认为是连续工作,而不会重新计算,这是司法实践对劳动者的爱护,防止用人单位利用法律空隙剥夺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十年的;这里的用人单位对象一般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在此类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适用于该条款规定。
但这里规定的较为严格,就是“双十”规章,即既要满意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规定,同时还要满意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十年的规定。劳动者只有同时满意“双十”规定,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时,用人单位才无权拒绝。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其次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款的立法本意在于避开用人单位实行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方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就要留意不能将劳动合同期限商定过短,否则用人单位将面临两大难点:
1、关于经济补偿方面:《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商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即因合同期满终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以下情形:(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峻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在这样的情形下,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需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