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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
1、民法概述
2、民事主体
3、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4、民事权利
5、婚姻与继承法律制度
6、民事责任
7、诉讼时效
第一节 民法概概述
一、民法的含义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法人之间以及公公民和法人之间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整对象
(1)平等主体体 (2))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与人身不可分离离、以人身利益益为内容、不直直接体现财产利利益的社会关系系。
(1)平等主体体之间:公民之之间、法人之间间、公民和法人人之间
(2)财产关系系
财产的归属关系系和财产的流转转关系。即所有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债权权和债务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与人身不可分离离、以人身利益益为内容、不直直接体现财产利利益的社会关系系。人身关系包包括人格关系和和身份关系两类类。
其中人格关系是是基于做人的资资格产生的,身身份关系是基于于特定的身份而而产生的,在民法上分别别表现为生命健健康、姓名、名名誉、荣誉以及及亲属、监护等等权利。
民法调整的人身身关系是基于平平等主体之间发发生的人身身关系。
三、民法的基本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公平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3、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民事权益原则。。
4、遵守法律和和国家政策的原原则。
5、公序良俗的的原则。
1、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事活动中的地位位平等。
民法中的
平等原则,最集集中地反映了民民法所调整的社社会关系的本质质特征,是民法法区别于其他部部门法的主要标标志。如区别于于行政法和刑法法
2、自愿、公平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自愿就是民事活活动要以当事人人的真实意思为为准。即意思自自治。
公平就是公正、、平允、合乎情情理,不能随意意抬价压价、损损害对方的利益益,不能乘人之之危,强迫对方方接受不合理的的条件。
等价有偿就是互互相实现经济利利益,不能无偿偿占用、调拨、、征用另一方的的财产。等价是是指权利和义务务的等价,而不不是指价值、价价格的等价。
诚实信用是道德德价值观念在法法律上的表达,,它要求民事主主体在进行民事事活动时,应以以真诚善意的心心态对待自身利利益与国家利益益、社会利益、、他人利益的关关系,恪守信用用,不履行义务务使他人造成损损害时,应自觉觉承担责任。
3、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民事权益原则
公民、法人的合合法的民事权益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个人不得侵犯。。
4、遵守法律和和国家政策的原原则
《民法通则》第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须遵守法律,法法律没有规定的的,应当遵守国国家政策。”
5、公序良俗的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当尊重社会公德德,不得损害社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济计划,扰乱社社会经济秩序。。”
任何违背社会公公德,损害社会会公共利益,破破坏社会主义市市场经济,扰乱乱社会经济秩序序的民事行为,,均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