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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硫油气田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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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硫油气田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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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硫油气田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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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硫油气田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天然气及石油伴生气
中含硫化氢的陆上油气田开采和生产过程中硫化氢气体防
护的安全技术管理。
第一章人员培训
第一条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上岗前都应接
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条培训机构负责对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人员进
行硫化氢安全防护措施的培训,培训机构应随时横向交流情
报,了解国际、国内动向。
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管理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
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培训机构制定的培训教材应包括如下内容:
a)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
b)硫化氢监测仪器及方法;
c)人身安全防护方法及装置;
d)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
e)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对作业人员的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h,每
三年复训一次。
第五条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后应达到以下要求;:.
a)了解硫化氢的各种物理、化学特性及对人体的危害性;
b)熟悉硫化氢监测仪的性能、使用和维护方法;
c)熟悉各种人身安全的防护装置的结构、性能,能正确
使用和维护;
d)熟悉进入含硫化氢环境作业的安全规定和作业程序;
e)在发生硫化氢泄漏及人身急性中毒事故时,作业人员
应会采取自救及互救措施。
第六条对进入含硫化氢现场临时性工作的外来人员
应进行教育和培训指导,并有专人监督监控。
第二章设计管理
第七条在地质设计中,应标明探井周围3Km,生产井
井位2Km范围内的居民、学校、公路等永久性建筑物的位
置,并对附近的地理、地貌、环境情况等作详尽描述。
第八条在施工设计中,应对施工区域的道路交通、气
候特点、临时安全区域位置作描述;在确定临时安全区的位
置时,首先应考虑季节风向。当风向发生90°变化时,应始
终保持有一个临时安全区可以使用。
第九条在钻井、作业设计中,应注明含硫化氢地层、
深度和预计硫化氢含量;明确使用的套管、钻杆、放喷管线
等管材和工具应具有抗硫性能和抗硫等级。
第十条在钻井设计中,技术套管的下深应覆盖易坍塌
地层、异常高压地层、岩膏层等复杂地层。:.
第十一条钻井、作业设计中,应要求施工队根据地层
的压力梯度安装相应压力等级的防喷器组合及井控管汇等
设备。在油(气、水)井酸化压裂工程设计中,应注明可能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在钻井、作业设计中,应明确加重材料、重
泥浆、除硫剂的储备要求;对钻井液、修井液的PH值(
以上)、安全附加密度(取其上限值)等技术参数应作具体
要求和说明。
第十三条在油气田地面工程设计中,根据安全预评价
报告,在安全专篇中应有硫化氢防护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四条油气田地面建设设计中,按照设计规范应有
脱硫装置或防硫化氢腐蚀技术设计。
第三章风险识别和评估
第十五条生产施工单位应对施工项目进行硫化氢风
险评估,在施工区域划出警戒范围,做出明显警示标识。要
对所属范围内的含硫化氢施工井号、油气集输管线、油气集
输场(站)建立技术档案,各级管理人员应对其所属范围内
的硫化氢风险情况熟悉。
第十六条作业人员应了解所在作业区域的地理、地
貌、气候等情况,熟知逃生路线和安全区域。
第十七条生产施工单位应对每个岗位的作业内容进
行风险辨识,对存在危险性的环节采取防范措施。:.
第四章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进入硫化氢未知浓度区域,应安排专人佩戴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携带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进行硫化氢
安全检测。
第十九条警戒区内,对进入人员要进行登记,严禁无
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条进入含硫化氢区域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
的资质并经审查备案。作业之前应编制含硫化氢现场作业指
导书并做施工技术交底,明确安全防护措施,签署施工作业
许可单。现场施工人员至少二人以上(含二人),明确现场
监护人。
第二十一条钻井、作业施工中,应按要求对防喷器和
井控管汇进行试压。
第二十二条钻井、作业井口和套管的连接以及放喷管
线在现场不允许焊接。
第二十三条钻开含硫化氢油气层100米前,钻井队应
按照防范硫化氢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经验收审批后方可钻
开油气层。含硫化氢井在射开油气层前,作业队应按防范硫
化氢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第二十四条在油气层和钻过油气层进行起下钻作业
前,应先进行短程起下钻,观察后效。
第二十五条钻井、作业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对井筒内:.
灌注钻井液、修井液或清水,维持液柱压力;加强坐岗监控,
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关井”。
第二十六条溢流的处理和压井作业措施应符合《钻井
井控技术规程》(SY/T6426-2005)中第7章的规定。井喷失
控的处理应符合《钻井井控技术规程》(SY/T6426-2005)中
第9章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完井试油(测试)施工作业中,测试管线
的走向应避开民房和居民区,放喷点火坑距民房的安全距离
应保持在100米以上,现场条件受限制时应采取疏散撤离措
施。
第二十八条酸化、酸洗过程中,管线出口应朝下风口,
并有专人佩戴空气呼吸器,对出口进行硫化氢检测。
第二十九条井口和地面流程设备、测试管线等应按设
计要求安装固定牢固,试压合格。分离器的排水管线应接入
污水池,严禁不接排污管线或直接接在井场。
第三十条涉及含有硫化氢区块开采的各集输油站、集
气站、轻烃站、卸油台应建立安全记录,记录包括生产情况、
硫化氢含量、可能泄漏的位置、平面位置图、防护措施等。
第三十一条对涉及含有硫化氢区块开采的各集输油
站、集气站、轻烃站、卸油台等各站(台)的硫化氢检测应
采取固定式与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相结合使用。天然气压缩
区、油气取样区、排污放空区等易泄漏硫化氢区域应设置醒:.
目的标志和风向标,并设置固定检测探头。
第三十二条站(台)内巡检人员应佩戴便携式硫化氢
检测仪进入生产区域,当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超过15mg/m3
(10ppm)时应预警,并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方可进入现
场;当浓度超过30mg/m3(20ppm)应立即撤离,并采取相
应防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供城区的民用天然气硫化氢含量应符合
国家相关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应在集气(油)站或轻烃站
进行脱硫处理,处理后的天然气经取样化验符合标准后使
用。
第三十四条对储存加工高含硫原油的重点装置,如原
油储罐、稳定塔装置、含硫污水汽提装置等,应在原油罐切
水处、地漏、隔油池、含硫化氢贮罐等部位设置有醒目的硫
化氢警示牌,标明硫化氢的特性及防护要求。
第三十五条禁止在无硫化氢防护的情况下,对含硫储
罐罐顶进行人工现场检尺、测温(罐壁固定测温除外)和更
换、拆检安全附件等作业。
第三十六条套管气流程应接入单井生产流程管网;定
期放套管气人员应佩戴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与正压式空气
呼吸器。
第三十七条含硫化氢的油气集输场站应设置醒目的
标志和风向标;集输场站的计量房、油泵房、阀组间、污水:.
泵房以及压气站的压缩机房内应设置固定式硫化氢检测仪
器。禁止单独进入上述场所进行维修、计量或流程切换等操
作。
第三十八条含硫化氢的生产井、长停井、间开井、扶
躺井井口装置流程应齐全,井口、井场警示标志、风向标应
齐全。施工操作时,岗位人员应配备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器
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三十九条硫化氢浓度超过15mg/m3(10ppm)的油
气井站应设置容易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危险点源图和紧急撤
离路线图。
第四十条油气管线破裂出现油气泄漏,在作业区抢修
时,应佩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四十一条含硫化氢密闭区域的所有油气取样口,应
加强通风;在含硫化氢油气区钻、修井作业施工,其井场应
安装防爆风机。
第五章硫化氢检测和人员防护
第四十二条硫化氢监测仪应采用固定式和携带式监
测仪。
第四十三条作业现场需24h连续监测硫化氢浓度时,
应采用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探头数可以根据现场气样测定
点的数量来确定,监测仪探头置于现场硫化氢易泄漏区域,
主机可安装在远离现场的控制室。:.
作业人员在危险场所应配带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用来
监测工作区域硫化氢的浓度变化。
第四十四条硫化氢监测仪使用前应对:a)满量程不响
应时间、b)报警响应时间、c)报警精度等主要参数进行测试。
硫化氢监测仪使用过程中要定期校验。固定式硫化氢监
测仪一年校验一次,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半年校验一次。校
验应由国家法定计量部门进行。
第四十五条硫化氢的监测按照《含硫油气田硫化氢监
测与人身安全防护规程》(SY/T6277-2005)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涉及硫化氢区域作业施工的队伍硫化氢
防护装备配置:
a)每个钻井队配置正压式呼吸器至少15套,便携式硫化
氢检测仪至少5个,固定式探头6个,充气泵1台。
b)每个作业队配置正压式呼吸器至少5个,便携式硫化
氢检测仪4个。
c)开发、集输单位硫化氢防护装备:
单井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1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
1个;
计量站(接转站)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2套、便携式
硫化氢检测仪1-2个,计量间、外输泵房视情况配置固定
式检测仪2-4套;
集输站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2-5套、便携式硫化氢:.
检测仪2-5个,外输泵房、天然气压缩泵房视情况配置固
定式硫化氢检测仪2-4套;
测试井队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2-5套、便携式硫化
氢检测仪1-2个;
维修队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2-5套、便携式硫化氢
检测仪1-2个;
其他施工单位应根据作业人数配置足够的硫化氢检测
设备和设施。
第四十七条现场硫化氢的检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并存
档。
第四十八条在含硫油气田开采过程中一旦发生泄漏
事故,应立即穿戴防护用具。
第四十九条在硫化氢浓度较高或浓度不清的环境中
作业,应采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多人长时间在含硫环境中
工作时应建立正压供气系统。供气系统的空气压缩机压力采
~,供气量按每人不小于50L/min计算。
与供气系统配套使用的是可外接供气系统的正压式空
气呼吸装置,或者是带快速接头的防毒面罩。
供气系统应设置报警装置。
第五十条在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应采用以下安全防
护措施:
a)根据不同作业环境配备相应的硫化氢监测仪器及防护:.
装置,并有专人管理,使硫化氢监测仪及防护装置处于备用
状态;
b)作业环境应设立风向标;
c)供气装置的空气压缩机应置于上风侧;
d)重点监测区应设置醒目的标志、硫化氢监测探头、报
警器及排风扇;
e)进入重点监测区作业时,应配戴硫化氢监测仪和正压
式空气呼吸器,至少两人同行: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f)当浓度达到10mg/m3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检查泄漏点,
准备防护用具;当浓度达到50mg/m3报警时,迅速打开排风
扇,疏散下风向人员,作业人员应戴上防护用具,禁止动用
电、气焊,抢救人员进入戒备状态,查明泄漏原因,迅速采
取措施,控制泄漏,向上级报告情况;
g)当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无法控制时,进入紧急状态,
立即疏散无关人员并实施应急方案。
钻井和试油过程、集输站、天然气净化厂、油气田水处
理站及回注站的人身安全防护要求按照《含硫油气田硫化氢
监测与人身安全防护规程》(SY/T6277-2005)中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进入已知或潜在的硫化氢危险密闭空间
时,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进行硫化氢等
有毒气体和含氧量安全监测,同时配备必要的救护设备。:.
第六章应急管理
第五十二条在含硫化氢区域或新探区作业,应建立防
硫化氢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县、乡政府审查和备案。预案中
应将硫化氢的危害、安全事项、撤离程序等内容告知3公里
范围内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在含硫化氢区域施工的单位应按照应急
预案,对现场人员进行应急专业培训,掌握应急预案的相关
内容。
第五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防硫化氢的应急演
练,做到熟练、快速、规范,并做好应急演练记录。
第五十五条离硫化氢危险源100米范围内的居民应该
搬迁,500米范围内的居民应该签订动迁协议,3000米范围
内显要位置张贴安全告知书。
第五十六条应急预案启动程序
当硫化氢浓度到阈限值10ppm,则启动一级报警,此时
应该:
a)检查安全设备功能是否正常,保证随时可用;
b)警惕情况的变化;
c)遵守现场监督或上级的指令。
当硫化氢浓度达到20ppm,则启动二级警报,现场作业
人员应立即佩戴正压式呼吸器,并应该:
a)立即安排专人观察风向、风速,确定受侵害的危险区;:.
b)切断危险区不防爆电器;
c)非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
d)遵守现场监督和上级的指令。
当硫化氢浓度达到100ppm(或以上),则启动三级报警,
此时应该:
a)立即组织现场人员和危险区内居民撤离;
b)佩戴正压式呼吸器保护设备;
c)向上级(第一责任人和授权人)报告;
d)立即安排专人在主要下风口100米远进行硫化氢监测;
e)实施关井操作程序,控制硫化氢泄漏;
f)通知救援机构。
第五十七条警戒范围
当硫化氢浓度大于10PPm,小于20ppm时,距井口500
米范围设置警戒区;
当硫化氢浓度大于20PPm,小于100ppm时:距井口1000
米范围设置警戒区;
当硫化氢浓度大于100PPm时,距井口3000米范围设置
警戒区。
第五十八应急联络
应准备和保存一份应急通信表,包括应急救援服务机
构、政府机构和联系部门、其他相关单位等。
第五十九条应急点火:.
当现场控制毫无希望,危机生命财产安全需点火放喷
时,井场应先点火后放喷。油气井点火程序、点火决策人应
在应急预案中明确。
井场应配备自动点火装置,并备用手动点火器具。点火
人员应配戴防护器具,并在上风方向距离火口不少于10m
处。点火后应对下风方向,尤其是井场生活区、周围居民区、
医院、学校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二氧化硫的浓度进行监测。
第六十条硫化氢急性中毒分级、处理及禁忌症按《职
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789-1988)
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及与
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