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
操作手册
为促进国家扶持生猪生产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在畜牧业生产统计、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我部下发了《农业部关于开展规模养猪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07]17号)决定在全国开展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扶持生猪生产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2007年11月我部又下发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生猪生产与防疫冬天监测点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07]44号),决定在全国开展生猪生产与防疫动态监测点信息报送工作。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要遵循“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属地管理、逐级上报”的基本原则。通过建立规模养猪场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实现规模养猪场生产、标识、疫情和免疫等信息的及时上传、汇总和分析,为养猪生产宏观调控提供依据和手段,促进国家各项扶持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监测点设置
监测点在年出栏量1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中选择,每个规模场为1个监测点。第一阶段,在全国设置10000个监测点,并按全国规模场分布情况分配到各个省份。请各省(区、市)结合实际,择优选择监测点。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在完成规定监测点的基础上,增设监测点。
三、信息报送内容和方式
基本信息表为每半年报一次,当年7月8日前、次年1月8日前将上半年和下半年信息报送至中央数据库。
养殖结构、疫苗使用、成活率、存出栏数据、疫病状况表采取月报制,每月8日前将上月信息报送至中央数据库。
四、保障措施
农业部负责组织制定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计划、相关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和管理制度,协调解决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农业部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有关软件设计、培训等技术支持工作。
省、县两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本辖区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
要明确监测点任务,自行筹措本级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经费,及时配备必要的设备。
规模养猪场自行配置数据报送终端,通过互联网或GPRS网络建立网络传输条件。
五、通过固定终端报送规模养猪场信息
(一)、规模养猪场报送信息
1、登录报送系统
在IE浏览器中输入如下网址:http://tracing..cn,点击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系统。
图表 1打开网页
注:密钥安装使用方法可另见http://tracing..cn/Feedlot/
。
图表 2登录系统
2、维护基础数据:主要用于登记规模场猪舍号、母猪耳标号信息。各个规模场应将各场内存栏的母猪猪舍及母猪所佩带的耳标号即时录入进来。
登记母猪耳标号:图表3进入母猪猪舍号维护页面后,如果需要创建母猪的猪舍号信息,请输入猪舍号,点击“下一步”后保存猪舍号并开始登记母猪耳标号信息。若不需要创建猪舍号,则直接点击“下一步”开始登记母猪耳标号信息。点击“取消”退出母猪耳标号登记。如要对已经添加的猪舍号和耳标号进行修改直接点击导航栏内的修改母猪猪舍号、修改母猪耳标号进行相应的操作。
注:如要删除某个猪舍号,必须先删除其中的全部耳标号,否则不能成功删除。
图表 3母猪猪舍号
3、填报基本信息表
进入填报页面:如图表4-1所示,点击左侧导航栏内的[基本信息]按钮后,导航栏的右方出现[我要报送养殖场基本信息]按钮,单击此按钮进入填报页面。
图表 4基本信息1
填报养殖场基本信息:如图表4-2所示,在填报页面填写相应的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养殖场基本信息]按钮,将填报内容报至县级单位审核。
图表 4基本信息2
填报说明:
本统计表每半年报一次,当年7月8日前报今年上半年情况,次年1月8日前上报去年下半年情况。
养殖场名称指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名称,如没有注册,填写养殖场所有者名字。
养殖代码(备案号)由各省根据农业部2006年6月26日发文[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确定本省各养殖场的备案号。
猪场类型包括原种猪场、扩繁猪场和商品猪场。
法定代表人指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如没有,此项可以不填写。
养殖场负责人指实际管理养殖场的负责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养殖场厂长。
如填报的信息未获得上级单位的审核通过,则需要重新填写。
4、填报养殖结构表
填报养殖结构表:如图表5所示,根据本场实际情况,分别填报能繁母猪、后备母猪、仔猪、中猪、大猪各个品种的详细信息。
图表5 养殖结构信息
提交养殖结构表:填报完成的养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