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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AL章担保书下所引起的所有及任何法律责任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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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AL章担保书下所引起的所有及任何法律责任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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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AL章担保书下所引起的所有及任何法律责任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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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AL章担保书下所引起的所有及任何法律责任一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132AL章担保书下所引起的所有及任何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章第105L条)
[1974年2月8日]
(本为1974年第22号法律公告)
第132AL章第1条(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
第I部
导言
第132AL章第2条(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
第132AL章第3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1999年第78号第7条)
“内置晶片身分证”(identitycardwithembodiedchip)指符合以下说明的身分证─
(a)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发出;并
(3)未满12岁的人,除非获得图书馆长准许,或有成年人陪同,否则不得进入或使用成人图书馆。(1991年第235号法律公告)
第132AL章第5条图书馆向公众开放的时间
(1)图书馆向公众开放的日期及时间,须由署长不时决定。
(2)述明图书馆向公众开放的日期及时间的中英文告示,须张贴于图书馆内的显眼地方或图书馆的入口。
(3)署长可指示将某间图书馆或其任何部分在任何指明期间内关闭。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AL章第6条借用人可借取图书馆藏件
第III部
借阅图书馆
借用人可使用图书馆设施及服务,以及借取图书馆藏件以供在图书馆以外的地方阅读和使用。
(1999年第78号第7条;2003年第83号法律公告)
第132AL章第7条图书证的申请
(1)除第22(2)及(3)条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如欲取得图书证,须填妥一份由图书馆长供应的申请表格。(2003年第83号法律公告)
(2)除第22(2)及(3)条另有规定外,遗失图书证的人如欲取得新的图书证,须─
(a)根据第(1)款提出申请;及
(b)随申请缴付根据本条例第124K条厘定的费用(如有的话)。(2003年第83号法律公告)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AL章第7A条将内置晶片身分证用作图书馆适用身分证的申请
除第22(2)及(3)条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如欲将其内置晶片身分证用作图书馆适用身分证,须填妥一份由图书馆长供应的申请表格。
(2003年第83号法律公告)
第132AL章第8条图书证
(1)图书馆长在接获按照第7条提出的申请时,可向申请人发出一张图书证,准许该人向图书馆借取图书馆藏件。
(2)图书馆长可向下述人士发出图书证─
(a)令图书馆长信纳是在香港居住的人,而该人是一张按照《人事登记规例》(第177章,附属法例)发出的身分证的持有人,或如该人属未满11岁的儿童,则该人出示其出生证明书的影印本;或
(b)由图书馆长酌情决定的任何其他人。
(1995年第211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AL章第8A条图书馆长可容许内置晶片身分证用作图书馆适用身分证
图书馆长在接获根据第7A条提出的申请时─
(a)如申请人令图书馆长信纳他是在香港居住,并持有一张内置晶片身分证;或
(b)经图书馆长酌情决定,可容许申请人将其内置晶片身分证用作图书馆适用身分证。
(2003年第83号法律公告)
第132AL章第9条可规定申请人存放按金或提供担保人的情况
在发出图书证或容许将内置晶片身分证用作图书馆适用身分证之前,署长可规定申请人向他存放一笔由署长厘定的按金,或规定申请人提供一名18岁或以上在香港居住而又愿意作为该申请人的担保人的人。
(1995年第211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2003年第83号法律公告)
第132AL章第10条未满18岁的申请人
(1)如─
(a)根据第7条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未满18岁,则图书馆长不得向该申请人发出图书证;或
(b)根据第7A条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未满18岁,则图书馆长不得容许该申请人将其内置晶片身分证用作图书馆适用身分证,除非有一名18岁或以上在香港居住的人作为该名申请人的担保人。(1995年第211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2003年第83号法律公告)
(1A)(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
(2)根据第(1)款作为担保人的人,须是申请人的父亲或母亲,除非申请人的父亲及母亲均已去世,或均不愿意作为担保人,或均不能够作为担保人,或图书馆长另有指示。
第132AL章第11条担保人
(1)某人如为第9或10条的目的而欲成为担保人,该人须填妥和签署一份图书馆长为此目的而提供的担保书表格,表格上载有图书馆长可不时决定的条件。(2003年第83号法律公告)
(1A)图书馆长可接受或拒绝接受某人为担保人。(2003年第83号法律公告)
(2)担保人在获图书馆长接受为某借用人的担保人当日起,直至首先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之前,须承担该借用人根据第21、27或28条招致的法律责任─
(a)在符合第(3)款的规定下,图书馆长以书面解除该担保人根据担保书所须承担的责任;
(b)另一人其后获图书馆长接受为该借用人的担保人;或
(c)该借用人年满18岁。(2003年第83号法律公告)(3)除非担保人已履行其担保书下所引起的所有及任何法律责任,否则他不得获解除其担保下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