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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人犯罪刑罚个别化.doc

上传人:phl19870121 2017/10/10 文件大小:7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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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浅析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个别化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一种突出的社会问题。各种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论也不断增多。但是,纵观众多研究理论,对未成年犯罪的处罚是严厉有余,教育、感化不足,在国际社会普遍提倡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行全面保护、注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背景下,我国出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以现有刑罚制度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提出的保护未成年人的要求是很困难的。本文试从现行刑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配置情况及其缺陷的分析,提出构建有别于现行刑罚制度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个别化的设想。
一、生命刑生命刑的法律表述即死刑,是一种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内容的刑罚。对于少年判处死刑,是人类文明发展史上不堪回首的黑暗时代。在我国现阶段及将来较长的一段时间之内,要彻底废除死刑是一个难以实现的理想。但是,限制死刑和尽量少用死刑,则是一种已经较为广泛接受的立场。对于死刑的限制,主要可以从犯罪主体和犯罪行为两个角度展开。从犯罪主体的角度限制死刑要比单纯以罪行的性质为标准更为彻底也更容易被接受一些。建议对于少年犯罪废除死刑的做法进一步延伸到年幼青年和年长青年,即规定对于18岁以上22岁未满的年幼青年绝对不得适用死刑;对于年长青年(22岁以上25岁以下)一般也不得适用死刑,如果罪行特别严重者可以判处死缓。青年群体与未成年人有着诸多类似之处,可以而且应当将少年刑法规则延伸于这一群体。这也是联合国少年司法准则的要求,《北京规则》“应致力将本规则中体现的原则扩大应用于年纪轻的成年罪犯”;也符合各国少年刑法发展的趋势,“按少年法之潮流及社会实况之演进,少年之年龄有逐渐提高之势”。
二、自由刑我国刑法对于少年自由刑的设置基本未进行“少年化”,这是我国刑罚设置的一大缺陷。
(一)无期徒刑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无期自由刑即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终身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严厉性仅次于死刑的刑罚。尽管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判处无期徒刑者都会被减为有期徒刑,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无期徒刑仍是一种“无释放可能”的严厉刑罚。尽管理论界对于我国刑法是否允许对犯罪少年适用无期徒刑存在争议,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少年判处无期徒刑却是不争的事实。如果仔细研究我国刑法,可以发现它实际上排除了对犯罪少年适用无期徒刑。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意味着少年犯罪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同时,刑法第17条第3款又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款规定属于法定情节,对少年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意味着对于少年犯罪只能在无期徒刑以下量刑。但司法实践中,却并未认同这一点。剥夺少年的终身自由也是一种与死刑类似的残酷刑罚,本质上是基于报应刑思想的一种逃避教育、感化犯罪人努力与责任的刑罚,这也是与少年刑法的基本理念相悖的。建议修改我国刑法有关条文,确立少年犯罪禁止无期徒刑适用原则。罪及无期徒刑的,改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16岁以上18岁未满之年长少年)或10年以下有期徒刑(14岁以上16岁未满之年幼少年)。
(二)不定期刑不定期刑是一种特别的自由刑,其基本特征是在判决时只宣告罪名,不宣告确定的刑期,具体执行时间根据罪犯在行刑中的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