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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文华一、关于职工福利费相关规定
(一)税法方面的相关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4、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A、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B、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C、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另外还有《税务总局关于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等相关政策规定。
(二)新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规定:“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按照该规定,《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即先用补充养老保险冲抵以前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不再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新会计准则下,虽然企业不能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来计提福利费,改为据实列支。但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以前年度福利费的支出情况来确定提取比例,即先提后用。
二、职工福利费处理上存在的矛盾与问题
第一,财务上列举的福利费列支范围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有出入。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可以在工资总额的14%以内列支福利费,新税法放宽了对工资总额的限制:将原来的计税工资改为合理的职工薪酬,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的允许列支福利费的限额也增加了;但是企业财务上可以在福利费中列支的项目在大量减少:原来计入福利费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比如医疗、养老等都以上交保险形式转移出去,并且保险费直接进入了管理费,不在福利费中列支;企业为了增加效益,逐渐将原来的一些福利部门取消,以货币形式补偿给职工,按照财企[2009]242号文件的精神,有些项目要求计入工资总额,企业福利费的这部分负担也相应减少了;可以用福利费开支的项目就只有一些临时性的支出了,而这些项目要接近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工资的14%将很难。这就出现了以下矛盾:税法上允许列支福利费,但企业没有相应的福利费开支项目。
第二,企业福利部门的支出以及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可以由福利费列支,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同样性质的支出企业以货币形式补偿给职工,要求计入工资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违背税收的中性原则。税收中性原则的基本涵义是:国家征税时,除了使人民因纳税而负担以外,最好不要使人民承受其他额外的经济负担和损失。据此原则,一个好的税收制度,对人民的生产和消费不会产生大的影响。很显然,我国对福利费的上述处理就明显违反了中性原则。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要求越来越细,可以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上述福利费政策会影响社会分工。分工越细企业的福利部门越没有存在的必要,按上述有关福利费的政策就会增加个人所得税的负担,可能对经济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第三,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的性质类似的福利费出现个人所得税不同的处理结果,有失税收的公平。现代社会普遍认为的税收公平原则的含义是对所有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相同情况同等对待,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我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交通、通讯补贴扣除一定的公务费后计入工资交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财政部还明确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这里都没有提到行政、事业单位的同样的补贴是否征税的问题,同样的补贴出现不同的税收政策显然有失税收公平。
三规范福利费相关处理的对策和建议
(一)税法优先原则
1、如果税法和会计都有规定的,在纳税问题上会计应服从税法,但不需要改变会计记录,即“调表不调账”原则。
2、只要会计处理与税务规定不一致,就必须调整。
3、如果税务没有规定而会计有规定的,则会计规定构成税法的组成部分。
(二)优化会计处理
从理论上讲,职工福利费的会计核算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先提后用,二是据实列支。新会计准则中虽然取消了按工资总领14%计提福利费,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又规定,国家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可按历史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由此可见,新会计准则中对职工福利费的具体处理是先计提,后支付,期末进行调整,其最终结果体现为据实列支。笔者认为,这一规定虽然能体现会计信息质量的谨慎性及配比要求,但无形中增加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所以对职工福利费的核算采用据实列支方式更合理。
(三)对福利费相关规定还应该再科学评估
不可否认,目前关于福利费的规定和相关处理原则,肯定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至于这些不合理的地方,还存在哪些消极影响,会产生哪些经济后果,还有待我们进一步的观察和考证。因此对福利费的相关规定,我们还应该根据实际执行的情况,再进行科学评估,以制定出更为合理和科学的福利费的相关规定和法规。
(白文华,1967年生,湖北荆门人,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税法与税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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