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放射防护标准
《基本标准》包含剂量限值、放射工作条件分类和开放型放射工作的防护要求等。
(一) 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
:组织和器官的年剂量当量限量为: 眼晶状体≤150mSv·a -1
其它单个组织或器官≤500mSv·a -1
:年当量剂量限值:
全身均匀照射时≤50mSv·a -1 ;
不均匀照射时,有效剂量(H E )应满足下列不等式:
∑ T W T H T =H E ≤50mSv·a -1
同时满足对确定效应和随机效应的限值时,各组织或器官受照射的年当量剂量限值,应按下式计算:
即:H T ≤50mSv·a -1 /W T
例如,性腺的W T
则:H T ≤50mSv·a -1 / ≤200mSv·a -1
《基本标准》附录中所列的年摄入量限值(annual limit of intake,ALI)。
,应满足下列不等式:
式中:
H E —外照射的年有效剂量(mSv·a -1 )
50mSv·a -1 —放射工作人员年有效剂量限值
I j —放射性核素
j的年摄入量限值(Bq·a -1 )
ALI j —放射性核素的年摄入量限制(Bq·a -1 )
,连续三个月内一次或多次接受总当量剂量不得超过年当量剂量限值的一半。
:为了便于管理,将放射工作条件分成三种(表10-3)。
表10-3
,授乳妇(仅指内照射而言)及16~18岁的青年,不应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不得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
,应严格按均匀的月剂量率加以控制。
,不得参与放射工作。
(二)公众中个人的剂量限值
公众是指非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其个人所接受的年当量剂量,不得超过放射工作人员的1/10。即全身≤5mSv,任何单位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