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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纠纷签了免责协议书消费赔偿协议书(二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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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纠纷签了免责协议书消费赔偿协议书(二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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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费纠纷签了免责协议书一
法定代理人赵树华。
托付代理人崔春虎,该司职员。
托付代理人符尹,该司职员。
被告谢飞。
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展了审理。原告的托付代理人崔春虎、符尹到庭参与诉讼。被告谢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值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知称,20xx年1月13日,原告与被告谢飞签订了《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汽车消费信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汽车消费信贷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商定被告谢飞为购置车辆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8000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xx年1月13日至20xx年1月12日,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对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还款期限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抵押事项等进展了明确商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向被揭发放了借款,被告从20xx年2月15日开头还款,共还款22期,但自20xx年12月15日起,被告未能根据商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屡次催讨未果。被告的上述行为
已严峻违反了借款合同,依据借款合同第十一条其次款规定,被告有严峻违约行为时,原告除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归还剩余本金至结清之日止的贷款利息外,还有权向被告收取贷款金额10%的违约金。且依据抵押合同第四条规定,原告有权依法行使抵押权。因此,原告依据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商定,要求被告归还贷款剩余本金及至结清之日止的贷款利息,并按借款合同商定支付违约金,并且原告有权依法行使抵押权,假如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处置抵押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为维护原告权益不受侵害,特诉至人民法院,恳求判令:一、、(暂计算到20xx年6月4日)、违约金5800元;
二、被告谢飞支付自20xx年6月5日起到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根据合同商定的计算方式计算);三、在被告谢飞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的状况下,原告有权行使车辆(车牌号为“皖hk”、车架号为“lh17ckkf9bh178”)抵押权,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上述债务;四、被告担当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谢飞未作出辩论,亦未参与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20xx年1月1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汽车消费信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汽车消费信贷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商定被告为购置轿车(“皖hk”、车架号为“lh17ckkf9bh178”)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8000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xx年1月13日至20xx年1月12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借款合同关于解除合同、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的商定主要有:第三条第八款“如借款人未按时还款,贷款人将对逾期局部按逾期利息计收利息,假如还款逾期超过30天,贷款人有权按下述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宣布贷款马上到期,并行使相应权利”;第十一条第三款“在借款人严峻违约时,或在本合同其他条款有规定时,贷款人有权自行宣布贷款马上到期,借款人有义务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人还清贷款本金金额及利息,以及应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如借款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支付或全额支付,贷款人有权就未支付的局部向借款人计收逾期利息„„”。借款合同关于违约金的商定主要有:第十一条其次款“„„当借款人严峻违约时,„„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收取贷款金额10%的违约金„„”。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明确了抵押权人(原告)向抵押人(被告谢飞)供应贷款用于购置车辆,抵押人依据借款合同将车辆抵押给抵押权人,作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及抵押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的担保。双方于20xx年1月13日就被告所购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揭发放了58000元贷款,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xx年6月4日,、。
再查明,原告于20xx年11月18日成立,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于20xx年11月17日向原揭发放了金融许可证。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金融许可证、《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汽车消费信贷借款合同》、《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汽车消费信贷抵押合同》、《机动车登记证》、《特种转账凭证》、《收款确认书》、《欠款明细清单》、《户口簿》及原告庭审陈述附卷为凭,足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谢飞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制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爱护。双方签约后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已履行了义务,被告按商定使用该贷款购置了轿车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却未按期还本付息,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恳求归还本息并支付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计算至20xx年6月4日)和违约金5800元(58000元×10%)。因被告已根本违约,故依据抵押合同商定,原告对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已主见被告提前还款且要求支付的利息已按逾期利率计算,同时又要求被告担当违约责任,故原告主见被告支付提前还款后的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其次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违约金5800元,;
二、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对被告谢飞的车辆(“皖hk”、车架号为“lh17ckkf9bh178”)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次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春香审判员李燕萍审判员唐明2023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黄静
最新消费纠纷签了免责协议书二
辩论人:浙江省**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地址:济南市经十西路
负责人:何**,职务:经理
辩论人因与被辩论人借贷纠纷一案,提出辩论如下:
一、被辩论人的起诉没有真实的证据,其用于起诉的两张借条是伪造的,辩论人从未向被辩论人借过款,本案的真实状况是被辩论人利用伪造的借条,并利用工作之便偷盖公章和人名章,虚构借款事实。盼望通过向贵院起诉到达其非法占有辩论人资金的违法目的。理由如下:
1、被辩论人供应的两张借条存在明显的瑕疵。
首先,按正常借款标准和****惯,假如申请人借款,尤其是高达70万元的借款,借款双方确定要签订借款协议,在双方不了解的状况下必需有担保人或者抵押物,并由借款人签字确认。然而,被辩论人所提交的两张借条通篇都是打印的,除了公章和私章外,没有任何人的签字,更没有辩论人负责人**的签字,明显是被辩论人利用其工作中能够把握公司公章印鉴的便利条件伪造的。
其次,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xx】文鉴字03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是“标称时间‘20xx年1月19日’和‘20xx年6月27日’的两张借条上“浙江省**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公章印文不应是标称时间段形成。两张借条上公章印文与20xx年4月—20xx年9月的样本印文印油色料成分一样。前两次法庭调查时被辩论人均陈述:借款当时他把20万和50万元现金带到辩论人的办公室交给**,然后**交给他借条,当时借条上加盖了公章和人名章。假如被辩论人陈述的是事实,那么借条上加盖公章的时间就与司法鉴定中的分析的事实相冲突,也就是说涉诉的两张借条是有瑕疵的,不能单独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2、本案被辩论人是辩论人聘用的副经理,与辩论人负责人在同一办公室工作,并且,由于本案被辩论人在公司任重要职务,辩论人常常托付本案被辩论人携带公司的公章、印鉴外出办理招投标及签订合同的事务,所以,被辩论人具有把握和使用辩论人公章、印鉴的便利条件,其有条件伪造借条。
3、在该两张借条上标称的借款时间段,辩论人并不需要资金,辩论人账上的资金是充分的,并且,辩论人的上级公司刚拨付给辩论人大额款项(有银行凭证为证),根本不需要借款,更不需要高息借款,被辩论人所诉称的借款理由是不存在的。
4、假如辩论人真的向被辩论人借款70万,那么公司财务账册,业务往来及银行账户上确定会有记载,公司的会计、出纳确定会知道,但辩论人财务账册及银行账户上没有该两笔借款的任何记载,公司也没有任何人知道有该两笔借款,并从来没有听被辩论人和任何人提起过此事。明显,该两笔借款是根本不存在的。
二、下面辩论人陈述本案的一些事实状况:
20xx年11月24日,辩论人的负责人**让被辩论人领取了公司在东营市**县工程的保证金12万元,被辩论人将9万元存到被辩论人开户的个人账户上,20xx年12月3日被辩论人把辩论人公司的全部保证金退还给了辩论人。假如辩论人真的借了被辩论人的70万元逾期不还,那么被辩论人应当与辩论人交涉借款归还问题,将该保证金与借款抵消的。这也是与日常生活阅历严峻不符的状况。
20xx年12月7日辩论人接到银行的通知,称辩论人的账户被槐荫法院冻结了。辩论人特别惊异,想不通怎么回事,最终辩论人的会计到法院查明是被辩论人起诉的。辩论人的负责人**立刻从外地赶回来,当天晚上就找到被辩论人家里问明状况,但是被辩论人避而不见。假设辩论人真的借了被辩论人70万元逾期不还,被辩论人为什么不敢面对辩论人?为什么不向辩论人追要呢?为什么不敢和辩论人交涉借款归还问题?
之后,辩论人又找到被辩论人的儿子了解状况,被辩论人的儿子说不知道此事。无奈辩论人又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已经就该案向相关人员作了纪录。
20xx年4月14日,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法庭调查,被辩论人当庭陈述:70万元是自己的积蓄,始终放在家里,从家里直接拿到辩论人的办公室交给**的,等等严峻违反常理的陈述,法庭调查完毕时被辩论人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字。
被辩论人原是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工程处下属机械厂的一般工人,在岗工资月工资1300元,20xx年下岗,下岗生活费每月205元。被辩论人的妻子也是该单位的一般工人,20xx年退休,工资每月1400元。被辩论人的家庭成员均系工薪阶层,至今还住着50-60平方的房子,家庭并不富有,根据我们的了解70万元对于这样的一般的工薪家庭应当一辈子都难攒起来。并且被辩论人哺育了一子一女,试问,依据被辩论人的收入状况以及哺育孩子长大***、生活消费的状况,被辩论人能够积攒70万元明显不是事实。
被辩论人在法庭上陈述,这70万元始终放在家中没有存过银行。就这个陈述,我们任凭征求一个人的意见,都会认为这种陈述是虚假的。
综合以上全部的状况,被辩论人的关于借款事实的陈述都与正常的借贷关系相悖,。
三、被辩论人有把握辩论人印章的便利条件,进一步证明涉诉的两张借条不能单独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事实上无论是辩论人还是其负责人**,他们都没有向被辩论人私下借过钱。虽然被辩论人供应的借条上的公章和人名章确实是辩论人公司的印章,但是被辩论人作为辩论人的副经理,有临时使用印章单独办理业务的职务便利。被辩论人曾是辩论人聘用的副经理,自20xx年10月至20xx年11月始终在辩论人单位工作,时间长达三年多。事实上,20xx年1月—6月公司刚成立不久,被辩论人到辩论人公司的时间也不长,但辩论人的负责人**对被辩论人很信任,由于刚从浙江来到济南,对这儿的状况不熟识。被辩论人当时也很热心的帮助(找房子、买办公用品、配公司的钥匙等等),正是对被辩论人的信任才放松了对其的警觉心,让被辩论人有许多时机把握公司印章。
在此期间,辩论人负责公司的工程招投标、签订合同、购置材料、治理工人、发放工人饭票、生活费等重要工作。在工地食堂的菜票上要加盖人名章是也是被辩论人加盖的,有许多工人作证。
事实上直到被辩论人提起起诉,辩论人才第一次见到这两份借条,客观事实应当是被辩论人打印了涉诉的两张借条并利用职务便利加盖公章和人名章。
综上所述,通过该案辩论人熟悉到了印章治理的过失,但是被辩论人偷盖印章伪造借条非法占有辩论人的资金的行为也是严峻违反法律的违法行为,在此也请本案被辩论人审慎考虑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审慎考虑是否撤回诉讼,我们也信任人民法院肯定会依法查明本案事实,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
此致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辩论人:
二0xx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