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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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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试行办法.docx

上传人:1772186**** 2023/3/20 文件大小:1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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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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弑行为注
为加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有效联动,促进我市在建工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金华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本试行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两场”联动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行为,应用到评优评先、信用评价及建设工程招投标资格等市场管理的活动。
本试行办法所称建筑业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等。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二、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工作。
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等情况的日常监管;对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不到位、恶意欠薪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进行联动管理。
四、"两场''联动的具体内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挂“黄”牌一次的,按照《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意见》《金华市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实施方案》对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信用扣分
1-3分:
L在相关重大社会活动、应对突发事件或抗击自然灾害等过程中消极应付,被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
.存在质量、安全责任不落实,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等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行为,质量、安全隐患明显,且整改不力的。
.因质量、安全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等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行为,被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在欠薪纠纷处理中不配合相关部门或经人社部门确认存在处理不力而引发群访事件的。
.“班前会议”“浙里建”等重点工作不落实,且整改不力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挂“红''牌一次的,按照《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意见》《金华市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实施方案》对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信用扣分3-6分,该项目不得参与任何评优评先并纳入重点监管项目库,相关责任人员参加质量、安全集中教育培训:
L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在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市场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且情节严重,被设区市(含)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2,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一般以下建筑安全、质量事故的,
.除质量安全事故外,因违法被行政处罚的。
.同一项目一年内两次被县市(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同一项目一年内违反两起以上前款1■项规定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按照《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意见》《金华市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实施方案》对相关企业信用扣分6分,从业人员信用扣除10分,并对相关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相关企业列入“金华市建筑市场慎用企业名单”1-2月,该项目不得参与任何评优评先,并纳入重点监管项目库,相关责任人员参加质量、安全集中教育培训:
.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安全、质量事故的;
.同一项目一年内违反两起以上前款1-5项规定的。
(四)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意见》《金华市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实施方案》对相关企业信用扣分12分,从业人员信用扣分20分,相关企业列入“金华市建筑市场慎用企业名单”3・6月,该企业及所有在金项目12个月不得参与任何评优评先,所有在金项目纳入重点监管项目库,相关责任人员参加质量、安全集中教育培训
(五)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意见》《金华市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实施方案》对相关企业信用扣分20分,相关企业列入“金华市建筑市场慎用企业名单”6-12个月,该企业及所有在金项目24个月不得参加任何评优评杯,所有在金的项目纳入重点监管项目库,相关责任人员参加质量、安全集中教育培训。
五、同一事项涉及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多项扣分标准的,按照最高的标准执行,不作累计扣分。
六、相关企业列入“金华市建筑市场慎用企业名单”从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网站公告之日起计算。
七、有关行业协会定期组织相关责任人员质量、安全集中教育培训,相关费用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
八、依据本试行办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应事先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申辩权利。
九、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采集本区域发生的本试行办法第四条的情况,并及时上报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联动管理决定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十、建设单位因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不落实而发生本办法第四条的情况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把履职不到位等责任问题通报建设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
十一、其它施工现场违规行为的联动方式根据相关规定处理。十二、本试行办法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试行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