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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二章-商事组织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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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二章-商事组织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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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组织,也称为商事企业,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特征:
(一)商事组织是独立的经济组织。
(二)商事组织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
(三)商事组织是商人的组织表现。
第一页,共90页。
二、商事组织的种类
(一)独资企业(IndividualProprietorship)
1、概念:独资企业是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
2、特征:
(1)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
法人:指依法成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自己独立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法人设立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页,共90页。
(2)企业财产由投资人个人所有
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3)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当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其个人或其家庭共有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即便企业解散后,投资人对未能清偿的企业债务仍有依法继续偿还的责任,这里区别于法人的有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企业
(5)内部结构简单,经营灵活,法律限制较少
第三页,共90页。
(二)合伙企业(Partnership)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共同目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所组成的企业。
(三)公司(Corporation)
公司是指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公司的财产大都与股东的财产区别开来,即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
第四页,共90页。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三、合伙财产
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六、入伙与退伙
七、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八、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第五页,共90页。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一)合伙的含义与类型
所谓合伙,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体为共同目的,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权益、共担风险的组合关系。
种类:
1、依合伙的性质及所适用的法律的不同,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这种分类存在于实行民商分立体例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等。
2、依合伙的组织形态的不同,分为契约型合伙与组织型合伙。
第六页,共90页。
(二)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以及种类
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了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就是合伙企业。
特征:
1、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法律文件,仅具有对内的效力,即只约束合伙人。
2、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1)出资是合伙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
第七页,共90页。
(2)合伙人共同经营是合伙不同于公司的又一特征,公司的股东不一定都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甚至不从事公司的任何营业行为,而普通合伙人必须共同从事经营活动,以合伙为职业和谋生之本。
隐名合伙——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合伙所经营的事业出资,不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但分享合伙营业所得到的收益,分担合伙所受到的损失的合伙类型。
(3)合伙从事的行为一般是具有经济利益的营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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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与公司的主要区别之一
公司股东按其出资比例和所持有股份分享公司利润,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则既可以按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享合伙赢利,也可按合伙人约定的其他办法来分配合伙赢利,当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还需要以其他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即承担无限责任,而且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不管其出资比例如何),即承担连带责任。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九页,共90页。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种类:
1、无限合伙
(1)普通合伙——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特殊的普通合伙
特殊的普通合伙是指以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特殊的普通合伙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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