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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1(正本)TCS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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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1(正本)TCS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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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1(正本)TCS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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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XXXXX—2011
代替DB35/323—1999
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Xia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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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批稿)
2011-XX-XX发布2011-XX-XX实施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发布
DB35/XXXXX—2011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指标体系、排放速率标准分级........................................................2
5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3
6污染物监测要求....................................................................5
7标准实施..........................................................................5
I
DB35/XXXXX—2011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与DB35/323-1999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明确适用范围;
——增加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中二类区不分年限,统一执行同一标准。
——取消原标准中给出各行政区SO、烟尘年排放总量限值、点源排放控制系数、工业、民用锅炉
2
烟尘排放限值;
——增加苯、甲苯、二甲苯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化氢、硫酸雾、***化物、***气等项目,其最高允许排
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均比国家标准适当从严;
——新增乙酸、乙酸甲酯、乙酸乙酯、***、环已***5项控制项目;
——新增挥发性有机物(VOCs)指标,并规定其执行标准。
——增加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指标。
——对于餐饮业油烟排放高度等提出要求。
本标准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厦门市环境保护科研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焦卫东、陈文田、庄世坚、陆丛容、林文辉、欧寿铭、吴耀建。
本标准于1989年首次发布;1999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II
DB35/XXXXX—2011
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16种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餐饮业油烟排放高度的要求。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
则,有国家行业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其他大气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一切排污者(包括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新、
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保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福建省地方标准执行;未列入上述标准中的
项目,可参考国内外同类先进的标准;可或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或
家环境保护部批准确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类化合物
GBZ/***和芳香族***类化合物
GBZ/
GB/T13201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6233车间空气中乙酸卫生标准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21900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铬酸钡分光光度法、离子色谱法
HJ/T2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化氢的测定硫***酸***分光光度法
HJ/T30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气的测定***橙分光光度法
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分光光度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67固定污染源排气***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子法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544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HJ547固定污染源废气***气的测定碘量法(暂行)
HJ548固定污染源废气***化氢的测定***银容量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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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5/XXXXX—2011
HJ549固定污染源废气***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3术语和定义
GB16297-1996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排污者周界unitborder
指排污者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
边界确定。

现有污染源presentpollutionsource
指本标准颁布之前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
、,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称,但不包括甲烷。

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
采用HJ/T38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本计
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及厂界VOCs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4指标体系、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
a)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b)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c)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污染物,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
)项和b)项,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1996表1中的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
位于一类区的现有污染源,除生活炉灶外,应限期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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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5/XXXXX—2011

5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

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大气污染物
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
污染物名称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号mg/m3限值amg/m3
15m20m30m40m
(一)无机气态污染物、颗粒物
770(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
1二氧化硫化合物生产)
440(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
化合物使用)
2氮氧化物1150(***、氮肥和***生产)
200(***使用和其他)
15(碳黑尘、染料尘)
3颗粒物50b(玻璃棉尘、石英粉尘、矿渣棉尘)
100(其他)
4***
5硫酸雾40c(其他)
6***化物7d(其他)
7***气50/
(二)有机气态污染物





3
DB35/XXXXX—2011
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续)
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大气污染物
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
污染物名称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限值amg/m3
号mg/m315m20m30m40m

14***
15环已***

a指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一般应设置于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的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若预计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
度越出10m范围,可将监控点移至该预计浓度最高点,详见GB16297-1996中附录C。下同。
b均指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的各种尘。
c***厂除外的其他工业。
d普钙工业除外的其他工业。
e排放***气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m。
f石化工业由于生产工艺需要,×105Nm3/h及以上的排气筒,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经依法批准的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执行;除上述限制外均执行本标准。
g根据控制对象的不同,本标准规定了不同VOCs的控制指标:
针对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VOCs以及厂界环境空气中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和几种特定的单项有机污染物(苯、
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酸甲酯、乙酸乙酯、***、环已***)作为控制指标;
单独列出的几种特定有机污染物执行单项物质控制指标,未单独列出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均以“非甲烷总烃”作为
控制指标。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执行GB18483。

a)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m(含24m)以下的,,但不得
低于15m,对不能满足排气筒高度要求的餐饮业排污者,油烟排放标准应从严要求,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应严格50%(),并增加异味处理设施,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生产、工
作环境;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油烟排放口位置应当距离相邻居民住宅、医院、学校或其
他单位10m以上;
b)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m以上的,其油烟排放口设计应当符合环污染境防治要求,其具体设计规
范由厦门市环保局另行制定并予以公布。

,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物5m以上,
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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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5/XXXXX—2011
表2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备注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57
1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56
2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分光光度法HJ/T43
3颗粒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化氢的测定硫***酸***分光光度法HJ/T27
4***化氢固定污染源废气***化氢的测定***银容量法(暂行)HJ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HJ549
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HJ/T544
5硫酸雾废气中硫酸雾的测定铬酸钡分光光度法(附录C)GB21900GB21900电镀污
废气中硫酸雾的测定离子色谱法(附录D)GB21900染物排放标准
6***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子法HJ/T6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气的测定***橙分光光度法HJ/T30
7***气
固定污染源废气***气的测定碘量法(暂行)HJ547
8苯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583
9甲苯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583
10二甲苯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583
11乙酸车间空气中乙酸卫生标准(附录A)气相色谱法GB16233
12乙酸甲酯工业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GBZ/
13乙酸乙酯工业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GBZ/
14***工业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饱和脂肪族***类化合物GBZ/
15环己***工业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环***和芳香族***类化合物GBZ/
16非甲烷总烃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38
17油烟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附录A、附录B、附录C)GB18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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