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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inshengwencai 2017/10/10 文件大小:6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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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关于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构想
摘要:我国诉讼法规定了七种证据类型,其中证人证言在诉讼证据中因其生动、具体、形象而占有重要的地位。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诉讼的必然要求,我国三大刑诉法、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法均明确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在我国诉讼活动中,证人出庭作证率较低已成为我国司法诉讼活动中的普遍现象。本文以证人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国内外的有关法律规定分析研究,结合中国诉讼活动现状,运用比较的方法,首先阐述了证人证言的现实意义、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分析研究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最后,在借鉴其它国家证人作证制度的基础上,将提出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出庭作证保保护证人完善
一、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概述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是最有效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诉讼活动基本上是一个围绕搜集和运用证据的过程,是诉讼活动中的核心部分。案件经历立案、侦查、起诉、裁判、执行,均离不开证据的提供、收集、判断和审查裁判等环节,可以说证据贯穿整个诉讼活动,没有证据就没有诉讼活动开始。我国诉讼法规定了七种证据类型,其中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它是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感性认识,但是对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证人和证人证言定义。一般而言,诉讼案件均是在社会发生的,案件一旦发生,就会被人所感知,因此通过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各国法律所重视,也是各国诉讼活动中最普遍运用的一种证据形式。证人可定义为对其所知道案件情况作陈述的人。我国法律规定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而不能正确陈述或表达意志的人外,凡是亲身感知案件情况的都有义务如实地提供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向政法机关对其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作的陈述。(可略为补充)
(二)证人的资格限制。证人的资格就是证人适格性,就是规定证人的范围,各国诉讼立法中,都对证人资格有一定限制规定。一般而言为只要能了解和表达证言事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作为证人。
证人制度在罗马法中早已形成,是罗马帝国时期最重要、最广泛运用的证明方法。在私人诉讼时期,证人以自愿协助的形式完全是自由作证,随着时间的推进和诉讼形式的改革,自由作证被限制进而全部废止,证人的自由作证还是保留因人而异的限制,通常被社会认为品格有瑕疵的人群被排除在证人范围之外。例如娼***、斗兽士、罪犯和曾经伪证的人。在王政时期和共和初期,妇女也没有作为证人资格。到罗马共和国晚期,妇女才真正获得证人资格。罗马法还创制了关注家庭利益、品格良好为后来证人获得豁免作证特权的起源。享有豁免权证人的定义因时而异的,但严格限与被告人存在某种利益的近亲关系之内。另外,特殊情况下与家庭和社会秩序紧密结合的关系也无需强制作证,比如老人、病人,特殊公务在身的人,罗马法认为虽然他们是目击证人,但也是特殊的、不适宜出现在法庭的人,例如雇佣兵、军事武器供应商以及后古典时期的战士。
西方国家对证人资格的规定也有一定区别。如大陆法系的国家大多规定,除法官、书记员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关系人之外,凡是亲身感知案件情况的人,均可以作证人。英美法系的国家就没有上述限制,法律规定任何人都可以作为证人,当事人、鉴定人,精神病患者、少年儿童乃至罪犯,只要亲身感知案件情况并能作出陈述,均可以作证。西方国家大部分对证人拒绝作证权利有明确的限制,大体如下:一是因提供的案件事实而导致自己的近亲可能受到刑事追究或财产损失或人格受损。二是提供案件事实导致自己附上刑事责任联邦德国、日本、英国、美国都有这方面的规定。三是提供的证言涉及其职业秘密的。四是其提供证言会导致公务秘密泄露。许多国家在立法上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前的宣誓制度,就是用宗教信仰避免证人伪证的几率。在出庭前根据自己宗教进行宣誓,法庭用以宗教信仰防止证人作出伪证,并严格规定拒绝宣誓的证人证言不可采信。
我国刑诉法对证人的范围未作规定,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凡是了解案件情况,不分性别、职业、社会地位、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政治态度、健康状况都具有证人资格,在三大诉讼法中都有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规定单位可以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过程中,被调查人必须如实回答询问。证人如的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作证的,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供书面证言。并对不能作为证人的范围有严格限制:一是需要作证的人在生理、精神有缺陷或者因为年幼不能辨别是非或者不能正确表述感知情况的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可以作证;聋人、盲人对其可以感知的案件事实作证;少年儿童若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也可以作证人。二是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被告人不能互为证人,在政法机关现实操作中,此类为定义为同案人的供述。三是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不能在自己承办的案件中作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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