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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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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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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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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MF-2007-01
商品房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福建省建设厅
监制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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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
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中专业用词理
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咨询。
2、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
致。建议在律师指导下签订本合同。
3、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
的房屋。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
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在【】中选择内容,
以划√方式选定,未选择的打×;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
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出卖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买
受人协商的条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格式
条款的规定。
7、未经福建省建设厅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出售本合同文本。
8、本合同条款由福建省建设厅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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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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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代理机构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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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
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
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
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批准文件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规划用
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
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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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
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
现售备案号为。
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向买受人出示上述国有土地使用
权证(或其他有效用地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
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白蚁预防合同及出卖人的营业执照、
开发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经有权机关批准
的房屋所在层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表示为准)
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座】【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
高为米,位于所在建筑设计标高±【地上】【地下】
第层。建筑层数地上最高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为封闭式个,非封闭式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
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共
有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位置及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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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分摊建筑面积计算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采用的节能措施、指标见附件三。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
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
万千百拾元整。
2、按【套】【间】【位】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
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
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
拾万千百拾元整。
4、

除上述购房款外,其他由出卖人代收的费用项目按以下标准、
时间收取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
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
异处理。
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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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选择按【套】【间】【位】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双方可在附件六另行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
准。
商品房交付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双
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
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任何一项超出
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
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含买受人向银行按揭贷款部分的本金及已支
付利息,下同)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
(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
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
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
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
还买受人。但共有分摊部分面积增加超过其合同约定面积3%的,
买受人不承担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
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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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
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如属预售商品房,买受人应当按时依约定将房价款存入到指
定的银行预售款监管帐户上。监管帐户应当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
可时申报的一致。
监管银行:
监管帐户: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年月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计
(币)
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年月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计
(币)
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年月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计
(币)
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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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方式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
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
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
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在出卖人书面催告日
后仍未支付应付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
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
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
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
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
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
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
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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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交付条件与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
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同时符合下列各项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
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和消防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生活给排水、用电、管道燃气、电信、
有线电视、消防、邮政信报箱等设施达到设计要求条件;
3、小区内部道路、绿化、室外照明、消防、环卫及其他商业、
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配套建筑、基础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
完成。分期建设的,该商品房所在分期建设部分应按规划设计要
求全部完成,并与在建工程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和施工安全
设施;
4、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按逾期交房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同意接收,出卖人支付买受人(币)元
违约金。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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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书面告
知买受人的;
2、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
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
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
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
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
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
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
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第(1)
项和第七条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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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下列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
导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
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变更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及形状、朝向;
(2)变更小区总体规划设计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备设施;
(3)变更房屋节能措施及指标;
(4)
;
(5)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
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
接受变更不退房。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
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因出卖人原
因,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
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
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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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条件已达到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
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
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
或要求收取本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费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
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
理: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该商品房在向买受人交付时没
有出卖人设定的抵押权、产权纠纷和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
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按时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按揭贷款、
预告登记、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
责任。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室内分隔、装饰、设备标准、节能措
施及指标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室内分隔、装饰、设备标准、节
能措施及指标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
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节能设施差价。
2、

第十四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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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向当地房屋权属
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
卖人提供的资料交付买受人。如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商
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
息,同时按已付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买受人已付款
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经买受人书面委托,出卖人可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代办权属
登记,相关费用等具体事项在合同附件六中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
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
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
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
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住户不当使用造成的损坏,出卖
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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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除附件二所列本幢计入分摊面积的公共部位外,
以下其他公共部位和小区内公共场所的所有权属全体业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买受人购买的该商品房仅作用途使
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
重结构、建筑屋顶、外墙、外窗(含天窗)的隔热、保温结构和
用途。买受人擅自改变的,相应法律后果由买受人承担。除本合
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
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承担相应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
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前期物业服务约定。
本商品房项目由出卖人依法以【招标】【协议】方式选聘
公司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服务内容
及质量标准等见合同附件四。
专项维修资金由买受人按有关规定缴交,计人民币拾
万千百拾元整,于年月日前缴交
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商业银行监管账户上。
监管银行:
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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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帐户:
第十九条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附件四有关前期
物业服务合同和附件五临时管理规约的全部内容,买受人同意由
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期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同意按
本合同附件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方式交纳物业服务
费用,并同意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条文书送达。
本合同确定的联系地址为各类通知、文书送达的地址,如有
变动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和登记机构,否则造成相关通知文书
无法送达的,将视同已经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自
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
人协商解决;也可请求当地消费者委员会调解处理,或者向当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
议(附件六),但补充协议中不得含有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
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
利的内容。
双方同意以下有关广告、宣传资料作为本合同附件:

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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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
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份(其中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
案时存档壹份),买受人份(原件不少于一份),――
―份。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签订之
日起日内,由【买受人】【出卖人】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
申请预告登记。
第二十六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
由出卖人向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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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签于
附件一:房屋分层平面图
附件二: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附件三:建筑节能措施、指标和室内分隔、装饰装修、设备标准
1、房屋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
屋顶:采取节能措施,
传热系数K:W/(m2·K);
外墙:采取节能措施,
传热系数K:W/(m2·K);
外窗(含天窗):采取节能措施,
传热系数K:W/(m2·K);
遮阳系数SC:
气密性:m3/(m·h)且m3/(m2·h)
2、外墙:
3、内墙:
4、室内分隔部位:
5、顶棚:
6、楼(地)面:
7、门窗:
可编辑:.
.
8、厨房:
9、卫生间:
10、阳台:
11、电话:
12、有线电视:
13、互联网络:
14、电梯:
15、楼梯:
16、其他:
附件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附件五:临时管理规约
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
可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