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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下发《克拉玛依市商业银行反洗钱检查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各支行:
为规范克拉玛依市商业银行反洗钱检查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克拉玛依市商业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现下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克拉玛依市商业银行

克拉玛依市商业银行反洗钱检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克拉玛依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反洗钱检查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克拉玛依市商业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行对各支行进行的反洗钱检查,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检查对象为本行辖内各支行。
第四条反洗钱检查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和检查处理等。查时有记录、查后有报告。
第五条检查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权询问经办人员,被检查单位和经办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如实报告情况,不得刁难和隐瞒、掩盖事实。
第六条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检查过程中的所有资料按照《克拉玛依市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章检查准备
第七条制定《会计检查实施方案》,检查单位对被查单位进行检查应填写《检查通知书》(附 1),经本部门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会计检查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于进场5 天前送达被查单位,另一份由检查单位留存。对需要立即进场检查的,可在进场时出示《会计检查通知书》。
第八条检查单位在检查实施前应成立检查小组。检查小组成员包括主查人和检查人员,每个检查小组成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九条检查人员按照分工具体实施检查。
第十条检查小组进场前,检查单位应对检查组成员进行专项培训,要求检查组成员掌握检查实施方案、检查要求和被查单位有关情况,遵守工作纪律等。
第十一条检查方式:通过询问、谈话、调阅凭证等方式。    
第三章检查实施
第十二条检查小组调阅被查单位会计凭证等资料应填制《会计检查资料调阅清单》(附 2 )一式两份,由主查人和被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一份交被查单位,一份由检查小组留存。检查结束后,检查小组应将调阅资料退回被查单位,由主查人和被查单位负责人分别在《会计检查资料调阅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检查小组进行检查时,应对检查工作进行记录,编制《会计检查工作底稿》(附 3),检查组应对所编制的《会计检查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检查结束,被检查单位负责人需对《会计检查工作底稿》内容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离开被查单位前,检查小组应退还全部借阅材料。
第四章检查处理
第十五条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对《会计检查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将《会计检查工作底稿》一并交主查人,由主查人组织检查人员对有关检查内容进行复核、综合分析后,撰写《检查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基本情况,包括检查内容、范围、时间以及检查方案的执行情况等;
(二)被查单位执行反洗钱规定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
(三)被查单位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具体情况
(四) 整改建议
(五)业务规范
第十六条被检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