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该【【DOC】植物检疫审批工作程序 】是由【花开花落】上传分享,文档一共【3】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DOC】植物检疫审批工作程序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1
第二节植物检疫审批工作程序
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的单位。申请单
位应当在对外签订合同或协议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有关初审证明材料,
到进境口岸或使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机构办理初审。有关证明材料应包括:
1)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同一申请单位再次申请时,应附上一次《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3)因科学研究需要引进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
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进口禁止进境物的用途、使用方式及管理措施,另外还应
提供科研立项报告及相关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4)申请进口转基因产品的,申请初审时应交验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证书或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临时证明原件(2003年9月20日前)。
5)第一次进口植物栽培介质的,需提供栽培介质的来源、成份、生产工艺流程等的有
关说明材料并由国外供货商直接寄送样品到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实验所检疫,样品进境
应先办理样品的特许审批手续。
,如植物源性饲料添
加剂在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
、植物栽培介质、特许审批,由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并出具考核报
告。
、玉米、小麦、大麦、木薯(仅指未经加工或经初加工)、植物饲料等,由
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对进境加工使用企业的考核报告,并经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
初审。
1)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进境栽培介质要提交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实验
所出具的检疫结果报告。
2)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3)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
备忘录等)。
5)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植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
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
1
定其进境数量。
6)可以核销的进境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进境动植物检
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1)初审合格的,由初审机构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审批专用章。对需要实施检疫监管
的进境植物产品,必要时出具对其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考核报告。由初审机构将所有材料上
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
2)初审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审核情况,自收到初审机构提交的初审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签
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者《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10~15日,将《进境动植物检
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送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
续。
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检疫审批单,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可拒绝办理备案手续。
,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
办理报检手续。
、邮寄物检疫许可证,申请人可直接到入境检
验检疫局办理登记和报检手续。
,应在报检时提交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临时证明(2003年9月20
日前)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2003年9月20日后)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
批准文件。
检务工作人员在受理报检时,应仔细核对植物检疫审批单证的有效性,申请单位与
贸易合同的签约方、收货人应一致,要特别核对货物装船日期是否在取得《进境动植物
检疫许可证》之后,如果货物在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之前装船,应不受理报检。
1
检疫审批证单所批准的数量需多次才能进完的,进境时需在入境口岸按审批要求核
销进口的数(重)量。进境核销使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第一联背面所附的核销
表或各直属局印制的核销表作核销登记。
1)核销手续在入境口岸报检和查验时同时进行,必须由两名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在
核销表上签字方为有效。受理报检时,检务人员作验证核销,在核销表上签名;现场查
验时,查验人员作查验核销,报检的数(重)量与实际的数(重)量相一致时,查验人
员在核销表上签名,核销有效。否则应当重新报检,重新核销。
2)用完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背面所附的核销表或直属局核销表但余有一定数量尚
未进口的,且审批单在有效期内的,货主可凭审批单和用完的直属局核销表向检验检疫机构
领取加页。
3)核销表应如实填写,任何人不得涂改、变造或故意损毁核销表。核销表应妥善
保管,如遗失,应先登报申明遗失的核销表作废,并出具单位证明和最近一次的报检核
销记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补办。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重新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农林部门
审批单:
1)变更入境货物种类或超过许可数量的5%以上的,粮食和饲料数量超过10%的;
2)变更输出国家或地区的;
3)变更入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3)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4)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5号令《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5)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号公告(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
6)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7号局令《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7)国家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10号局令《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
8)国家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13号局令《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
9)农业部《关于加强进口粮食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检疫发[1996]9号)
10)农业部1997年第72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
11)农业部2001年第37号公告(允许加拿大烤烟对华出口)
12)农业部2001年第151号公告(允许美国烟叶对华出口)
13)农业部、国家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农发[1999]7号)
14)国家检验检疫局《关于同意有条件试进口意大利混配烟片的函》(国检动函(2000)
249号)
15)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同意从法国摩迪公司进口中国烟草原料加工的烟草薄片的
函》(国质检动函(2001)353号)
16)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动函
[2002]559号)
17)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43号公告(取消8类植物产品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