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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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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doc

上传人:653072647 2017/10/10 文件大小:6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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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草案一审稿修改第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对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以下简称浦市名镇)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护范围】浦市名镇保护范围的四至界限为东至沅江、南至吉家祠堂、西至浦阳路、北至白辰公路。
浦市名镇实行分区保护,具体划分为历史文化核心保护区(以下简称核心区)、建设控制地带。具体范围以《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为准,由泸溪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设立标志,予以公告。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浦市名镇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保护原则】浦市名镇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州、县人民政府职责】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浦市名镇保护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人民政府负责浦市名镇的保护管理工作。
州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浦市名镇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部门职责】州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浦市名镇保护工作。
第七条【镇政府和社区职责】浦市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浦市名镇保护的宣传教育、社会秩序维护、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
浦市名镇保护范围内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浦市名镇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做好居民的宣传教育工作,劝告、制止损害浦市名镇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管理机构职责】浦市名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浦市名镇的保护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并实施保护规划;
(三)组织调查重要景观,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四)维护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和卫生;
(五)规范管理建设、经营、广告设置、举办大型活动等影响生态、景观和市容的行为;
(六)组织或者协助有关机构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收集、整理、展示和利用;
(七)履行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居民权益保障】在浦市名镇保护范围内因建设、维修改造的需要,造成居民和单位财产损失的,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人大及政府监督】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本条例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检举控告与表彰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浦市名镇的义务。对破坏、损毁浦市名镇保护
对象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在浦市名镇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州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社会资本参与保护】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助资金和物资、投资和其他方式参与浦市名镇保护。
第二章保护及利用
第十三条【保护制度】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编制的《保护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实施具体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保护内容】浦市名镇保护的主要内容为:
(一)太平街、十字街等可延续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二)吉家大院、万寿宫等文物保护单位;
(三)古民居、古商铺等历史建筑、构筑物;
(四)辰河高腔、傩面具等非物质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