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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社会治安群众举报奖励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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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社会治安群众举报奖励办法.doc

上传人:endfrs 2017/10/11 文件大小:7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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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青岛市黄岛区社会治安群众举报奖励办法
为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鼓励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线索和举报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进一步深入推进平安新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有奖举报的基本原则。社会治安有奖举报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举报人在举报违法犯罪线索时,必须如实举报。凡在举报时无中生有或故意诬蔑他人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举报人在举报时,要主动提供联系电话或其它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向举报人答复查处结果、反馈信息,查证属实后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条   有奖举报的受理程序。各公安分局要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受理群众来信、电话、电子信箱、来访举报,并认真做好记录。各公安分局自接到举报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举报事宜。已经受理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15日内,组织专人调查案件真实情况,同时做好笔录和材料取证,确保事实清楚,并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三条    有奖举报的奖励范围
(一)提供恐怖、暴力活动犯罪线索;
(二)提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线索;
(三)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四)提供从事邪教等组织犯罪线索;
(五)提供重大经济犯罪及提供食品、药品与环境违法犯罪线索
;
(六)提供其他刑事犯罪线索;
(七)提供“黄赌毒”违法犯罪线索;
(八)提供传销活动犯罪线索;
(九)提供公安机关通缉在逃人员藏匿地的线索;
(十)提供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线索;
(十一) 提供影响社会稳定相关信息的线索。
以下五种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羁押人员主动投案自首的;
(二)同案犯、共犯已经先于举报人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
(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侦查、审查、审判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先于举报人举报交代了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的;
(四)负有追究违法犯罪职责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举报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案件受害人及近亲属即时或过后报案的(但根据受害人及近亲属举报查破其他重大案件的,应予以奖励)。
第四条有奖举报的奖励标准。 对群众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后,根据线索的重要程度和所起的作用,兑现奖励。
(一)提供公安部A、B级逃犯抓捕线索或提供采取爆炸、投毒、***、绑架以及打、砸、抢、烧等手段进行恐怖、暴力活动犯罪线索的,实行重案重奖。涉及命案的,给予10000元至50000元
的奖励,非涉及命案的给予5000元至20000元的奖励;
(二)提供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犯罪线索或特别重大团伙犯罪线索的,且涉及命案的,给予5000元至20000元的奖励,非涉及命案的,给予2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
(三)提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线索的,给予5000元至20000元的奖励;
(四)提供重大刑事案件线索或重大团伙犯罪线索的,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五)提供一般团伙犯罪线索的,给予500元至1000元的奖励;提供一般刑事案件线索的,给予200元至800元的奖励;
(六)提供“黄赌毒”违法行为和传销活动线索的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七)提供从事邪教违法犯罪线索或非法宣传品线索的,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