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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表4 声明
卫生计生委/卫生局: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有前款(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执业医师法》,申请设置诊所的个人,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2)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设置单位(人) 符合以上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特此声明。
设置单位盖章
或设置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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