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
文档名称:

合同范本之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docx

格式:docx   大小:15KB   页数: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合同范本之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docx

上传人:guoxiachuanyue009 2023/3/25 文件大小:15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合同范本之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该【合同范本之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是由【guoxiachuanyue009】上传分享,文档一共【4】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合同范本之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摘要】我国《合同法》对于合同解除权的相关规定相对简洁,在实践当中,因其规定不明确使得学界与实务界对于合同解除诉讼的性质争议较大,从而在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看似与法条规定相悖离的情况发生。本文从合同解除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出发,以期能够更好的指导实务。
【关键词】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诉讼;行使限制
所谓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是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将直接的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章中明确地规定了合同解除的相关条款,由此而来,我们从93条、94条中将合同解除权分为三类,即协议解除权、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这三种解除权行使的法律依据、条件以及生效的时间等等均有差异,纵使《合同法》做出了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而因为法律中的规定条款略显简洁,使得解除权人具有法定解除权的情况下产生的问题争议犹大。
一、合同解除诉讼的性质应被明确
关于合同解除权的性质,无论在学界还是实务界基本没有太大的分歧,通说认为是一种形成权,但是对于合同解除诉讼的性质,目前还存在着争议和分歧,主要争议在于此种诉讼到底是确认之诉还是形成之诉,所谓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所谓形成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而想要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不得不分析决定事物性质的合同解除诉讼的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即在合同解除诉讼中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到底是在对合同处于解除状态的确认还是通过判决来消灭双方的契约法律关系。
对于这一争议王利民、崔建远教授都在自己的多篇论作中表达了“合同解除权人有权利通过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或者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也就是认为合同解除诉讼为确认之诉;而还有一些学者和法官则持这样一种观点:相对人可以直接进行起诉或者通过仲裁的方式来解除合同,也就是形成之诉。
我国《合同法》第96条没有明确说明合同解除诉讼性质具体为何,只规定了:当事人一方当符合规定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必须要
通知对方,当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而对方如果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由此可见,合同的解除由当事人自己通过通知相对人的方式进行,而不是通过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但是在相对人对合同解除有异议时可以提起合同解除异议之诉。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可能出现的合同双方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的情况,在解除合同的过程中拥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一般不会按照《合同法》中规定的通知程序进行操作,往往是直接诉请至人民法院,并且人民法院均会受理,正因为如此方产生了关于解除合同诉讼性质的分歧。
中法院对未通知相对人的解除权人进行立案并不是想要代替解除权人行使权利,而是以实际行动平衡了效率和公平后作出的理性衡量和选择解除权人通过文书转达给相对人已履行通知义务,法院仅
是对合同解除的效力进行确认而已,也就是说在实务中大量法官和笔者一样将合同解除诉讼的性质理解为确认之诉,这样一来,就使得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和法律本身相一致,不会产生相悖离的情况,也在实务中为众位同仁提供了在类似案件中的理论支撑,为不太懂法但需要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权利的百姓们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和依据。因此也就是说,在合同解除权的行事方式上,我们也就更支持可定说,即解除权人可以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该受到限制合同解除权的存在,一方面为大量的经济纠纷的解决带来了效率,使得公平正义原则得到了发展,但另一方面,却又埋下了随时可能将公平正义和良好经济秩序炸毁的隐形炸弹。因为在现实生活中,难免会有为了一己私利而随意的解除合同的当事人的存在,而一旦产生就势必会造成特别不公平的结果,而这一情况一旦发生,更是会导致滥用合同解除权的情况扩散,进一步的摧毁公平正义的观念,从而使得法律制度的发展不进反退。因此,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就必须要建立健全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条件,以期能够使解除权得到有效的规制。
(一)合同解除权期限应受限
在对合同解除权进行限制的一系列举措中,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我们尤其要注意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95条,对行使期限做出了“合理期限”的规定,由此可见,该条也认可合同解除权应受时间的限制,可是具体的期限是多久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而这样的宽泛的规定就可能导致权利空置的现象发生,而这种
合同长期处在不稳定状态的现象对于市场经济的稳定十分不利,也就违背了当初设定期限时最大程度上去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立法原意和立法目的,
因此,要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做一个合理的界定。
虽然《合同法》未明确规定出具体的时间限制,但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的纠纷而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解除权期限做出了明确的限定,在司法实务中,或许可以很好地类推和解释到其他买卖合同解除权的纠纷中。
(二)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应被保护
在司法实务中,不乏有这样的情况发生:解除权人的某些行为已经让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去相信对方已经不会解除合同,基于此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但是履行一段时间后,解除权人要主张之前享有的解除权,并通知相对人解除合同。那幺当这种事情发生后,解除权人是否还能够再享有合同解除权呢?笔者认为是不可以的,因为一方面我们对相对人的合理信赖予以保护,而另一方面继续履行合同期间合同双方对为此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若是这种情况不加以遏制而蔓延成为普遍现象,除了资源的浪费之外,还会因为交易安全的不能保证的恐慌给市场经济带来沉重的打击。我国现今的法律并没有对类似的问题进行规定,所以建议从立法层面上加以限制以保证公平效率和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我们要限制解除权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但并不是此时解除权人就是去了追究相对人违约责任和相关损害赔偿的权利,解除权人仍可以通过协商、诉讼或仲裁等方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到损害。
(三)关联方的合理利益应被保护
通常上来讲,合同的开始与消灭是当事人双方的事情,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合同关系之外的人来同意和认可,但是当合同的存废可能会使其他关联方的利益受损时,解除合同时就应该将关联方的利益考虑进去。
《合同法》的解读应该符合契约精神,应该体现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理念,应该考虑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利益的大局,因此,行使合同解除权时,若对关联方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有违契约的理念和精神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就应该受到限制,就不应该随意的行使合同的解除权。
关于关联方的合理利益应被保护一点,我国法律并没有相关的条款对此进行规定和解释,但是要想使得社会经济得到良性和高速的发展,这一点应当被社会和司法部门所重视,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充。
三、结语
I=J
商品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合同的重要性在交易当中的重要性已经不言而喻。对于合同的订立和解除我们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促进交易的效率及其良好的运行和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然而,正如合同订立时法律对其的相关规定,合同的解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隐患更需要受到法律的合理规制,以此来调整可能出现的不健康的合同法律关系,从而能够更好的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法官理性选择的价值***[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2015,(3)・
[2]周帮扬■论合同解除权的消灭与行使皿■理论月刊,2005,
(7).
[3]李虎子■浅议合同解除权的行使[j]■交流平台,2014,(32)・
[4]史璐婧■论合同的解除权[j]■法制人间,2015.
[5]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3年.
[6]王柏■浅谈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及必要限制[j]■今日湖北,2013,(11).
作者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