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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正当性基础之研究.doc

上传人:pppccc8 2017/10/12 文件大小:9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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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行政程序正当性基础之研究
关键词: 行政程序/正当性/自然正义/正当法律程序
内容提要: 本文从价值基础、规范基础和社会基础三个层面上对支撑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基础展开讨论,并通过对这三大基础的学理解释,构建一个较为完整的行政程序正当性的理论框架。没有价值基础的支持,行政程序可能被设计成维护行政权力的工具;没有规范基础的支持,行政程序的正当性的法律效力可能受到质疑;没有社会基础的支持,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可能无法在调节社会利益关系中发挥作用。因此,唯有正当行政程序才能实现对行政权恣意的有效控制,保障基本人权。“合法”的行政程序既可以行“善”,但也可以作“恶”,它并不必然能够驱使行政权的正当行使。通过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实质合理性),抵抗实证法的“合法性”。唯有正当的行政程序才能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展开讨论,形成行政的理由,从而控制行政权。
制定中国行政程序法已列入国家立法规划,这的确是一件令人兴奋的事情,因为它意味我们多年来贯彻实施的依法行政原则将有一个质的飞跃。但是,我们也清楚地看到,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论的研究深度与广度仍然不能满足行政程序立法实践的需要。“行政程序正当性”是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论中的一个基础性课题,迄今为止我们行政法学理论研究所付诸的关心是不多的,这多少影响了已经出台的有关行政程序单行立法的科学性、可行性。本文拟从价值基础、规范基础和社会基础三个层面上对支撑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基础展开讨论,并通过对这三大基础的学理解释,构建一个较为完整的行政程序正当性的理论框架,以期有裨益于我国正在展开的行政程序法典化运动。
一、价值基础:自然正义
一个近乎于神话般的法哲学命题以其形而上学特有的逻辑力量,推导出曾经且现在仍在指导着西方国家法治实践的一个法治知识体系,它就是英国普通法上的“自然正义”。从价值视角探寻,行政程序的正当性与之关系的密切程度是不容低估的。作为一种理念或者思想,自然正义对人类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将是永恒的。
(一)自然正义的由来
自然正义是英国普通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如果要准确在理解英国法乃至整个英美法,以“自然正义”作为逻辑起点是一个很恰当的法理切入点。然而,自然正义本身究竟包含着多少意义,的确没有一个人给出过一个精致而又令人信服的答案。
“据说‘自然’这个浪漫的语词‘除了也许有点怀旧的痕迹外’,不增加任何意义。”[1]但正是这点“怀旧的痕迹”,一位英国著名的法官在本特来案件中说出了如下一句如诗如画的司法格言:
“我记得一个十分博学的人在一个这样的场合说过,甚至上帝本人也是在传唤了亚当作出辩护之后才作出其判决的。‘亚当,’上帝说,‘你在哪里?难道你没有偷食我诫令你不得吃的那棵树上的果子吗?’同样的问题也向夏娃提出过。”[2]虽然这样的托词对于不信上帝的人来说可能颇感荒唐可笑,但在英美国家中借助于形而上学自身的逻辑力量产生的知识所构成的法治理论至今不衰。法院借助于这样一条充满神奇的司法格言,创造出了一个又一个的经典判例,成为英国人民自由的最有力的法律保障。
正义作为人类社会所追求的一种最为基本的价值理念,一直是人类社会自我完善的道义力量。它具有人的主体自我约束力、内在感召力和亲和力。然而,正如博登海默所说的那样:“正义具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之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3]其实,这个迷惑一直伴随着人类思想史的全过程。
因为判例法的作用,自然正义作为一种法律的理念,它主要体现在英国的程序法上。“无令状就无权利”这一普通法原则决定了令状在普通法中的地位是其他任何制度所无法替代的,由此产生的“程序先于权利”的观念使英国逐步形成“程序至上”的法律传统。[4]由于每一种令状都有相应的诉讼程序,不同的诉讼请求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这种刻板的诉讼程序经常导致当事人因选择令状错误而导致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但这种诉讼实践又逐步形成了另一项普通法的原则,即“程序先于权利”的原则。程序先于权利的原则导致“英国法学家的注意力长期来集中在各种不同的、非常拘泥于形式的、由各种命令状规定的程序上。这些程序力求达到一个唯一的目的:提出事实问题,送交陪审团。”[5]几百年来法学家的努力,形成了特有的一种法律传统。“其传统的”程序先于实体权利“的远古力量致使现代英国法的发展有赖于各种诉讼程序,实际法律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有赖于”正当的程序“,现代法治的存续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离不开这种主导型的程序模式。在这种独特的程序法模式的影响或制约下,现代英国以判例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仍旧缺乏大陆法那种相对合理和符合逻辑的结构形式,因而也被韦伯视作形式不合理或较低的发展层次。”[6]英美法中之所以产生正当程序观念,日本法学家谷口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