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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担保,,,只担保合同中,担保人依照担保郑诺,不论基础效劳状况怎样,担保人都须担当法律责任
的一种意思表示特色:分别性,无条件性和不可以撤除性,担保的轴向性和单据性,担保和同的非典型性
为保护自己利益,债券往常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在合同中建立一些条款限制于清除法律对担保人的保护性规定,以达到拍拖担保附属性的成效
保证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商定,当债务人不执行债务时,保证人依照商定执行债务或许担当责任的行为。
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商定,债务人不可以执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特色:担保人陈丹增补性保证责任,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商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担当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特色:债务人
和担保人陈丹连带责任,前敌是节期没有执行债务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执行期届满没有执行债务的,债权人能够要求债务人执行债务,也能够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保证责任。
最高额保证
不特定同种类债券堤供担保。。特色:合用范围特定性,不确立性,存在最高债券限度,应该商定担保债务发生期,保证人责任在被保证债务发生期的戒指日喜悦确立
保证合同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执行债务的限期;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时期;
(六)两方以为需要商定的其余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整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能够补正。
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许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富的据有,将该财富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执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例定以该财富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财富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许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供给担保的财富为抵押物。
财富能够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余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然磋商等方式获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资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筑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例未严禁抵押的其余财富。
抵押人能够将前款所列财富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公司、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能够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资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执行到期债务或许发生当事人商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况,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以下财富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能够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集体的教育设备、医疗卫生设备和其余社会公益设备;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许有争议的财富;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看管的财富;
(六)法律、行政法例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余财富。
抵押合同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执行债务的限期;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目、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许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以为需要商定的其余事项。
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许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据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执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例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合同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执行债务的限期;
(三)质物的名称、数目、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以为需要商定的其余事项。
质押担保的范围
包含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伤害赔偿金、质物保存花费和实现质权的花费。质押合同还有商定的,依照商定。
权益能够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能够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能够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富权;
(四)依法能够质押的其余权益。
留置
留置,,债权人依照合同商定据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依照合同商定的限期执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例定留置该财富,以该财富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财富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债权人对已据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券未能按期获取清账,,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益、
留置担保债权人因因保存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照合同商定依法据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依照合同商定的限期执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法例定留置该财富,以该财富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财富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十三条留置担保的范围包含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伤害赔偿金、留置物保存花费和实现留置权的花费。
第八十四条因保存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执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
权。
定金
是指为担保债券,依法例定或许两方商定,一方于合同执行前给付方的必定金钱,以定金担保合同债券受偿的方式为定金担保‘’‘
定金分类
、订商定金
订商定金,又称为立商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必定数额的金钱。定商定
金是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为合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15
条规定,当事人商定以交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
无官僚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2、成商定金
成商定金,谓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与要物合同之物的交托,作用同样。(因其未见
有“定金罚则”,故实质非债的担保。)司法解说第116条规定,当事人商定以交托定金作为
主合同成立或许奏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执行或执行主要部分
的,不影响主合同成立或奏效。
3、解商定金
解商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商定的以承受定金罚则作为保存合同排除权的代价的定
金。解商定金是以一方排除合同为合用条件。建立解商定金一定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不然对合同规定的定金只好解说为违商定金(一方当事人有益可图时,就会以返还双倍定金
或放弃定金以排除合同,这有损诚实信用的原则)。
、违商定金
解商定金
定金与违约进金:都有担保作用,均作为违约责任形式。。交托时间不,担保力度不,作用,数额,
产生方式,
观点比较
?
答: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执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的执行而为的保证。
同样点:①都是为了保障债务人执行债务、
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为的保证。
②在债务人不执行
债务的时候为债务人欠债务执行责任的保证。
③债务人不可以执行债务时,
债权人能够直接保
证人担当证责任。
不一样点:①连带责任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
共同保证则没有先诉抗辩权。
②连带责任保证人
担当责任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
共同保证则依照商定担当责任。③连带责任保证没有人数
上的规定,共同保证则一定两人或两人以上。
?
答:债的担保:为保证主债权的实现,依照有关当事人的商定或法律的规定,发生一种担保从债或附属性的担保物权,以增添主债权实现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
债的保全:保全:是指法律为防备因债务人的责任财富不妥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伤害,
赞同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权益,或许恳求法院撤除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差别:债的保全,又称为债的一般担保,包含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除权。一方面,仍旧
属于债自己的内在效劳范围,是债的内生担保。另一方面,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除权波及到与第三人的关系,在特定情况下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在理论上又称为债的对外效劳。
债的特别担保,就是担保法上的担保,是经过此外的法律关系成立起来,其特色是外生担保,
外生的含义是主债法律关系之外的其余法律关系,一般而言,经过订立担保合同。债的特别担保,往常的术语就是担保。
答:意定担保(商定担保):是赞同当事人在法定的物权种类中对物权的详细内容进行协议的物权。当事人两方自行建立的担保。
法定担保:有法律直接规定的物权。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而不是由当事人商定产生的担保。
差别联系:二者构成物权的一种分类,以担保物权的原由为标准,担保物权能够分为法定担
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往常是为担保必定的债权而成立的,所以拥有激烈的
附属性。意定担保物权拥有媒介融资的作用(即以担保物权作为获取融资的手段),故又称
为融资性担保物权。同:都是为了物权的实现而为的担保。异:意定是当事人完整依自己的意向建立担保,法定是法律直接规定其内容、条件的担保。
答: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葛未经审讯或许仲裁,并就债务人财富依法强迫执行仍不可以执行债务前,对债权人能够拒绝担当保证责任。
不安执行抗辩权: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凭证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许转
移财富、抽逃资本以躲躲债务,或许谎称有执行能力的欺骗行为,以及其余丧失或许可能丧
失执行债务能力的状况时,可中断自己的执行。
差别联系:先诉抗辩权则合用于担当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在主债权人
未就主债务人的财富强迫执行而无成效前,保证人可履行抗辩权。对于连带保证责任而言,
因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使得债务人保证人对主债务的执行无先后序次之分,保证人与债务
人属于同一序次,保证人不享有序次利益,因此没有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合用于有先为
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假如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在执行义务以前,发现对方的财富、商业
信用或其余与执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显然恶化时,能够主动中断执行义务,此为不安抗辩权的合用范围。
答:质押: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供给的第三人以磋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
移转债务
人或许债务人供给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益的据有,
在债务人不执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以该
财富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指债权人依照合同的商定据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依照合同商定的限期执行债务
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富,
以该财富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财富的价款优先
受偿。
二者联系差别:都拥有担保物权的特色:附属性、物上代位性、不可以分性。质权特有的特色
是:(1)质权的标的物只好是动产和权益,而不可以是不动产。
质权是以债务人据有质物为要
件的担保物权。留置权成立条件:债权人据有动产、据有的动产一定与债权有牵涉关系、债
务人的债务须已到执行期、须无阻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况。
答:保证时期:主债权人恳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保证债务)的时期。
诉讼时效:指民事权益遇到伤害的权益人在法定的时效时期内不履行权益,
当时效时期届满
时,人民法院对权益人的权益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联系差别:保证时期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断、延伸的法律结果。于一般保证,在保证
时期内,债权人未履行恳求权的,保证人就免去担保责任;
债权人在保证时期届满前提起诉
讼或许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许仲裁判决奏效之日起,
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于连
带保证而言,在保证时期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去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保证时期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的,
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之
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由此可知,债权人只有在保证时期内依照规定主张了
权益,才有合用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必需性,
不然,一旦保证责任不存在,
诉讼时效时期也
就不存在了。债权人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在诉讼时效内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
不然诉讼时
效时期届满,债权人就丧失了胜诉权。
简答题
?
答:分为连带责任和一般担保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含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伤害赔偿
金和实现债权的花费。保证合同还有商定的,依照商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商定或许商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该对所有债务担当责任。
?
答:①附属性。②物上代位性。③不可以分性。④一般为意定物权。、
?
答: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供给物的担保的,债权人能够恳求保证人或许物的担保人担当担
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许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商定或许商定不明的,
保责任的担保人,能够向债务人追偿,也能够要求其余担保人清账其应该分担的份额。
担当了担
、质押和股票质押怎样设定
答:(1)单据质权设定的要件①作成单据背书②单据交托
2)证券化债权质权设定的要件①作成背书②证券交托
3)股权质权设定的要件①质押合同②登记
答:保证合同效劳要件:①主债关系的有效性②一般合同的效劳要件,
自发真切、内容不违犯法律的严禁性规定或不背于。
行为能力、意思表示
保证合同的特特效劳要件:①保证主体适格,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瑕疵。②公司法的特别规定,公司保证能力限制、董事保证权限的限制等③对外担保的能力条件。
6、第六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赞同或许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赞同或许
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供给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外商投资公司中的外
方投资部分的对欠债务供给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
性质的公司法人供给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更改或许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未经担保人赞同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赞同的,担保人不再担当担保责任。但法律、法例还有规定的除外。
7保证时期与诉讼时效
性质:保证是民法强迫性规范,不因任何是由发生中断断和眼胀
起算点
使用结果
想诉讼时效的变换
第二十条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
保证
人仍有权抗辩。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更改主合同的,应该获得保证人书面赞同,未经保证人书面赞同的,保证人不再担当保证责任。保证合同还有商定的,依照商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实质交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许少于商定数额,视为更改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奏效。
第116条
当事人既商定违约金,又商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能够选择合用违约金或许
定金条款。
本条是对违商定金和违约金并用的限制的规定。依据本条规定,违约金和定金是不一样意并用的。
对于违约金和定金不得并用的原由,学者一般从二者的功能相像性角度予以解说。
因为定金主假如违商定金,它和赔偿性违约金同样都合用于违约行为,二者都拥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作用。假如二者并用,则可能使得非违约方获取两重的挽救,就使得民事
责任拥有了处罚性,反而违反了民法的等价有偿原则。此外,此种规定应该为强行性规定,而非随意性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契约清除其合用。
可是,假如合同的不执行是因为不可以抗力造成的,则债的关系自然消灭,所以,定金应该返还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是因为我国合同法对于违约责任采严格责任原则,所以不测事件没不可以致使免责。并且,合同法对于在不测事件的状况下定金怎样处理的问题并无作出规定,所以,此时的法律结果怎样值得商讨。假如从合同法的系统进行解说,能够得出此时应该合用定金罚则的结论。可是,依据传统民法的一般规定,此时应该将定金返还于给付定金的一方。
此外,需要商讨的是定金与伤害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假如在恳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许要求违约方担当定金责任此后,非违约方还有其余损失的,非违约方能否能够恳求伤害赔偿?对此,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这将对司法实践造成不利影响。传统民法一般以为,定金是伤害赔偿总数的预约,所以,假如当事人没有商定,在合用定金罚则此后,非违约方不得再恳求伤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