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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知识要点
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对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
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一、罪刑法定原则
(一)基本含义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nulluncrimensinelege,nullapoenasinelege
(二)历史发展
1、形式性:正当法律程序原则(dueprocess)
2、实质化:实体法原则
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大宪章第39条确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法的基本思想。该条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褫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17、18世纪,欧洲大陆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刑法中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黑暗现实,更加明确地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并以三权分立说和心理强制说作为其理论基础。
历史发展沿革
在英国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中都分别得到了确认。
随后又被北美殖民地1774年的宣言和1776年《弗吉尼亚权利法案》所采纳,美国1791年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了“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并在1868年的修正案第1条中再次细化并最终在宪法中确立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4条首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不论违警罪、轻罪或重罪,均不得以实施犯罪前未规定之刑罚处罚之。”
(三)思想基础
过去:自然法理论,三权分立、心理强制说
现在: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
(四)派生原则
1、禁止****惯法
2、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从旧兼从轻原则
3、禁止类推(类推定罪、类推解释)
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
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允许相对不定期刑
5、明确性原则
构成要件的明确(罪之明确)
法律后果的明确(刑之明确)
6、刑罚适当原则(禁止残暴的刑罚)<br****惯法VS成文法
案例:1996年5月,江苏省常州市三井乡长沟村妇女朱国珍与前村妇女吴立妹因故发生口角和扭打,朱国珍受伤,用去医疗费252元。朱要求吴承担医疗费,吴不肯。村调解主任调解数次,未果。后,朱国珍服毒,并去吴家寻死。朱国珍死后,其家属结伙往吴家问罪,并将吴家砸毁。乡、村干部及派出所警员到场制止、劝说,皆无效。死者家属扬言,如果得不到合理解决,将抬尸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