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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汇总
一、免费的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包括残疾人)可以
到东阳市就业指导中心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
二、职业培训和培训补贴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且履行就业失业登
记义务的我市常住劳动者(包括残疾人)可参与人力社保部门定点培
训机构创业和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人力社保部门确认的培训合
格证书的,可享受首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每年1次的职业培训补贴。
三、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标准的残疾人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
上岗,非全日制的可按我市上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50%赐予岗位
:.
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全日制的,可按上年度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的40%赐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四、残疾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费补贴
回本市应届残疾高校毕业生进展失业登记的,遵照城镇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赐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
五、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有创业要求、具备必须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持证残疾人在
东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
的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贴息
标准及期限为:持证残疾人实行全额贴息,贴息利率可在根底利率的
根底上上浮3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六、一次性创业补贴
持证残疾人在本市创业(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正常经营满6个
月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营业执照、社保缴费及纳税凭证等,
赐予一次性1万元的创业补贴。
:.
七、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持证残疾人在东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
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赐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
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赐予101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
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持证残疾人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农村旅
游工程、开办家庭旅馆(民宿)创业的,带动就业补贴标准可上浮20%。
福建省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效劳指南
一、超比例支配残疾人就业嘉奖
1、嘉奖对象:非财政拨款单位和非福利企业等残疾人集中就业
机构,%,
并且超比例局部实际支配就业的残疾人人数超出1人以上的用人单
位。
2、嘉奖标准:每超额支配1名本省户籍残疾人,每年赐予用人
单位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嘉奖。
3、嘉奖公式:嘉奖金额=核定嘉奖的超额支配残疾人就业人数(实
际在岗残疾职工数-%)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
:.
其中,核定嘉奖的超额支配残疾人就业人数只计整数局部,且应
等于或小于实际在岗本省户籍残疾职工数。
4、申报材料:
符合嘉奖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每年6至7月间向征缴残疾人就业保
障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效劳机构提出申请,并供应
以下材料:
(1)《福建省超比例支配残疾人就业嘉奖申请表》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
体法人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首次申请时
供应);
(3)残疾人就业效劳机构出具的《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
认定书》复印件(职工总数7人以下的单位不需供应);
(4)《残疾职工花名册》,本省户籍残疾职工其次代《中华人民
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就业
创业登记证》复印件;
:.
(5)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单位月缴纳社会保险职工总人数的相
关材料;
(6)全部残疾职工年度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状况表、通过金融
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7)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应供应编制管理部门经费渠道的批文
(复印件)或证明。
二、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
1、支持对象: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包括福利企
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
(1)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职工高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5%且
人数在10名(不含)以上,超比例局部实际安置的残疾职工人数超出
1人以上;
(2)按规定申报了支配残疾人就业状况;
(3)安置的残疾职工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有其次代《中华人
:.
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有1人以
上具有本省户籍;
(4)与残疾职工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
社会保险,同时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残疾职工有详细的工作岗位且实际在岗;
(6)具备适合安置残疾职工的岗位设施。
2、支持标准:
(1)对安置残疾人在50人(含)以上,且已经就业1年以上的残疾
人集中就业机构赐予一次性10万元的残疾人就业环境改造、设施设
备购置补贴。
(2)对安置残疾职工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5%且支配10名
(不含)以上的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每超额支配1名残疾人,每年遵
照当地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
数单位年缴费金额的50%赐予嘉奖。
3、嘉奖公式:嘉奖金额=核定嘉奖的超额支配残疾职工人数(实
:.
际在岗残疾职工数-在职职工总数25%)当地城镇职工上一年度根本养
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单位年缴费金额50%。
其中,核定嘉奖的超额支配残疾职工人数只计整数局部,且应等
于或小于实际在岗本省户籍残疾职工数。
4、申报材料:
符合补贴和嘉奖条件的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于每年6至7月间向
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效劳机
构提出申请,并供应以下材料:
(1)《福建省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一次性补贴申请表》一式
二份;
(2)《福建省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险嘉奖申请表》一
式二份;
(3)残疾人就业效劳机构出具的《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
认定书》复印件;
(4)民政部门出具的上年全部《福建省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看
:.
法书》复印件(非福利企业不需供应);
(5)《残疾职工花名册》一份,本省户籍残疾职工其次代《中华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就业创
业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月缴纳社会保险职工总人数的相关材
料(福利企业不需供应);
(7)全部残疾职工年度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状况表、通过金融
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三、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通过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
及其雇用的残疾员工、敏捷就业的残疾人,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本省户籍,持有其次代《中华人
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在公共就业效劳机构进展了就业登记,办理《就业创业登记
证》;
:.
(3)以个人身份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2、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每年遵照当地从业人员
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的50%赐予社会
保险补贴。
3、补贴公式:补贴金额=当地从业人员上一年度根本养老保险最
低缴费基数月缴费金额50%实际缴费月数+当地从业人员上一年度根
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月缴费金额50%实际缴费月数。
4、申报材料:
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于每年6至7月间向户籍地的县(市、区)
残疾人就业效劳机构提出申请,并供应以下材料:
(1)《福建省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一
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仅首次申
请时供应);
:.
(3)《户口簿》、其次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
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创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年度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状况表。
四、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踊跃接纳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并符合以
下条件的用人单位:
(1)非财政拨款单位;
(2)按规定申报了支配残疾人就业状况;
(3)安置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应持有其次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本省户籍,2022年后
取得国家成认的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证书,5年内首次就业或再次
就业;
(4)与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
(5)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有详细的工作岗位(不含公益性岗位)且实
际在岗,依法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工资待遇,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
保险。
2、补贴标准: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遵照新安置高校残
疾人毕业生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赐予补贴,补贴年限为3年。
3、补贴公式:补贴金额=经核定的新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数
5000元。
4、申报材料:
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每年6至7月间向征缴残疾人就业保
障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效劳机构提出申请,并供应
以下材料:
(1)《福建省接纳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一式
二份;
(2)残疾人就业效劳机构出具的《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
认定书》复印件;
:.
(3)《接纳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花名册》一份,劳动合同复印件,
安置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年度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状况表;
(4)新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其次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平凡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
件和复印件,《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
(5)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应供应编制管理部门经费渠道的批文
(复印件)或证明。
五、社会职业中介机构为残疾人供应就业效劳嘉奖
1、嘉奖对象:社会职业中介机构,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具有职业介绍资质;
(2)按规定申报了支配残疾人就业状况;
(3)为残疾人供应免费或实惠就业效劳。经推介胜利实现就业的
残疾人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有其次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
:.
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本省户籍,与用人单位签订
了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工资待遇不低于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嘉奖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职业中介机构,按其效劳后签
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实际就业残疾人
每人300元标准,赐予一次性职业介绍嘉奖。
3、嘉奖公式:嘉奖金额=经核定的实现就业残疾人数300元。
4、申报材料:
符合嘉奖条件的社会职业中介机构于每年6至7月间向征缴残疾
人就业保障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效劳机构提出申
请,并供应以下材料:
(1)《福建省社会职业中介机构职业介绍嘉奖申请表》一式二份;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资格证书复印件;
(3)残疾人就业效劳机构出具的《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
认定书》复印件;
:.
(4)《推介胜利实现就业的本省户籍残疾人花名册》一份及实现
就业人员所持其次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
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
件。
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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