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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通意见--2021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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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通意见--2021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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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通意见--2021年
篇一:民法通则的法条解释(最新)
民法通则法条解析概述
第二十一条的侧重点包括:
1民法基本原则;
2公民的民事行为潜能分类;
3监护制度;
4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5法人的一般规定;
6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7代理制度;
8物权的一般规定;
9物权体系、内容及效力;
10债的一般规定;
11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之债;
12特殊侵权种类;
13人格权种类;
14时效制度;
15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从上列的一长串清单中,《民通》及《民通意见》在我国民商事
立法中的基础性地位。民法理论意蕴,体系宏大,各项制度之间关联:.
密切,每个法条往往会涉及重大的基本理论问题。对此,我们在分解
评述一些重要依据法条时,将尽量同时介绍重要的法条理论基本理论,
以有助于读者从全局和根本上每个法条的精深法理所在。
就《民通》与《民通意见》的关系而言,从司法考试角度讲,其
后者较前者更为重要。《民通》多原则性、概括性规定,而《民通意
见》更重可操作性、具体性。近年来司法考试所的知识点比较细节化,
对《民通意见》的具体规定考查的力度更大。因此,考生对《民通意
见》的具体明定务必精益求精,细之又细。为
此,我们将重点分解评述《民通意见》的法条,请读者明察。
最后要交待的是,由于以上所提到的一系列民商事立法的出台,
使得分别颁行于1986年、1988年的《民通》及《民通意见》的个别条
文已明显过时而不再业已适用。而许多考生往往并没能不了辨别出这
些条文,只知不同立法规定之间存在诸多冲突而顿生无所适从之感,
大大影响了备课复****的进度和质量。为此,我们将重点解决这两项问
题,一一指出《民通》及《民通意见》的过时条文。而对于《民通》
仅作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合同法》、《担保法》作出了详细、
具体规定的法律制度,我们将其放在《合同法》、《担保法》的相应
合宪性该法中详细分解评述,在《民通》的相应条文的“意思分解”
中将指出应参考的《合同法》、《担保法》条文,或干脆鲜少列出相
应《民通》条文。例如,《民通》第6章第2节“违反服务合同的民
事责任”(第111~115条)的规定非常简单,其内容全部被《合同法》
第七章“违约责任”(第107~122条)所涵盖,所以我们就不再列出
《民通》的这些条文,读者只复****合同法》相应条文的“意思分解”
即可。这样一来,《民通》的复****财政负担就大大减轻了。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
【重点法条】
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司法机
关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条;《继承法》第28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继承法〉若
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2、45条。
【意思分解】
1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除包括公民另外,还
包括别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民通》将公民、自然人并用,《合同法》
用自然人自然人替代品了公民的提法。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
格,起于出生终于死亡。据此,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法律对
胎儿给予了特殊保护(《继承法》第28条)。
若僵硬坚持不在此限始于出生,则“遗腹子”在其父亲死亡时将
时候得不到任何遗产,这只不过对该胎儿不公平。故《继承法》第28
条规定了对胎儿的应留份额保护制度,以作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原则的一个例外。以例析之:甲、乙系夫妻,育有丙、丁两子,甲父
母已亡,乙怀有身孕,甲出差不慎身亡。此时甲的遗产如何处置?
依《继承法》第28条及第10条,甲之遗产原则上应分为4份,
即乙、丙、丁各一份,预留一份给胎儿。但问题在于,应留份制度是
以推定胎儿活体出生为前提的。在胎儿出生时,可能出现存在以下三
种情形,导致不同的权利分配形态:
(1)胎儿为活体,则该应留份属于该婴儿,由其母亲乙监护收款。
(2)胎儿为死体,则原预留份失去象征意义,应依法定继承制度建
设处理,即以甲为被继承人,以乙、丙、丁为继承人,再分配这一原
预留份。:.
(3)胎儿出生为活体,但旋即死去,则该预留份已转化为该婴儿之
财产,依法定继承制度作如下处理:被继承人为婴儿,继承人为其母
亲乙一人(法条依据见《继承法意见》第45条)。
3注意成婚时间的证明(《民通意见》第1条):
(1)首先以户籍证明为准;
(2)无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
(3)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证明认定。
4自然人的控制能力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但有承继关系
的多人在承传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如何确定死亡之时间?这是一个重要
考点。
依《继承法意见》第2条,此时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
定没有继承人的人换言之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摄政的,如几个死
亡年轻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的,推
定同时死亡。
【重点法条】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权是成年人,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潜能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姚学甲为主要生活
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
第十二条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或进行
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
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十二岁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女孩子,由他的
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
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没法犯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
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文娱活动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规限沉默权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
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2、6条;《合同法》第47条。
【意思分解】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与执教民事行为的效力联系密切,
为民法学基础,亦为司法考试研究重点。特别注意:
1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劳工的佣工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第
11条第2款;《民通意见》第2条)。
2出资人受托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依个人年龄、心智发展及健
康状况,分为三等,即:
(1)完全行为能力
其必须符合的两个特定条件:①年龄在18周岁以上;②精神正常,
但有一例外,即:《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及《民通意见》第2条
中关于16~18周岁的特别规定。正是基于此,《劳动法》第15十二
条将童工的下限规定为16周岁而非18周岁。
(2)限制行为能力
有两种情形:①年龄10~18(16)周岁的;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
为的。:.
(3)无行为能力
也有两种情形:①年龄10周岁以下;②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3注意区分第13条“不能辨认”与“不能完全辨认”的区别。
4监护人是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会的同义词(第14条)。
5无行为能力不尽然人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三种情况:
(1)依《民通意见》第6条及第129条,无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
行为并不因其无行为能力而无效。如,一个1周岁孩童受其孩童叔父
赠与的暴力行为。
(2)依民法原理,无行为能力人零花钱的行为一般亦有效,如一个
9周岁儿童花3元这笔钱买一冰糕之合同行为。
(3)除以上两行为外,其余皆无效。
限制行为人约束人的民事行为效力分为四种情况:
(1)纯获利益的违规行为有效。
(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如一个16周岁中
学生花50元钱买一本《汉英辞典》之合同行为。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参
见《合同法》第47条)。
(4)超出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
【不要混淆】
16-18十五岁被视为完全行为能力民事权利人的,与完全行为能力
人(18周岁以上)的相同点是其行为效力基本相同,但有一点不同,即
“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是无效的。但“视为完全行为能力
人”的侵权责任应由本人承担,不再由其监护人承担,这一点与限制
行为能力人同。:.
篇二:诉讼时效相关明文规定: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关于审理
法律条文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制度建设问题的规定
《民法通则》
第七章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一个多月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时起计
算。但是,法律义务从义务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
予善待。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被害者自愿履行的,不受诉
讼时效限制。第一百三十九条在时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代行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
效之日起的主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二审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民通意见》
六、诉讼时效:.
,滥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
民事权利被侵害,民法通则实施后,向人民法院真诚地请求善待的诉
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的和第一百三十六条五条
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算。
,民事权利被侵害超过二十年四十年的,
民法通则实施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分别
为第一百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或者民法通则三十六条规定的一
年,从1987年1月1日起算。
,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
二年诉讼时效,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
间才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或者属于属法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
一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九年后至二十年
期间就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控告诉讼请求的权利,应当在权利
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
,伤害明显的,从受害之
日起算;毒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
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的,属于民法
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法人经营、财物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
害的,不屡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
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权利被侵害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
理人窒息、丧失代理权,失掉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
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物权行使请求权,除外诉讼时效中止。1
,
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的,
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权利人向债务有效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
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
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暂未按
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未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
算。、第一百三十六条条例的诉讼
时效期间,可以援用民法通则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
适用规定民法通则有关推迟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法规对时间赔偿金和对产品质量等提出异议的时
间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办理。
。但继承开始
后,继承人并未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
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除外民法
通则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的制度若干问题诉讼时效
规定》
(法释〔2021〕11号)
为规定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依照《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
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
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收款本金及本金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的企业债券本息请
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有关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国际法规定,协议书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约
定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中级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仍未提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问题不应对诉讼时效
人民法院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事实真相对方当事人
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签订合同履行的,之前诉讼时效
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到期日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
十二条的明文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届满
之日起计算;不能推断出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要求
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从算起计算,但借款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
主张权利之时明确债权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至此期间从债务
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合同缔约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无法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
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惯
确定。
第六十二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当事者就有关合同内容约
定不协议书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
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能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
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
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具体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
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
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
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及早履行,债权人也可以
随时要求落实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争取时间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怎么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不利于目的
的这种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我方负担。
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
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
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扶助。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
被决定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返还上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
知道或者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管理人因无因管理应该这些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
赔偿损失请求权的抵押权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从其知道或者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明确规定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
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制定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旁人当事人
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订合同、盖章说明但能够以其他方式
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被告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
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
对方当事人凭证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
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
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其他组织
机构的,寄送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并负责收发信件
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别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债务
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一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之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
中断的效力及供职于剩余债务人,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抵押重
新分配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
讼时效立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
诉讼时效中断人民法院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冲抵;
(九)其他具体内容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
项。
第十四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应要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
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
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准许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投案自首或
者控告,请求保护措施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案发或者控
告之日起中断。
上列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不是时效期间从权
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决定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
计算;刑事案件走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
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
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这些行为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应
当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十二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梅塞县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倘效力的
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
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八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申诉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
债务人的债权皆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九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解除权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
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被告方对债务承认的,应当
认定诉讼时效从负债承担意思债务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二十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
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权是民事行为能力
人无法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
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没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公民权利的客观情形。
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
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
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
篇三:民通意见废除大部分
关于与物权法冲突而废止第四十条的几条《民通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8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
止2021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其中第24
项废止了《民通意见》
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
理由是“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
废止:,少部分共有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
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无法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
共同总计。
废止理由:与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有实质性暴力事件,《物权法》
在所有权方面对的法律规定所作的变更主要表现在共有原有有关规定
上。典型的表现是,《物权法》将《民通意见》的共同共有推定改为
按份共有推定。
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融资租赁没有
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中产阶级除共有
人有着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毁损,拾得人不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
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已有,拒不能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美国
法院之诉处理。
废止理由:对于拾得遗失物这一动产所有权移置的取得方式,《民
法通则》意见规定拾得人应当将其归还失主,但细项方式并没有说明。
《物权法》在第107-113条对比较该制度所作了比较大的完善。典型
的如,第107条的人追回遗失物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第108的善意取
得人的对抗原有权利的权利,第111五条条的拾得人重大过失以上的
赔偿义务,第112条的拾得人的必要费用请求权及权利人悬赏履行义
务,第113条的数周公告期限等。与此同时,物权法在第114条规定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同种规定,从而进一
步完善了正常交易流转外的所有权取得。:.
,在抵押期
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债权他人,或投资回报就
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
债务人以抵押物清偿债务时,如果一项抵押物有数个抵押权人的,
应当按照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受偿。
废止理由:与物权法191和199条有冲突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转让抵押
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
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表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担保财
产,但受让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
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申报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
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冲突解释说明:(1)对于转让抵押物问题,物权法191条与民通
意见115条规定更进一步,115条规定抵押规定不得转让他人,无除他条
件,而物权法191条有一个出让合法的意外,见191但书,即受让人代
为清偿的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
《物权法》做出了与《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不同的
规定。根据《担保法》第49条和《担保法解释》第67条的规定,以
抵押物是否登记来确定转让抵押物的效力,已登记的,未通知抵押权
人的无效,未登记的则可以转让。但《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采取:.
了七条不同的做法,根据该条,除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
外,抵押人转让应当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否则应当无效,而不管该
发放贷款是否经过是否登记。
(2)以本息清偿债务时,民通意见115与物权法199有冲突,115是
按抵押物次序,而物权法199见则规定了按抵押物是否登记来排列代偿
顺序,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而担保不是按先后抵押顺序清序。
废止:,如果债务人
到期不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将相应的财物留置。经催告,债务人在被
告方合理期限内仍不债务人,债权人依法将留置的财物以合理的价格,
并权证以变卖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保护。
废止理由:与物权法230条、231条、232有冲突.
冲突解释说明:物权法对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了创新性规定。根据
《担保法》第84条和《合同法》第264条、315条、380条、422条的
规定,以前,留置权只应当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了的合同之债类型中,
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适用的合同,不得适用留置权。但《物权
法》第230条、231条、232条却没有沿用这一规定模式,而是创造性
地规定,除企业之间留置的外,对于动产,只要与任一借款属于同一
法律关系,而法律又没有规定不得留置或当事人又没有约定不得留置
的,债权人均可以行使职权留置权。这样一来,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就
扩展到了所有债权,而不再仅仅局限于以前的合同之债类型中。
,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
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
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废止理由:与物权法第9条有冲突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
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冲突解释说明:删除民法通则意见118条,承租人丧失凭优先权
而请求法院宣告上域房屋买卖无效的权力,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是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