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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解析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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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解析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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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解析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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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是对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巩固和完善
----漯河市烟草专卖局局长李广良就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答记者问
200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专刊)公布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中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并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2010年1月21日,国家工信部第12号令公布了修订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两个新修订的法律文件,对于巩固和完善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漯河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李广良就这两个新修订的法律文件的有关问题回答了《漯河日报》记者提问。
问:李局长,首先请您谈谈,国家为什么要对原有的《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修订?
答:消除法律规定之间的相互冲突,是修订《烟草专卖法》的直接原因。2009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国家法律中涉及的“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法律和法律解释中关于征用的规定”、“法律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法律中引用其他法律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等五个方面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统一集中修改。烟草专卖法的部分规定就包含在内,因而对其进行了修订。
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而言,进行修订主要是为了适应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法制建设不断推进,特别是烟草行业法制建设日益深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经营水平的大幅提升,以及规范制度建设的日益完善,原规章中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行业的发展需要。因此,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立法规定和要求,历时两年,经过计划、调研、起草草案、征询意见、专家论证、国家烟草专卖局审定、工信部审议公布施行等步骤,对此规定进行修订。2009年末修订后的规定,通过了国家工信部审议,2010年1月21日以国家工信部第12号部长令发布。
问:这两个法律文件的修订,对烟草行业的改革发展具有怎样的意义?
答:《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修订,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和烟草行业进入发展新阶段的形势下进行的,是烟草行业在推进科学发展、完善体制机制的一项重大举措。此次修订,将对于实现烟草专卖法律同国家其他法律保持法制统一,促使行政处罚程序更加合法与合理,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从长远看,修订后的法规,对巩固和完善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问:《烟草专卖法》主要修订了哪些条款?
答:这次对《烟草专卖法》的五个条款作了修改,具体修改后的条款是:
(一)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第四十条第一款:“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四)第四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五)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问: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会使烟草行业的专卖管理受影响吗?
答:第一、烟草专卖体制不受影响。这次烟草专卖法的修订,主要是调整与国家新的法律规定冲突的部分规定,丝毫不影响国家继续实行烟草专卖制度,也不会影响现行的烟草专卖体制。
第二、烟草行业原有生产经营秩序不受影响。这次修改不涉及烟草专卖法关于烟草行业正常生产经营方面的规定,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仍然按照原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依法组织实施。
第三、惩治违法犯罪力度不减。对专卖执法工作来说,适用法律规定发生变化,虽然在追究倒卖烟草专卖品、走私烟草专卖品、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时,适用的罪名或者法律依据发生了变化,但由于量刑和处罚幅度没有减轻,因此不会削弱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和保障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力度。
第四、下位法不需要随之变更。在烟草专卖法的下位法中没有引用或者涉及这次烟草专卖法修改的五个条款,因此既不影响下位法的执行,也无需对属于下位法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其三个行政规章再作相应的修订。
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订的主要特点?
答:一是着力落实法制统一,消除与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冲突。由于发布时间先后等原因,原《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存在着与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规定不一致问题。这次修改,依照了相关法律规定,确保了国家法制统一。
二是着力体现实用原则,细化操作性规定。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障当事人权利救济内容、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提高执法效率的办案期限、烟草办案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进一步作出了细化规定,大大增强了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着力突出与时俱进,明确创新经验法律地位。原《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施行10多年来,各级烟草专卖局在办案过程中积累了很多好的做法和经验,对于有效惩治跨地区涉烟违法行为、防止内部舞弊、提高办案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新规定对此作了充分吸收和完善。
四是着力维护公平正义,更加注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直接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多方位细化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较好地体现了国家烟草法制进步。
五是着力优化体制机制,强化内部依法监督。这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内部监督责任主体、内部监督渠道和方式、内部监督内容,有效地降低了负责审查决定领导决策行为的法律风险,对于实现严格规范、保障烟草专卖体制安全提供了有力支撑,标志着烟草专卖管理法定监督的重大进步。
六是着力兼顾统筹平衡,优化处罚工作流程。原《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于办案程序设定,从“***”直接进入“处罚决定”程序。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则增加了“审查程序”,在具体操作程序上消除了流程断档,保障了处罚案件办理的科学性。
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对于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是简化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实施要求。原规定要求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制作笔录,而新规定不再强制要求制作笔录,也并未对执法人数做出限定。二是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规定更加具体。新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和监督作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二日内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立卷归档。
问:新规定在行政处罚立案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是在第十五条明确了一般情形下立案的期限,即对于案情并非重大复杂的情况,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告知当事人。二是在第十六条对应当立案的情形进行了补充,规定不属于列举范围的其他情形也可以依法立案查处。三是在第十七、十八、十九条中进一步细化了立案的程序。对申请立案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不予立案的情形以及不予立案的后续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四是在第二十条中明确了执法人员的回避程序。
问:新规定在***方面有什么新变化?
答:***部分是这次修订的重点环节。主要的变化有:一是在第二十一条强调了***的原则,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二是在第二十三条证据种类中增加了检查笔录这一类别,并在第二十八条中对制作检查笔录的程序进行了规定。三是增加和完善了提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的程序。四是在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中增加了有关鉴定、请求其他单位协助等程序的规定,对鉴定事项、鉴定机构及其鉴定结论应当具备的形式要件等作了明确规定。五是在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中对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手续及先行登记保存期间的处理措施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了在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可以依法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送交有关机构鉴定或者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六是在第三十五条中规定了一般情形下***的期限,即***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问:新规定在审查和决定方面有哪些新要求?
答:主要是在第三十七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执法机构在将案件处理审批表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前,应当先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署意见。此外,完善了告知、送达程序,增加了处罚决定的集体讨论机制。
问:新规定的听证程序与修改前有什么不同?
答:新规定在第四十四条中调整了可以申请听证的处罚种类,将听证范围调整为“一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及“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