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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登电阳城煤业有限公司
资源储量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和《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
(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进一步加强储量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煤”
炭资源回采率,现根据“规程”规定要求,结合矿井资源赋存条件、开
拓布置方式和技术管理状况等,编制本细则。
第2条本细则的内容是根据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生产矿井储量
管理规程》,结合《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BG-1999)对生产矿井
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标准和要求进行补充规定。凡本次未作规定的仍
按“规程”执行。
第3条矿井必须建立独立的地测机构,并配备1名以上专业技术
人员从事储量管理工作。
第4条矿井必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资源管理领导小组,
不断完善回采率考核管理制度,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1:.
第二章资源储量估算
第5条资源储量估算的一般规定
。在
现阶段,矿井资源储量估算的最大深度,基础储量一般不超过1300m,
资源量一般不超过1600m。
,应分生产水平、延深水平、深部水平分
别估算资源储量。
,均应按采区估算资源储量;
无采区设计的延深水平和深部水平,一般延用勘探地质报告的块段,分
块段估算后按划分的水平进行汇总。
°时,可在平面投影图上估算资源储量,
煤层倾角大于60°时,则应在立面投影图或立面展开图上估算,煤层
的厚度及面积必须进行换算;当煤层倾角不大于15°时,煤层的厚度
及面积不必进行换算。
第6条煤层最低可采厚度,不分煤种和煤层倾角,
上均可估算资源储量。
第7条资源储量估算公式
资源储量估算块段是储量估算的最小单位。估算公式是:
Q=S×M×d
式中:Q—估算块段的资源储量(t);
S—估算块段的真面积(m2);
M—估算块段的煤层平均真厚度(m);
2:.
d—煤层的视密度(t/m3)
第8条资源储量估算
在经济基础储量中,各资源储量估算块段均按下面的公式估算储量。
Q=Q×(l-n)×k
采基
式中:Q——储量(t);

Q——经济基础储量(t);

n——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
k——采区回采率(%)。
储量估算公式中参数的确定:
(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可用类
比法求得,即用历年累计实际发生的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量估算。估算
公式为:
历年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量
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
历年动用储量
各生产矿井必须分煤层估算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凡未开采煤
层则采用相邻矿井相同煤层的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
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可根据矿井地质条件变化情况,每8~10
年修改一次。
(二)采区回采率
%;中厚煤层不低于80%;厚煤层不低于75%,
特殊开采方法按经批准的采区设计确定。
,后期开采的采区上下山煤柱,遗留在老空区
的边残块段、挂账煤等,其采区回采率按经批准的采区设计确定。
3:.
,井田内不含(导)水的大中型断层,在确保安全生产
的前提下,合理留设断层保护煤柱。
(三)工作面回采率
薄煤层不低于97%;中厚煤层不低于95%;分层开采的厚煤层不低
于93%,综采放顶煤开采的厚煤层不低于80%。
第9条资源储量估算结果的表示方法
(t)为单位。汇总时须将每
个块段先换算以万吨为单位,取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点后第二位四舍五
入。
:
直径20mm的圆圈,分四行(下两行分为两列),分别标注块段编号、块
段面积、资源储量、储量、煤层厚度和煤层倾角。资源储量单位采用万
吨,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可合并到相邻块段
估算。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
把固体矿产储量分为储量、基础储量和资源量三大类16种类型。基础
储量中(111b)、(121b)、(122b)三种类型着红色,(2M11)、(2M21)、
(2M22)三种类型着蓝色,资源量中(2S11)、(2S21)、(2S22)三种类
型着黄色;(331)、(332)、(333)、(334)?四种类型着绿色。
第10条“三下”压煤资源储量估算
1.“三下”压煤即建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压覆的,在目前技术
条件下需要经过专门研究设计和采取一定技术措施后,才能开采的煤炭
资源。
4:.
凡资源储量块段类型为“全矿性永久、全矿性临时、挂帐煤的块段
等,不估算“三下”压煤量。
2.“三下”压煤量估算步骤
⑴.将井田内每个建筑物、水体、铁路在地形图上圈出围护带范围;
⑵.根据煤层埋藏深度、上覆新生界和基岩的移动角,用计算或作
图的方法,在储量估算图上圈出压煤范围。
⑶.在压煤范围内,按各基础块段实际面积估算压煤资源储量。
第11条煤层厚度类型的划分
极薄煤层——~
薄煤层——煤层厚度﹥~
中厚煤层——煤层厚度﹥~
厚煤层——煤层厚度﹥
当煤层的储量块段厚度分布比较均匀时,一般按平均厚度划分类型。
~,其厚度类型应
划为中厚,虽然有少部分储量块段平均厚度<>,但这部
分储量块段的厚度类型仍应划为中厚。特殊情况下,如井田的两翼或不
同水平,煤层储量块段平均厚度有明显差异时,可以划分几个厚度类型。
第12条复采的规定
复采是指己参加过损失量估算的储量块段,后来又进行回采的。
凡复采块段的煤量,只估算采出量,不再估算损失量。其采出量不
参与当期的损失率估算,但参与历年累计损失率估算。
5:.
第三章资源储量动态与损失
第13条矿井资源储量变动审批制度
生产矿井资源储量的增减,必须做到实事求是、资料齐全,并有足
够的工程量证实,数据要准确可靠,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文件。
第14条资源储量增减的几种类型
。生产矿井经过系统的补充勘探
验证或采掘揭露证实,煤层厚度、可采边界、煤质等发生变化,引起的
资源储量增减。
。指采后总结时,已开采区域的
煤层厚度、可采边界、煤质等与原地质报告对比发生变化,引起的资源
储量增减。
,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⑴.原来的估算错误,进行更正;
⑵.视密度数据改变;
⑶.资源储量估算标准的工业指标发生了变化。
第15条在资源储量动态管理中,根据不同情况,可分别按升级、
降级、注销和报损处理
:由于开采技术、开采条件、销售对象的改变,使原资源
储量,达到了基础储量的标准,经过上级部门批准开采的均可升级。
:指原基础储量经进一步查明,煤层厚度或灰分已达不到
基础储量的标准,经批准可降级为资源量。原基础储量经进一步查明,
水文地质条件及开采技术条件特别复杂,目前开采很困难,不经济,经
6:.
批准也可以降为资源量。
:在已开拓区域内,揭露证实煤层厚度或灰分已达不到基
础储量的标准,也达不到资源量的标准经批准后即可按注销处理。
煤层灰分虽超过了标准要求,但有销售对象,或者经过洗选,灰分
能达到规定的标准,经济上合理,可供工业或民用需求的不能注销。
注销的储量不参与采区回采率的估算。
:在已经开拓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批准,可
按报损处理:
⑴.煤层顶板破碎,管理困难,开采后经洗选灰分仍超过规定标准,
且无销售对象的煤层或块段;
⑵.采空范围内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遗留下来的无法再利用的孤
立块段;
⑶.风氧化带至回风水平之间的煤层,虽采取措施仍无法采出的块
段;
⑷.极近距离煤层,采动其中一层,就会破坏相邻煤层以致无法再
开采的资源储量。
报损的储量只参与矿井回采率估算。
第16条办理储量变动审批的必备资料
根据储量变动的内容,资源储量的升级、降级、注销和地质及水文
地质损失由地质测量部门主办,资源储量报损由生产技术部门主办。资
源储量变动报批的申报资料应有:
:申报的理由,资源储量块段的地质资料、煤质化验
结果、估算范围及估算结果;
7:.
:申报的煤层采掘工程平面图、储量估算图及有关图
件。
第17条储量变动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降级和注销,凡一次20万t以下者(包括20
万t),由煤炭企业(采矿权人)审查,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凡
一次超过20万t者,由煤炭企业(采矿权人)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
织专家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水文地质损失在5O00t以下者(包括5000t),由矿
总工程师组织审查,矿出具审查(论证)意见,报煤炭企业(采矿权人)备
案;超过5000t、低于20万t者,由矿提出申请,经煤炭企业(采矿权
人)审查,出具审查(论证)意见;超过20万t者,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批准。
一处报损5万t以下者,由矿提出申请,经煤炭企业(采矿权人)审
查,出具审查(论证)意见;超过5万t、低于30万t者,报市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批准,超过30万t者,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各矿地质、水文地质损失和报损的审查意见和论证资料,作为年度
储量检测报告的附件,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凡通过
专家审查的,一次性办理批准手续;专家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报批条件的,
不予批准,其不合理损失的部分,按破坏浪费资源处理。

⑴.同一采矿权人所属相邻煤矿间井田边界变动引起的资源储量增
减,由煤炭企业(采矿权人)审查批准,批准文件作为年度储量检测报
告的附件,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8:.
⑵.不同采矿权人煤矿之间的井田边界变动引起资源储量增减,要
委托具有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编制储量核实报告,经省矿产储量评审
机构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⑶.同一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多井口的矿,其井与井之间井界变动引
起的资源储量增减以该矿设计批准文件为依据。
第18条采出量的估算
l、能实际测算的采出量估算公式:
Q=S×H×D-R
式中:Q——采出量(t);
S——实际采空面积(m2);
H——实际平均采厚,(m),
D——煤层的视密度(t/m3);
R——工作面内实际发生的落煤损失(t)。
2、无法实际测算采出量,用统计产量代替时进行水分、灰分、矸
石量改正的步骤是:先进行水分改正,再进行灰分改正,最后进行矸石
量改正。进行水分量、灰分量改正的公式是:
100原煤全水分原煤灰分煤样灰分
公式:Q'统计产量1
100煤样水分矸石灰分煤样灰分
矸石改正后的采出量:
Q=Q′×(1-原煤含矸率)
统计产量和煤质化验数据必须采用同一计量环节的数据。
3、采用在线灰分仪计量的采出量估算公式:
9:.
100原煤全水分
Q统计产量[1(原煤灰分煤样灰分)]
100煤样水分
统计产量为在线灰分仪计量的统计产量。
第19条设计损失是指矿井(或采区、工作面)设计中,根据国
家技术政策规定,允许丢失在地下的那部分储量。
设计损失构成:
一、设计工作面损失。
1、设计规定的与采煤方法有关的损失;
2、落煤损失。
二、设计采区损失。
1、设计工作面损失;
2、设计规定的与采区巷道布置有关的损失。
三、设计全矿井损失。
1、设计采区损失;
2、设计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
3、设计全矿永久性煤柱损失。
第20条实际损失是指在开采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损失量。包括实际
工作面损失、实际采区损失和实际全矿井损失。
第21条实际工作面损失是指发生在工作面的各项损失
一、实际发生的与采煤方法有关的损失:指由于开采技术条件的限
制,采用某种采煤方法时,允许损失掉的储量,包括:
(一)面积损失
1、按设计规定实际留设的小块煤柱和煤垛;
2、采用刀柱、掩护支架、水采等采煤方法时,按规定实际留设的
10:.
煤柱。
(二)厚度损失
1、工作面内按规定实际留设的护顶煤;
2、因支护高度限制,工作面采高不能采全高而丢失的顶底煤;
3、掩护支架开采时,在设计规定范围内的实际丢失的顶底煤;
4、分层开采时,在设计规定的范围内实际留设的煤皮假顶。
二、实际发生的落煤损失:指工作面在回采过程中遗留采老塘内的
煤量。
三、实际发生的由于不正确开采引起的损失(即不合理损失):指
不按批准的设计施工,违反开采程序或因生产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包
括:
(一)面积损失
1、工作面内因冒顶另开切眼造成的损失;
2、工作面内由于水、火、***灾害造成的损失;
3、工作面内未按规定的开采顺序开采造成的损失;
4、工作面未采至停采线造成的损失;
5、刀柱、掩护支架、水采等采煤方法,煤柱实际尺寸超过规定部
分的损失。
(二)厚度损失
1、工作面内未规定留设而留设的护顶煤;
2、分层开采时,未按层位开采而丢失的顶底煤;
3、具备分层条件,但未按设计规定分层开采而整分层丢失的煤量;
11:.
4、工作面未达到规定的采高而丢失的顶底煤。
5、综采放顶煤工艺损失
第22条实际采区损失是指发生在采区内的各项损失
一、实际工作面损失。指采区各工作面损失之和。
二、实际发生的与采煤方法(指采区巷道布置)有关的损失:指采
用某种采区巷道布置方式时,为了运输、通风、安全的需要,允许损失
掉的储量,包括:
(一)面积损失
1、设计规定不回收的采区之间隔离煤柱和采区内阶段之间的煤柱
储量;
2、设计规定不回收的采区巷道保护煤柱储量。
(二)厚度损失
主要指采区巷道顶底部丢失的煤量。
三、实际发生的由于不正确开采引起的采区损失(即不合理损失),
包括:
(一)面积损失
1、采区内因巷道冒顶造成的损失;
2、采区内由于水、火、***灾害造成的损失;
3、采区内由于违反开采程序造成的损失;
4、设计未作出规定或已规定必须采出,但没有充分理由放弃不采
的块段;
5、各类煤柱实际尺寸超过规定部分的损失。
(二)厚度损失
12:.
1、采区巷道内超过规定尺寸的顶底煤;
2、未按设计规定分层开采,在采区巷道内遗留下的煤量。
第23条实际全矿井损失是指发生在矿井内的全部各项损失
一、实际采区损失。指矿井各采区内损失之和。
二、实际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指由于地质构造及水文地质复杂,
目前地质水平确实无法开采的局部地区的储量。包括:
(一)在开拓范围内,因以下情况而无法开采的煤层或块段:
1、地质构造极为复杂;
2、煤层极不稳定或处于临界最低可采厚度的不稳定的煤层;
3、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
(二)在开采范围内,因以下情况无法开采,需留下的煤柱或狭小
块段;
1、遇到影响开采的断层或褶曲;
2、煤层顶底板有含水层或含水小煤窑并有突水危险,经采取措施
仍无法解决;
3、由于岩浆侵入、古河床侵蚀、陷落柱、自然烧变区等影响使局
部煤层受到破挥或煤质变差;
4、断层密集带、断层间的狭小块段。
三、实际全矿永久煤柱损失,包括:
1、设计规定不回收的工业广场煤柱储量;
2、设计规定不回收的主、副、风井井筒保护煤柱储量;
3、设计规定不回收的全矿井或为一个采区以上服务的大巷保护煤
柱储量;
13:.
4、设计规定的永久“三下”煤柱储量;
5、井田边界等安全隔离煤柱出量储量;
6、含水层或积水老窑防水煤柱储量;
7、设计规定的断层、钻孔附近的防水煤柱储量。
四、报损资源储量
14:.
第24条损失量估算
(一)煤层的全层面积损失或厚度损失估算公式:
Q=S×h×d
式中:Q——损失量(t);
S——实际的损失面积(m2);
h——损失面积内的平均煤厚(m);
d——煤层的视密度(t/m3)。
(二)落煤损失估算公式
Q=S×h×d
式中:Q——落煤损失量(t);
S——实际落煤面积(m2);
h——落煤面积内的平均落煤厚度(m);
d——实测的落煤视密度(t/m3)。
第25条损失率估算公式
1、工作面损失率估算公式:
工作面损失量
工作面损失率(%)100%
工作面采出量工作面损失量
2、采区损失率估算公式
采区损失量
采区损失率(%)100%
采区采出量采区损失量
3、矿井损失率估算公式
全矿井损失量
矿井损失率(%)100%
全矿井采出量全矿井损失量
第26条损失量估算的规定
15:.
l、对于设计上确定以后不回收的采区内永久煤柱(如工作面阶段煤
柱、采区边界煤柱,采区上下山煤柱等),可按工作面推进度进行摊销。
2、落煤损失应根据工作面实际落煤厚度、按规定标准分别估算合
理的落煤损失和不合理(超过规定)的落煤损失。
3、采出量估算必须严格按实测数据估算,严禁用加大采出量的办
法提高采区回采率。
4、损失量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按规定的损失量分类进行各项统计。
5、分层开采的下分层工作面,下分层煤厚小于最低可采厚度而丢
失的储量,列为不合理的厚度损失。
6、设计规定一次采全高的工作面,其顶、底煤一律估算工作面厚
度损失,不得以呆滞煤量或挂帐煤形式保留。
7、全矿性永久煤柱原则上不再逐年摊销,在矿井闭坑前,由矿井
闭坑地质报告一次性处理。已摊销的全矿性永久煤柱,不再重新估算。
第27条各矿(井)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全矿井回采率分析报告
或总结,分析采区,工作面的损失情况及各项损失所占比例,对不合理
的丢煤从技术上提出意见和要求,以便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总结报告要妥善保管备查,并同时报煤炭企业(采矿权人)地测部门备
案。
第28条工作面调查的内容
1、工作面长度、推进度、采高、煤层产状要素、煤层真厚度、夹
矸的层数和厚度。
16:.
2、工作面丢失顶煤、底煤及浮煤厚度和面积。
3、工作面内揭露的地质构造等。
第29条工作面丈量的具体要求
1、在工作面回采过程中,储量管理人员应经常进行采出量、损失
量方面的调查和丈量,正常情况下每旬一次,当构造复杂或工作面推进
度较快时,应适当增加调查次数。
2、分层开采的上分层工作面,必须探测下分层煤厚,探测煤厚点
的间距应根据煤层稳定程度而定,一般沿走向和倾斜每隔15~25m一个
探测点。在探测下分层煤厚的同时,对工作面的丈量内容应全面进行,
做好记录、编绘工作面实测剖面图,于2日内填绘1/1000损失量估算
图。
当下分层出现变薄区时走向要适当增加探测煤厚次数,倾向增加探
测点位,提高圈定变薄区的准确性。
3、丈量采高、丢顶煤、丢底煤及煤层厚度时,一般应选在同一个
测点上,点位分布均匀,点距一般10~15m;当煤层不稳定或构造复杂
时应适当加密点位。
4、工作面的浮煤厚度必须实际丈量,不准估算。工作面浮煤厚度
丈量方法是在测点上取2m2的面积,摊平浮煤,量测其厚度。
5、合理与不合理浮煤厚度损失划分原则:合理浮煤厚度损失在单
一煤层和分层底层工作面不超过30mm;分层开采的顶层、中层工作面
不超过60mm。凡超过上述厚度的称为不合理浮煤厚度损失,并分别计
算合理、不合理浮煤损失量。
,详细记录测量结
17:.
果。专用记录本要求有编号和页码,每次观测记录上要有时间地点和观
测者姓名,记录本不准缺页,内容不准随便涂改,要按时间顺序分档保
存,有索引、目录,便于查找。
,须严格按采区设计规定的停采线位置标定,
不得随意改变位置。
,须在一个月内编制采后总结。(具体要求见
附录三)
9、工作面损失量计算图内容按月度填绘,与采煤方法有关的面积
损失用橘黄色45度斜线或色框表示,不正确开采引起的面积损失用黄
色45度斜线或色框表示,储量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用绿
色45度斜线或色框表示,要分别填绘损失量范围,并注记损失分类名
称、数量及批准文号。
10、厚煤层分层开采时,必须分层绘制采掘工程平面图、储量估算
图和损失量计算图。下分层的各类图纸应适当加绘上分层的部分巷道,
并用不同的色彩进行区别。
18:.
第四章保护资源,减少损失
第30条各有关人员及部门,对保护煤炭资源,减少损失应分别
负责。
一、各煤炭企业(采矿权人)法人代表对全矿区各生产矿井正确贯
彻国家矿产资源法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合理开采地下资源,减少损失
和回采率指标的完成,负全面责任。
二、矿长、矿总工程师对认真贯彻上级部门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合理开采煤炭资源,保证全矿井回采率指标的完成,负直接责任。
三、设计部门对矿井、水平、采区、工作面开采设计的先进性和合
理性负责。因设计不当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设计和审查批准者负责。
四、生产、技术部门对开拓、掘进以及回采的正确性负责。因措施
不当,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生产,从而造成不合理损失,由生产、
技术部门负责。
五、在采、掘过程中,未按作业规程实施,超出设计规定的顶、底
煤、浮煤以及各类煤柱损失,由采掘区队负责。
六、地测部门对所提地质资料及资源情况的可靠性负责。因地测工
作失误,情况不明,数字不准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地测部门负责。
第31条由于不正确开采造成丢煤时,各煤炭企业(采矿权人)和
矿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分析丢煤原因,分清是非和责任者。对责
任者处以不合理损失价值50%以下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
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2条关于提高资源回采率的规定
19:.
1、各煤炭企业(采矿权人)、煤矿,在编制生产规划的同时,必须
制定采区回采率指标,作为考核的依据。
2、矿井改扩建和水平延深设计,报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采
区设计,由各煤炭企业(采矿权人)批准。
3、设计部门需在水平、采区设计中,具体核算资源回采率,提出
设计回采率指标,未核算资源回采率或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的设计,
不予审批。
4、矿井生产要根据地质条件因地制宜,选择合理的开采方法和回
采工艺,不得违反开采程序(如开采下分层破坏上分层;开采下阶段破
坏上阶段等。)需进行上行开采的矿井或采区,必须经省煤炭工业主管
部门批准。
5、有条件的矿井、应积极推广沿空送巷、沿空留巷、跨采、对拉
工作面等无煤柱开采方法。减少阶段煤柱、采区隔离煤柱、上下山煤柱
和大巷煤柱损失,力争多回收煤炭资源。
6、各矿井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和开拓方式,合理确定本矿厚薄煤
层,上下分层,不同煤种、煤质煤层的配采比,做到合理搭配开采,薄
煤层配采产量比应相当于生产水平厚薄煤层的可采储量比。在编制生产
计划和生产过程中,不得采厚丢薄,采上分层丢下分层,吃肥丢瘦。
7、对分层开采的煤层,要合理确定和严格控制上分层采高,原则
上,上分层采高略低于下分层采高。在采上分层的同时,要查清下分层
煤厚和有关地质情况,为下分层开采创造条件。
8、工业广场煤柱确因生产需要扩大时,须报经省煤炭工业主管部
门批准。
20:.
9、压覆厚煤层的村庄,原则上必须搬迁,确因经济技术原因不能
搬迁的,要提交经济、技术分析材料,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
论证批准;不搬迁村庄的采煤方法报省政府压煤村庄搬迁主管部门审批。
10、采、掘现场施工时,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不得留有丢弃不采
的可采块段,不得以呆滞煤量的方式变相丢煤。回采工作面在生产过程
中,不得滥留煤柱。对采区内出现的中小断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原则上不留煤柱。
11、回采工作面,必须认真清扫浮煤,炮采工作面必须采取防崩措
施。把浮煤回收作为一项主要验收项目,当浮煤厚度超过规定标准时,
不得进行回采、回柱放顶工作。
12、各矿井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对采区煤柱、大巷煤柱和以往
由于各种原因丢弃不采的储量进行复采,延长矿井寿命。
第33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4条本细则由济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35条各矿业集团、生产煤矿可根据本细则和自己的实际,制
订详细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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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录
附录一
资源储量分类新旧标准的对应方法
新的资源储量分类标准,以资源赋存的类型划分,没有规范资源开
采后资源储量如何动态管理;而原储量分类以资源勘查程度划分,欠缺
了开采是否经济的类别界定。为能合理准确的进行套改,对资源储量分
类新编码含义及与原储量分类如何对应做如下说明。
一、资源储量分类新标准编码含义
(EFG)三维编码,E——代表经济轴,F——代表可行性轴,G—
—代表地质轴。
(一)编码第一位(E轴)表示:1=经济的,即现时开采技术可行,
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环境与其他条件允许,盈利;2M=边际经济的,
即现时开采不经济,但接近盈亏边界,将来可能变为经济的;2S=次边
际经济的,即现时开采不经济,或技术不可行,或安全不可靠;33=内
蕴经济的,即现时开采经济意义不能确定。
(二)编码第二位(F轴)表示可行性评价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