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公约由公约正文、二个议定书和六个附则组成。
二个议定书分别是:
议定书Ⅰ――《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制度》
议定书Ⅱ――《仲裁》
六个附则分别是:
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必选项),。
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必选项),
附则Ⅲ――防止海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Ⅳ――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议定书Ⅰ――《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制度》的有关内容主要内容包括五个部分:报告的责任;报告的时间;报告的内容;补充报告和报告的程序。
报告的责任:船舶发生涉及有害物质的事故时,船长或负责管理该船的其他人员应毫不迟疑地按照本议定书的规定,作出详细的事故报告。
报告的时间
超过允许排放标准的排放;包装形式的有毒物质的排放或可能排放;
船舶营运期间排放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超过现行公约允许的排放量或瞬间排放率;
船长15m及以上的船舶发生:影响船舶安全的损坏、失灵或故障,;
报告内容
船舶特征;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事故种类;
有害物质的数量、类别;
援助和救助的措施;
补充报告:
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附则Ⅰ分四章:总则;控制操作污染的要求;关于将油船因舷侧和船底损坏而造成污染减至最低限度的要求;防止油污事故造成污染定义
特殊区域:是指需要采取防止海洋油污染的特殊强制办法的海域,包括地中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海湾区域、亚丁湾区域、西北欧水域(包括北海、英吉利海峡等水域)和南极地区(南纬60度以南)、阿曼区域、南非南部海域。
“清洁压载舱”:是指该油舱经清洗后,其压载水在晴天从静止状态下的船上排入平静而清洁的水中,不会在水面产生明显的痕迹或形成油泥或乳化物沉淀。
“专用压载舱”:是指货油或燃油系统完全隔绝并固定用于压载的舱。
检验与检查凡150 GT及以上油轮和400 GT及以上的其他船舶应进行下列检验:
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之前或签发《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之前进行;
定期检验:检验间隔期不得超过5年;
期间检验:在IOPP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
强制性年度检验或不定期检查;
证书150 GT及以上油轮和400 GT及以上的其他船舶经过规定的检验后应签发《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该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在下列情况下将失效:
未经主管机关的许可,对所要求的结构、设备、系统、布置等作了重大改变;
未按规定进行期间检验;
改挂另一国国旗时,如果改挂另一缔约国国旗,原证书继续有效3个月以便完成换发新证书的工作
排放要求
船舶在特殊区域外的排放
油轮排放货油舱污压载水、洗舱水、货油泵舱舱底污水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不在特殊区域内;
距最近陆地50n mile以上;
正在航行途中;
瞬间排放率不超过30L/ n mile;
排油监控系统和污油水舱的装置正在运转;
排入海中的总油量,现有油轮不超过该种货油总量的1/15000,新油轮不超过1/30000;
排放要求
船舶在特殊区域外的排放
油轮和400 GT及以上非油轮排放机器处所的舱底污水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不在特殊区域内;
在航行途中;
未经稀释的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
船上按要求配备的设备正在运转;
含有混合物不是来自油船的货泵舱的舱底;
如是油船,含有混合物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排放要求
船舶在特殊区域内的排放
任何油轮的压载水和洗舱水等禁止排放入海,但清洁压载舱或专用压载舱的除外。
油轮和400 GT及以上非油轮排放经过处理的机器处所的舱底污水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含油污水不是来自货油泵舱;
含油污水不混有货油残余物;
正在航行途中;
未经稀释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
船上所设符合规定的过滤设备正在运转;
该过滤系统备有停止装置,当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15ppm时能确保自动停止排放。
船舶防污结构和设备
专用压载舱:载重量2万吨及以上的新原油油轮和4万吨及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