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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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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农人是我国公民的重要组成片面,作为国家的仆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享有对等的地位。其政治权利的进展状况直接影响我国的现代化进程。但现实当中却存在着农人不能获得对等选举权的问题。农人选举权不对等现象的存在也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从理论层面讲,变更公民选举权不公允现象是必要的;从现实层面看,也迫切需要给农人对等的选举权。当然,实现农人选举权对等需要我们供给相应的保证,采取必要的措施。

选举权不对等现象形成的理由

(一)我国绝大多数人口生活在农村,这导致工人的数量远远少于农人,这种处境下不少人认为假设只提防形式上的对等,就会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人代表的数量过多,而工人阶级和其它阶层、职业没有足够的代表。这样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创办中的作用便得不到表达。当然,农人阶级选举权的影响力过大,在一些人看来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利用选举制度对各阶层,群体适当的举行平衡安置是必要的。这种看法实际上是认为阶层、职业身份的重要性要高于公民身份的重要性。用群体的公民代替了个体的公民。用群体形式的对等代替了实质的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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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少人存在偏见,认为农人文化程度低,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差,自方法识淡薄,并且认为农人的这些特征是自然的和无法变更的。为了巩固选举的科学性,提高决策质量,裁减农人代表的数量,让其它阶层代表代替其履行权力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为了民主的效率牺牲民主的公允也被看作是天经地义的。这实际上是忽略了农人主体意识的培养,戕害了民主的公允性,根本不能反映农人真实的政治诉求。
(三)由于中国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把中国人口人为地划分为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这直接造成了中国社会的城市与农村的二元分裂布局。由于经济社会进展的重心一向在城市,城市掌管着更多的社会资源,基于城市本位主义考虑,城市问题貌似更理应受到关注。农人往往受到种种轻视,被当作二等公民来看,缺少根本的国民待遇。城乡二元布局的长期存在,城乡之间的选举不对等与其它方面的不对等往往交织在一起,相互作用。经济、文化、教导的落后导致只能享受四分之一的选举权,四分之一的选举权又与四分之一的收入、四分之一的受教导权、四分之一的进展机遇相联系。

变更农人选举权不对等现状的理论支持

(一)公民的选举权是其最根本的也是不成进犯政治权利。民主的国家,选民利用手中的选票、通过自己选举出来的代表组成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影响国家的大政方针、实现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不管哪个阶层的公民都享有对等的选举权,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是靠其先进性和优良的作风,而农人本来在经济、文化上就是弱势群体,缺少表意渠道。假设选举权再被弱化,就会逐步流失话语权,逐渐被边缘化,进而流失政治参与的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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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权的不对等与建立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冲突。既然是以人为本,强调选举权利对等的时候就要崇敬每人的权利。外观上是城乡两大片面的选举权不对等,平均到每一个人头上,就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对等。实现民主法治和公允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两个重要方面,只有城乡选民公允的选举权才能实现民主法治和公允正义,才能实现城乡和谐平衡进展,假设连最根本的选举权都不对等,和谐便无从谈起。
(三)公民的选举权是神圣不成进犯的,也是不成让渡的。各个行业阶层代表首先要考虑自己所代表群体的利益,然后才能考虑到别的群体。之所以全社会都在呼吁忽略农人的危害,但往往很少能够解决哪怕一点与农人利益和权利相关的问题,理由就在于他们不能真实的反映农人的诉求。因此让其它群体的代表替农人阶级说话,对农人来说只是隔靴搔痒。没有冲突的时候别的代表会基于责任感顺便替农人说几句话,但发生冲突时代表只能站在自己阶层的立场上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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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现选举权的完全对等也是解决“三农”问题和创办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创办不仅要进展农村经济,提高农人的物质生活水平,而且要举行精神文明创办和民主政治创办,逐步使落后的农村得到根本性的改造。崇敬农人首先要崇敬农人的人格地位,崇敬农人的首创精神,给农人对等的政治权力,增加农人代表的数量,反映农人呼声,调动农人积极性,从而制定适合农人要求的政策,便成为开展新农村创办的当务之急。

实现农人选举权对等的保证及措施

(一)加快户籍制度的改革,动摇不公允选举制度的根基。实现公民选举权的完全对等成了历史进展的必然要求。小城镇的崛起使不少地方城乡之间的界限模糊。而一些乡镇的进展水平较高,其兴隆程度甚至超过城市,生活方式逐步现代化。由于人口逐步向集镇和市区集中,由此产生的城乡人口布局比例变化,公民职业身份的多元化趋势,对代表名额和选区划分带来的影响因素也在逐步加大。随着农村富裕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的转移,推动了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过去城乡布局明显区分的观念正在逐步淡化。全国已有十几个省份(省、市、区)出台了以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措施。户籍制度的改革那么为选举权完全对等供给前提,城乡居民身份之别消释,那么基于这一身份的不对等才能随之消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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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高农人的文化素质,巩固其政治参与意识,科学的行使选举权。开展义务教导的和不断增加平均农人受教导的年龄,普遍提高我国农人的文化素质。积极开展村民自治等基层民主活动,将自治的小民主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大民主结合起来,使农人对选举活动有更深的了解,培养民主兴趣,巩固其主动性和积极性。另外,要逐步打破了宗族势力对农村的操纵,巩固村民的异质性。这样农村居民才能具备科学行使选举权、理性推举代表的才能。
(三)修改选举法,在概括法律中保障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选举权的对等。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无论是哪个阶层,哪个职业群体,他的成员在法律上只有一个称呼“公民”。既然是公民就理应享有对等的政治权力(包括选举权)。选举法中“每一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的四倍”的规定既然违反宪法就得改正,只有这样才能够为选举权对等的实现供给实质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