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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税收理论
第一节税收、税制要素和税收分类
第二节税收原则
第三节税收的福利损失与税负担分配理论
第四节税收对国民收入、政府财政收入的影响
第一节税收、税制要素和税收分类
一、税收的基本概念
二、税制要素
三、税收分类
一、税收的基本概念(Taxation)
税收的定义:
政府出于提供特定公共产品和公共劳务的需要,通过法律形式对其社会成员规定的强制性的、不付等价物的货币支付。
亚当斯密认为:
能够维持政府的安全与尊严的,只有确实的、稳定的、恒久的收入,至于不确实的、不经久的资本与信用,决不可把它当作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
税收的基本体征:
(1)目的性
税收是政府安排大部分公共开支的最重要的资金来源,全部税收收入都要用于实现各种社会、经济目标。
(2)合法性
只有政府,并且依据有关法律,才能获得对其社会成员征税的权力,其他任何个人、机构则无此权力。
(3)强制性
无论人们愿意与否,依法纳税被规定为社会成员一种义务,这是这是每个法定纳税人必须承担的现代生活的代价。
税收的本质:
个人、家庭、企业等创造的国民收入或国民财富的转移。
一种交换,即国民向政府让渡他们个人对自己占有的经济资源、经济成果的部分控制权,借以换取政府予以的各种形式的保护和享受政府提供的各项公共服务。
二、税制要素
税制要素,即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包括对什么征税、向谁征税、征多少税和如何征税等税法的基本内容。
税制要素一般包括纳税人、税基、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和违章处理等。纳税人、税基和税率是税制的三个基本要素。
税基(TaxBase)
定义:指政府可以据以征税的对象。
分类:
(1)经济税基(EconomicTaxBase)——指和个人、企业经济行为有关的征税对象,如对商品、财产、收入以及市场交易等等进行征税。
对经济税基征税,会影响人们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决策,改变人们在可以替代的经济行为之间的选择,即发生替代效应。人们会通过调整自己的经济行为来尽量减少纳税。
如:对利息收入课征较高的税,会影响人们对储蓄的积极性,改变人们在现在消费与将来消费之间的选择。
(2)非经济税基(Non-economicTaxBase)——指和人们的经济行为无关的征税对象。
对非经济税基征税,一般不会影响人们的经济决策,也不会改变人们的经济行为;同样,人们也不大可能通过调整自己经济行为的方式而减少纳税。
如:人头税,即对所有法定纳税人征收的总额税。这种税以人的存在作为征收的对象(税基),而不问纳税人的收入、消费、财产以及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的具体情况。
(3)按照税收能否转嫁区分
直接税(DirectTax)——直接地减少个人可支配收入的税收。
特点:直接对某一税收的负担者征收税款,税收的起征点就是税收负担的着落点,或者说该税收的交纳者就是该税收的负担者。
间接税(IndirectTax)——间接地减少个人可支配收入的税收。
特点:通过一些征收点间接地对某一税收的负担者征收税款,该税的征收点并不是税收负担的着落点,也就是说,该税的交纳者可以在日后将税收负担转嫁给该税收的负担者,或者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