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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7/10/13 文件大小:5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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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
论文关键词:宪法宪法诉讼制度构建
论文摘要:宪法诉讼是宪法自身的要求,是法治的需要,是审判实践的需要,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我国具有构建宪法诉讼制度的可能性。应当在吸取外国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建立一种“双轨制”的宪法诉讼制度。
引言
宪法诉讼是指法院直接使用宪法解决违宪纠纷的诉讼活动。实践中已经有很多案例涉及到宪法的司法化问题。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针及宪法原则的实施,从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出发,在中国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势在必行。
一、宪法诉讼的必要性
(一)宪法诉讼是宪法自身的要求
宪法诉讼是由宪法的地位所决定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确立宪法的至尊地位和至高权威,是法律至上精神的根本体现。
宪法诉讼是由宪法的法律性质所决定的。作为法,宪法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不仅约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效力,而且约束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活动;宪法是公法,对违宪行为,相关人理应获得公权力救济,因此,其诉讼性和诉讼中的适用效力是当然的,否则,陷法与道德****俗、说教无异。
宪法诉讼是树立宪法观念的需要。中国在完成“四五”普法以后,公民的宪法意识依然淡薄,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对违宪行为缺乏诉讼依据和法律制裁,公民的宪法权益得不到保弹,以至于人们认为“违宪不要紧,只要不违法”。由于违完并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宪法在实际生活中的权威大大削弱,宪法意识自然难以树立。要树立宪法观念,必须使宪法进入诉讼,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最高效力的法律。
(二)法治的需要
法治的基本含义之一是既定法律规则人人遵从,它蕴含了法律至上、平等适用等法律精神。宪法规范虽然较为原则、抽象,但仍具有法律规范的特征,具有适用性。一方面,宪法规范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另一方面,宪法规范在其有具体内容(如公民权利)时,可成为司法适用的依据,在没有具体内容时,其原则精神也可以指导司法实践,从而直接成为断案的依据。
宪法规范的适用可分为间接适用和直接适用。间接适用是将宪法规范通过具体法律规范作用于具体的人和行为,由于部门法是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的,部门法的实施过程就是宪法的间接适用过程;而直接适用是直接依据宪法规定对具体的人和事作出处理。从我国法制的现状看,有不少宪法规范由于缺乏相应的部门法或具体规定而无法得到落实,一旦出现违法,相关人无法依据具体法律规范采取救济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宪法在这里再一次被架空,违法行为又再次被放纵。因此,只有确定宪法规定可以成为法官判案的直接依据这一原则,才能确保宪法的充分有效实施和对违宪行为的有效制裁。
具体法律、法规本身的漏洞、相互间的矛盾、成文法的滞后等缺陷,常常导致司法中适用法律的困惑和矛盾。确立宪法诉讼制度,不仅是发现违宪现象和行为的重要途径,而且对于保障法制的统一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
宪法赋予公民一系列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赋予其相应的诉权,即当其权利受到侵犯时获得国家公权力救济的手段。如果公民不能依据宪法提起诉讼,法院不能依据宪法判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否被侵犯,那么,处于优势的国家机关可能因缺乏国家强制力的威慑而违法行使职权,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也只是“一纸空文”。
(四)审判实践的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