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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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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学院学生社团建设,进一步规范学生社团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学生社团健康稳定发展,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的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二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贝!],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登记
第三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
第二十条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及社团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的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学院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审核备案。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二十三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应会同团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学生社团及其社团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要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要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Ao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如开展下列活动,须报请院团委同意,并到保卫处备案:
.院内50人以上集会;
.接受有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赞助活动;
.邀请校外人员参加活动;
.与外校学生社团和其他校外合法团体参加业务活动;
.其他影响重大的活动。
第六章强化领导
第二十五条学院党委承担学生社团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把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定期听取有关学生社团工作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明确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分管学生社团工作,分管人事、教学的负责同志要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社团骨干学****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牵头负责,团委、组织、宣传、保卫、人事、教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学生社团工作机制。党委学生工作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相关职责,对全院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度性研究学生社团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推进党的领导具体化。
第二十七条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院团委要加强对全院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成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门(院大学生社团管理服务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院大学生社团管理服务中心成立后,学生社团联合会功能并入该中心。
第二十八条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
第二十九条学院党委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20元的标准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社团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负有责任的部门和人员,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院党委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2月1日发布的《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院内职能部门、院(系)党组织或院内学术科研机构;
.至少有1名指导教师;
.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社团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四条成立登记的程序
.发起人将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成绩等)、指导教师确认书、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以及社团章程草案交院团委。
.院团委审查并提出意见,连同其他材料报院党委。
.院党委审批,下达正式批复。
第五条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登记,只有进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可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
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登记:
.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全体社团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在本院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涉及文化的;
.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未经学院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登记的。
第七条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院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院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八条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社团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九条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牵头组织,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团委、系党总支等部门共同组成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院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同志担任。评议审核结果须提交学院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原则上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
第十条学院党委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院外人员未经学院许可,滥用、冒用学院名称(包括学院已申请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包括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院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院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院和学生权益。
第三章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主要职责
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报告等。
第十二条聘任条件和程序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学院在职在岗教职工,具有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配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形成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长效机制。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会同团委、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注重发挥系部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
.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党员,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
.每个社团至少有1名指导教师。如社团会员较多或因其他特殊需要,可酌情增加指导教师人数。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指导教师聘任。党委学生工作部门会同团委、组织人事处、业务指导单位等部门提出指导教师聘任意见,报学院党委审批后,由学院党委统一聘任,颁发聘书,聘期为1年。选聘工作原则上随社团年度工作一并完成。
6•社团指导教师原则上在聘期内不可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向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提出解聘申请,并按本办法重新聘任。
第十三条具体工作职责
.负责学生社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团组织建设,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积极参与学生社团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学生规划社团发展,指导社团按照工作计划完成既定工作,保证社团活动的质量与效果,促进社团健康发展,并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更换提出建议。
.监督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使用,并督促学生社团负责人定期向院团委和全体社团成员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每月开展4小时以上的社团培训指导工作;每学期组织学生社团开展符合其特点、促进学生社团发展、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的各类社团活动1次以上。
.每学年末向院团委提交本学年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记录;聘期结束前,向院团委提交聘期工作小结。
第十四条工作考核和奖惩
.党委学生工作部门要牵头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价考核与激励。每学期进行工作量审核一次,一学年综合考核一次。工作量达标和考核合格的,根据具体业绩情况,指导教师每学年费用以指导津贴形式发放。工作量不达标或考核不合格的,按实际情况折算发放(受到解聘的不予认定)。工作量和聘期考核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门会同院团委、业务指导单位负责。指导津贴由院团委统计汇总,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发放。考核结果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绩效工资、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规解除聘任。
.社团指导教师指导社团成员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活动取得成绩的,按照学院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院团委每年进行一次“优秀社团指导教师”评选,对工作出色、成绩显著的社团指导教师进行表彰,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并报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备案。超社团工作量的和指导社团在竞赛中获奖的,作为参评“优秀社团指导教师”的优先条件。
.学院将指导教师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
.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
.社团指导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1)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2)没有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职责的,发生比较严重工作失职情况的;
(3)学生社团对指导教师的工作不满意,且理由正当、事实无误的;
(4)未经学院批准,利用社团开展商业活动的。
.有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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