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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840122949 2017/10/13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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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大东公司”执行董事落选后带走公章
聊城中院终审判决:限期交还
6月19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新类型公司纠纷案件。
聊城市大东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公司)执行董事邓某任期届满后,拒绝向新当选的执行董事李某移交公章、财务专章和营业执照,被另外2名股东告上法庭。法院判令邓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付。判决生效后,被告自动履行了判决规定的义务,将公章等相关经营手续交付给原告。
落选董事拒交公章
2002年4月17日,由股东邓某、李某发起创立了大东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其中自然人股东邓某以货币资金出资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自然人股东李某以货币资金出资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公司章程第15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每万元人民币为一个表决权”;第19条规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2002年4月18日,大东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邓某为公司执行董事,选举李某为公司监事会成员。
2004年2月20日,大东公司吸收曹某为股东,曹某出资25万元。至此,大东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75万元,%。2004年4月29日,原告曹某、李某各自新增出资30万元,使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35万元,%,%。
2005年4月18日,大东公司执行董事邓某任期届满。同日,原告李某委托其代理人向被告邓某送达《通知书》,通知其2005年5月4日上午9时在大东公司办公室召开股东会,并由聊城市东昌府区公证处对送达过程进行了公证。
5月4日上午9时,大东公司股东会在公司办公室召开,股东曹某、股东李某委托代理人张某参加了会议,股东邓某未参加股东会议。会议选举李某为大东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为使公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二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但被告未予交付。原告以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侵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为由诉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交付大东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份,公司行政章、财务章各一枚,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各一份。
股东提起派生诉讼
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2005年5月4日大东公司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二是2原告要求被告交付公司相关证件的诉求应否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一,法院认为,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可就公司运营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股东会应按法定的程序召集,并依法定的表决方法通过决议。根据大东公司章程第19条规定,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2005年4月18日,大东公司第一届执行董事邓某的任期已届满,但由于被告邓某怠于履行执行董事的职责,在其任期届满前未能主持召开股东大会选举新一届执行董事,已使公司处于无法定代表人的状态。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股东会或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本案2原告占公司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