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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定方法}合同法分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pdf

上传人:流金岁月 2023/3/28 文件大小:1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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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第一节买卖合同
一、特征

、有偿、诺成
(一般情况下)
例外
船舶所有权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海商法第9条第2款)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40条):.
二、法律适用问题
买卖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必须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是对标的物有处分权的人
有处分权的人
①抵押权人和质权人
②留置权人
③法定优先权人
④行纪人
⑤经营权人
⑥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标的物
实物
禁止流通物——无效
限制流通物——效力认定:.
三、买卖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的义务


(合同法第158条)
以买受人及时向出卖人通知标的物质量不合格为条件

买卖合同订立时,买受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
有权利的除外
:.
买受人的义务



约定检验期、合理期限内或自接到标的物的交付之日起两年

附随义务:.
四、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
风险负担



利益承受
指孳息的归属
交付主义:.
五、特种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
1/5
所有权保留
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金额的约定:.
样品买卖
须按样品的品质标准交付标的物
封存样品并说明
样品瑕疵问题:.
试用买卖
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
以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条件
试用期
风险负担——所有权人:.
互易合同
以物换物合同、易货贸易或易货交易合同,指
当事人双方约定以货币以外财物进行交换的协
议。
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第二节赠与合同
一、概念
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
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
二、特征
诺成合同
单务、无偿合同:.
三、赠与人的义务
移转赠与标的物的义务
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赠
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瑕疵担保义务
附义务赠与,赠与人在附义务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
的违约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
瑕疵,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赠与合同的终止
——移转前
例外: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和经
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移转后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条件1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1年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条件2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6个月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
或家庭生活的
不具有溯及力:.
讨论
买一赠一的性质:.
第三节借款合同
概念
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
与传统民法上的借贷合同不同
使用借贷、消费借贷:.
一、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特点
有偿性
要式性
诺成性:.
当事人
出借资金的一方称之为贷款人
贷款人只能是依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银行或者
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和各类商业银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城市信用社及其联社、信托
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
借入资金的一方称之为借款人
法律对借款人的资格并未作任何限制,只要是经过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
织和自然人,均可:.
效力
贷款人义务
、足额提供借款

借款人义务




:.
二、自然人间借款合同
特征


(一般):.
民间借款合同的利息
。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
或约定不明确的,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
支付借款利息
。最高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
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3号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
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
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认定无效:



、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四节租赁合同
概念
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
的合同
特征
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双务有偿合同
诺成合同
具有临时性——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继续性合同:.
租赁物
动产——一般为不可代替的非消耗物
不动产——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工作物
不包括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成为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标的物应合法:.
二、租赁合同的分类
动产租赁合同和不动产租赁合同
区分意义:法律一般对不动产租赁有特殊的要求,如进行
登记;动产租赁一般没有这些要求
定期租赁与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三种情形

,未采用书面形式,对租期有争议
,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
三、租赁合同的形式
不要式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定期租赁合同
要式合同
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合同:.
四、租赁合同的效力
出租人的义务

定用途


注意合同法233条规定
:.
承租人的义务

——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通知义务
对于保存行为的容忍义务

不得随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在租赁物上增设他物
不得随意转租

:.
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
承租人获取租赁物收益的权利
租赁权的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下:.
五、租赁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租赁物的风险负担
租赁物的所有人负担
租金的风险负担
出租人负担:.
六、租赁合同的更新
期限届满后续订合同
区别于合同的变更
分为约定更新和法定更新
法定更新指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收益租
赁物,出租人不表示反对的意思的,视为以不定期限
继续租赁合同:.
第三编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概述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效力:.
一、不当得利概述

无法律依据,一方得利,一方受损的事实

矫正欠缺法律基础的财产得丧
用债权方式保证财产利益

法律事实--事件:.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
——积极利益;消极利益
——积极损失;消极损失


侵权行为之因果关系不当得利之因果关系
(因) (果)
(因)
受益(果)
行为损害
行为(或其他事实)
受损(果):.
三、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排除




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四、不当得利的效力
返还标的
所受财产利益
基于所受财产利益而取得的利益
返还范围

现存利益

取得利益时的数额
、后为恶意的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
从转变为恶意时,适用恶意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
民通意见
,应当包括原物
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
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
予以收缴。:.
第四编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概述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与类型
•无因管理的效力:.
一、无因管理的概述
无因管理的意义和性质
意义:互助、互利;助人为乐
性质:法律事实——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得利”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利益
•“得利”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是否为他人利益

•造成他人损害,还是使得他人获得利益
•管理事项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
•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违法事项
排除不能发生债的关系

本人亲自事实的行为
单纯的不作为

:.
三、无因管理的效力
管理人义务
(一)适当管理义务
•以有利于本人的方式,进行管理
•谨慎管理
(二)通知义务
能够通知本人的,先行通知,再按照本人的意志
进行管理
(三)报告与计算义务
管理进行中,报告管理进行之状况
管理完成后,结算移交:.
管理人的权利
(一)必要的费用返还请求权
管理活动支出的费用,有权要求本人偿还
以必要的费用为限
不包括报酬
(二)负债清偿请求权
管理活动所负之债务,有权要求本人代位清偿
以必要的费用为限
不以以本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为限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
因管理活动所受之损失,有权要求本人赔偿
管理人有过错,可减轻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