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政局流浪人员救助工作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市是对外开放的旅游城市,由于区位、交通、旅游等多方面的原因,流入我市的流浪乞讨人员一直居全省前列。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对于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明确职责,规范运作,完善机制,强化服务,履行职能,努力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二、坚持依法救助,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权益
(一)救助原则。
1、坚持自愿受助的原则。实施救助必须由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明确提出要求,本人不愿求助或拒绝接受救助的,救助管理部门不得强行实施救助。
2、坚持无偿救助的原则。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对受助人员实行无偿救助。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救助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3、坚持政府、社会、家庭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在政府依法救助的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或兴办公益性事业,支持救助管理工作。家庭及其成员要依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各级要依法引导、鼓励、督促社会和家庭履行责任。
4、坚持分类施救的原则。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直接救助,对精神病人、危重病人及时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可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最低生活保障。
(二)救助对象。
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的对象是指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内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对象限定在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范围内。
对偶遇失窃、务工不着或遭受家庭暴力而无处食宿等发生临时性困难、自愿到救助站申请救助的人员,救助站可以在弄清情况、查明身份、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给予适当救助。
下列人员不属于各级救助管理机构的救助对象:***、醉酒、交通肇事以及因治安案件致伤人员;拒绝或不如实提供情况的人员(因年老、年幼、智障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入站时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员;体表有明显伤痕并拒绝说明情况的人员;跑站、要站、恶意骗取救助的人员。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救助站将依法终止救助:救助期间经查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遵守救助规章制度、无理取闹、破坏救助设施、扰乱救助工作秩序的;救助服务期满,无正当理由拒绝离站的。
(三)救助机构和救助范围。
建立完善上下联动、覆盖城乡的四级救助管理服务体系。市设立救助管理站并加挂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中心牌子;县(市、区)按有关规定建立救助管理站或依托社会福利机构设立救助管理站;乡(镇、街道)依托社会福利机构或乡镇敬老院设立救助点;村(社区)设立救助联络员负责救助工作。各地还应在火车站、汽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立临时救助亭,在主要街道设立救助引导牌,以方便流浪乞讨人员寻求救助。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救助职能,并明确乡(镇、街道)及村(社区)的职责,层层落实责任。所需救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救助工作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市救助管理站负责对城区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并对县(市、区)救助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及市高新区、*山景区管委会积极配合市救助管理站做好本区域内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接收安置工作。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救助管理工作。
(四)救助内容。
救助管理机构对受助人员主要提供以下基本内容的救助: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站内突发疾病的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为无力返回住所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船)凭证。
(五)救助程序。
救助管理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核实前来求助人员提供的基本情况。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及时了解求助需求,讲清救助范围和救助内容,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安排救助;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救助管理站为受助人员提供一次性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短期内不得重复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