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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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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pdf

上传人:Q+1243595614 2017/10/14 文件大小:1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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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标题】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页码,1/3
    【标题】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内容分类】  基本建设
    【文号】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  1998年05月29日
    【生效日期】  1998年05月29日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强化城市规划管理,保障昆明市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举报。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昆明市城市规划区,是指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下列五个区域:
    (一)主城规划区;
    (二)重要风景名胜区;
    (三)重要通道控制区;
    (四)各县(市)城及建制镇城市规划区;
    (五)各类开发区。
    第四条  昆明市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完善的原则;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加强绿化,美化环境,防止污染,保护滇池,注重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风景旅游资源,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和春城风貌;
    (三)保护耕地,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
    (四)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有利城市发展,方便居民生活;
    (五)符合城市防火、防爆、防洪、防空、抗震、交通管理等城市公共安全的要求。
    第五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
作。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工作。
    第六条  昆明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研究昆明市城市规划及发展的战略和方针,协调解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
大问题。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  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昆明市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其它各项城市规划。
    第八条  城市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在分期规划基础上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工程规划和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由市、县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官渡、西山两区建制镇的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县(市)城市的详细规划和县(市)属建制镇规划,由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