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
文档名称:

《拉萨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pdf

格式:pdf   大小:143KB   页数: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DF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拉萨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pdf

上传人:Q+1243595614 2017/10/14 文件大小:143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拉萨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pdf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标题】拉萨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页码,1/2
    【标题】      拉萨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内容分类】  市容环境
    【文号】     
    【颁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86年07月31日
    【生效日期】  1986年07月31日
    【正文】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首府拉萨市环境卫生管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把拉萨建设成为文明整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
高原城市。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令、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凡在这个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尊重社会公德。维护
公共卫生。
    城区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也有维护和改善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任务是:保证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妥善处理废弃物,防止环境污染,创造文明
整洁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拉萨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第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及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驻市各机关、团体、部队、工厂、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要向人民大力宣传城市环境卫生的科学知识和
管理法规。提倡共产主义的思想道德。培养爱清洁、讲卫生的优良****惯。
    第六条  城市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保持和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不准在街巷和人行道上乱堆物料、乱搭帐篷、围
圈、搭棚、打场、晾晒麦草渣、拴牲畜、不准在非指定地方摆设小摊。
    第七条  临街建筑、院墙、广告牌、橱窗、商店门面等建筑设施,不准涂写、刻画,各主管单位要负责管理、维
修,经常保持整洁、美观,设置大型广告应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其他广告要在指定地点张贴。不得在非历史****惯
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上以及行道树上挂布、纸条等。不得在街道和公路上堆积杂物等。
    第八条  要取缔违章建筑,影响市容观瞻的,市城建局必须限期拆除。
    第九条  园林绿化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保持沿街树木、花坛、草坪和一切公用设施的整洁美观。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坚持文明作业。凡经批准占用街巷两侧进行施工的,要保持清洁,遮挡整齐。在街道上各类
工程弃土、弃料、清掏下水管道的污泥和栽种整修树木所出的渣土、树枝,由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负责及时平整和清
扫。
    第十一条  驻市各机关、团体、部队、工厂、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内一律不得养狗。科研单位、公安部门、部
队、仓库因工作关联和居民因特殊情况需要养狗的一律向城关区环境卫生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发给养狗许可证方可饲
养,并必须圈养或拴养。凡没有养狗许可证和不圈养、拴养的均按野狗对待,采取适当措施清除。家畜、家禽也必须实
行圈养、拴养和按有关规定放牧。
    第十二条  各种交通工具应保持整洁、美观,要分别做到:
    (一)公共汽车和单位专用车内要设置果皮箱、废纸篓,不得沿街抛撒废弃物;
    (二)货运车辆要按照有关规定装载适量,货物应捆扎盖好,封闭严密,不得沿途遗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