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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修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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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修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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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标题】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修正) 页码,1/3
    【标题】      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修正)
    【内容分类】  基本建设
    【文号】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4年11月02日
    【生效日期】  1997年11月29日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测绘事业顺利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测绘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和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保护测量标志是全社会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测绘管理部门),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省、市、县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  测绘管理人员有权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
当提供有关资料和设备。测绘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时,必须持省测绘管理部门核发的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秘
密。
    【章名】  第二章  测绘规划及其实施
    第五条  全省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基础测绘及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
准,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省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的测绘规划,制订本部门的专业测绘规划,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测绘管理部门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地籍测绘的规划、计划,并由省测绘管理部门按
照规划、计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
    第七条  测绘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省测绘管理部门的范围是:
    (一)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等级在四等以上和省辖市整体控制网改造的平面控制测量以及水准测量路线长
度在100公里以上、等级在四等以上的高程控制测量;
   
    (二)航空摄影与遥感;
    (三)比例尺为1/500、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1000、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
为1/2000、面积在20平方公里以上以及比例尺为1/5000和1/10000、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
地形测量和地籍测量;
    (四)省以上重点测绘项目;
    (五)全省性地图、地图集(册)和省内行政区划图的编制出版;
    (六)省内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前款所列范围以外的,由市、县测绘管理部门管理。县测绘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大型建设项目建立独立平面坐标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九条规定履
行审批手续。
    县、建制镇行政区域内建立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必须经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区域需建立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必须经市测绘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