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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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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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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标题】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页码,1/4
    【标题】      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内容分类】  民族区域自治
    【文号】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0年01月16日
    【生效日期】  1990年01月16日
    【正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县干部队伍建设
    第五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六章  自治县的教育科技和文化卫生建设
    第七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隆林各族自治县
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的特点制定。
    第二条  隆林各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苗族、彝族、仡佬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的地方。境内还聚居着壮族、汉族等民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新州镇。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
限,行使自治权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内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方针,在上级国家
机关的领导和帮助下,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
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共同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自治县的特点和需要,制定自治县经济建设方针和计划;在不
违背宪法、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本县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
育等事业,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生活和科学文化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时,如遇有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相抵触的,按
照《民族区域自治法》执行,并报上级国家机关备案;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请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
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履行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
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