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标题】武汉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页码,1/2
    【标题】      武汉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内容分类】  科技成果管理
    【文号】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一号)
    【颁布部门】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  1998年11月27日
    【生效日期】  1998年11月27日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
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
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必须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当事人依法或者依
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权益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应当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防止环境污染。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单位和个人来本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采取措施,培育技术市场,为企业、科研院所
和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
    市和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范围,管理、指
导、服务和协调本行政区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协调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有
关问题。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科技成果目录,结合本市实际,定期发布本市科技成
果转化指南,优先安排和支持能促进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重点转化项目。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
式实施转化。有关部门对中标单位必须提供招标时确定的资助或者其他条件。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产品,并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发布信息,推荐替代技术、工艺和产品。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独立或者与他人联合转化科技成果,也可以采取技术入股、产权交换获取科技
成果,提高其转化科技成果的能力。
    第十一条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院校和生产企业联合开发新产品;鼓励科研机构、院校、生产企业独立或者联合组
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成果转化机构。
    第十二条  单位可以委派科技人员到其他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员业余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按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三条  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试验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