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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家畜家禽屠宰检疫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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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家畜家禽屠宰检疫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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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标题】西安市家畜家禽屠宰检疫条例页码,1/2
    【标题】      西安市家畜家禽屠宰检疫条例
    【内容分类】  畜牧业
    【文号】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5年12月29日
    【生效日期】  1996年06月01日
    【正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屠宰厂点
    第三章  检疫和检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家畜家禽屠宰检疫的监督管理,防止畜禽疫病传播,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家畜家禽(以下简称畜禽)是指猪、牛、羊、马、驴、骡、犬、兔、鸡、鸭、鹅等。
    本条例所称的畜禽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熟制的肉、脂、血、皮、骨、头、蹄爪、脏器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畜禽产品加工、购销和畜禽屠宰检疫的,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本市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农牧行政部门是畜禽、畜禽产品检疫工作的主管部门。
    畜禽屠宰加工冷藏业的行业管理以商业行政部门为主会同农牧行政部门负责。
    工商、卫生、规划、环保、税务、环卫、公安、民族事务等部门按其职责,协同管理。
    第六条  对执行本条例做出突出贡献和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农
牧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章名】  第二章  屠宰厂点
    第七条  屠宰厂、点的设立,应当按照有利畜禽生产、方便人民生活和保护环境卫生、防止疫病传染的要求,充分
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屠宰厂、点,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屠宰厂、点的定点规划,由市农牧行政部门会商商业行政部门提出,经市规划部门审核纳入城市规划,分批组织实
施。
    第八条  本市对设立屠宰厂、点和经营屠宰业务,实行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未经许可,不得设立屠宰厂、
点,不得从事畜禽屠宰业务。
    屠宰检疫和屠宰厂、点的设立,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惯和宗教信仰。
    第九条  设立屠宰厂、点必须符合防疫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远离居民区、医院、机关、部队、学校、幼儿团、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地段和渠塘、河流、水源保护区、饮
用水取水口、畜禽饲养场以及有毒有害场所;
    (二)具有与屠宰量相适应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冷藏间、检疫室、消毒设施等基础设施;
    (三)具有对病害畜禽、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四)符合兽医卫生和食品卫生要求。
    本条例实施前建立的、符合定点规划的屠宰厂、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限期改造。
    第十条  本市城区一环路以内禁止设立屠宰厂、点,本条例实施前设立的屠宰厂、点应当限期搬迁。二环路以内禁
止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