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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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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pdf

上传人:Q+1243595614 2017/10/14 文件大小:10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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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标题】徐州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页码,1/2
    【标题】      徐州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内容分类】  文物保护
    【文号】     
    【颁布部门】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5年12月15日
    【生效日期】  1995年12月15日
    【正文】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
护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其他区文化行政部门,受市文化行政
管理部门的委托,行使文物行政管理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并组织实施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公布文物保护控制单位;
    (三)对文物使用、收藏单位的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进行文物的调查、征集,依法组织抢救性考古发掘和文物鉴定工作;
    (五)负责文物保护科学技术、历史文化名城和地方文物研究;
    (六)征收文物维修经费。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当地文物保护工作,制止各种破坏文物的活
动。
    第五条  文物保护单位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程序核定公布;未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经市、县
(市)、贾汪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较高文物价值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
寺、石刻等,可以由市、县(市)、贾汪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公布为文物保护控制单位,并登记备案,加以保护。
    第六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提出方案,依照法定程序划
定,并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文物保护控制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
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理单位或人员。
    第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控制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制度,配备安全保护设施。
    市、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由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规定。
    文物保护控制单位的保护措施,由市、县(市)、贾汪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控制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图纸及相关资
料,送同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规划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文物保护单位,严禁危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及有碍其观瞻、破坏其
环境风貌的活动。
    第九条  使用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由使用单位向所在的市、县(市)、贾汪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文物使用
证,并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
    文物保护责任书应当具有以下内容:
    (一)使用期间的保护目标;
    (二)具体保护措施